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營運權限 样本条款

乙方營運權限. 3.1 乙方工作範圍
乙方營運權限. 11 3.1 委託營運權限及權利處分之限制 11 3.2 委託標的物及範圍 11 3.3 營業時間 11 3.4 權利處分之限制 12
乙方營運權限. 3.1 委託營運權限及權利處分之限制 甲方依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規定,提供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游泳池及相關設施委託乙方營運。委託營運標的物之所有權及與乙方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仍屬甲方,乙方僅享有營運之權利。 3.2 委託標的物及範圍 委託標的物指桃園市立龍潭高級中等學校游泳池及相關設施(包含委託營運管理範圍及義務負擔維護管理範圍,參附件 1)。包含全棟建築物(含一、二樓),其中一樓部分設有:25×19.4 公尺深度 1.05~1.2 公尺游泳池 1 座、4×3 公尺深度 60 公分熱水池 1 座、5.2×4 公尺深度 60 公分 SPA 池 1 座、盥洗室及男女更衣室(男女各 18 間)各 1 處、男女廁 所各 1 處、熱泵加溫設備 1 套、過濾設備 1 套、機房、醫護室、管理 室、循環系統等設施及戶外公共空間。本案使用面積範圍內,全區清潔維護均由乙方負責。 3.3 營業時間 3.3.1 營業時間應事先報請甲方同意,且不得影響甲方教學及上課。 3.3.2 於學校上課期間(包含但不限於開學期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9 時至 16時、寒暑假期課程期間),乙方應訂定妥善分水道暨安全管理計畫,經甲方同意後實施,以維護學生上課權益。 3.3.3 不對外開放營運 1. 乙方得於每年淡季(12 月~2 月)規劃休館,惟若校方上課期間,仍須提供合格救生員及相關場館營運服務,確保師生上課權益不中斷。 2. 乙方得於每週規劃休館日 1 日,進行游泳池清潔維護等作業,惟若校方上課期間,仍須提供合格救生員及相關場館營運服務,確保師生上課權益不中斷。 3. 前二項不對外開放營運之日,應報請甲方核定後始得實施,且乙方不得主張酌減土地租金及權利金。 3.4 權利處分之限制 3.4.1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其他權益,除為依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違反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 3.4.2 乙方因營運本案所管理使用之營運資產,如為甲方所有,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本契約另有約定,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之行為,無效。
乙方營運權限. 3 3.1 乙方營運權限 3 3.2 乙方工作範圍 3
乙方營運權限. 3.1 乙方營運權限 1. 就甲方同意之本案公共建設用地、建物(詳如附件 1 所示)及其設施 (包含財產及物品)(以下統稱本案資產)營運本案。 2. 其他經甲方同意之事項。 3.2 乙方工作範圍
乙方營運權限. 1. 甲方提供本計畫建築物空間、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委託乙方營運。建築物空間及工作物等營運資產之所有權及與乙方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仍屬甲方,乙方僅享有營運之權利。 2. 委託營運開始前應先徵得甲方同意或核准。 3. 契約簽訂後,甲方基於政策變更或公共利益之考量,得要求乙方變更履約事項,乙方應配合辦理,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另行協議並修改本契約。乙方如依舉證因此有受損失者,甲方應補償之。但不包括所失利益。
乙方營運權限. 3. 1 乙方營運權限 3.1. 1 就甲方同意之本計畫設施及用地營運本計畫。 3.1. 2 就甲方同意之本計畫設施及用地,另依第 10 章附屬事業規定,辦理經營附屬事業。
乙方營運權限. 11 3.1 乙方營運權限 11
乙方營運權限. 3.1 乙方營運權限 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享有就營運資產使用、整修及營運收益之權利。 2. 依甲方同意之營運資產範圍,另依第9章附屬事業規定,辦理經營附屬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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