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或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的,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部分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给房屋征收部门之日起至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领取产权调换房屋钥匙之日后6个月止。 超过过渡期限(详见本方案第八条第三项)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临时安置费标准的2倍支付。
临时安置费. 按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
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在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时参照市场价格一并进行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 3 个月临时安置费补偿。
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60平方米计发;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每月10元/平方米。
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以每月每平方米15元补偿。
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 3 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土地置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被征收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另外再加 12 个月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 用于市场价格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现房,被征收房屋为一居室的临时安置费为 5000 元/月,两居室 6500 元/月/套,三居室 8000 元/月 /套,发放期限为 4 个月。
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原房建筑面积每月22元/㎡补助;每产权户不少于1100元/月。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助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相对应的原房部分建筑面积每月22元/㎡补助,补助期限为原房搬迁腾空移交之月起至通知安置房交付之月后6个月止;安置房交付时间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多层24个月、高层36个月),超过期限部分的临时安置费加倍计算。 如根据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安置房必须全装修交付的,过渡期限可以顺延6个月(多层30个月、高层42个月);因全装修交付顺延的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不加倍计算。
临时安置费. 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以及享受住房保障且自行过渡的,房屋交付前,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的0.3%给予每户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临时过渡的,征收人应当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 3 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另外再加 6 个月装修调试期安置费。 实行土地置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自搬迁之日至被征收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另外再加 12 个月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费,逾期 1 至 3 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 50%,逾期 4 至 8 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 70%,逾期 9 个月以上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