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共有 40 种,其中加“*”的 3 种轻度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轻度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 “规范”一致,其他轻度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1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31(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32)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3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 分期34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 TNM 分期为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23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度疾病共有 60 种,其中加“*”的 3 种轻度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轻度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 “规范”一致,其他轻度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1 恶性肿瘤——轻度*
(1) TNM 分期27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1) 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
(2) 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 Q 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1) 一肢(含)以上肢体28肌力29为 3 级;
(2) 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30中的两项。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重大疾病释义 重大疾病的释义 本合同所保障的 100 种重大疾病的释义如下,这些释义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请您特别留意。发生符合以下重大疾病释义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应当由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以下重大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释义为准。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共有 50 种。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之一,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 脑垂体瘤、脑囊肿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已经实施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血管瘤。
3 急性心肌梗塞(轻症)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 波。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已经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6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已经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7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 上肢动脉或下肢动脉;
(2) 肾动脉;
(3) 肠系膜动脉。 疾病的诊断及治疗均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必需的,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以上;
(2) 对一条或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8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26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Ⅲ级及以上,但尚未达到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但尚未超过 30mmHg。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 120 种,其中加“*”的 25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其他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37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 不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1) 双目永久完全27失明28的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1. 进食 □分 10 分:可以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独立完成进食
5 分 : 需要他人在某些方面提供帮助,如将食物夹起、送入口中等
0 分 : 完全依赖他人帮助,或通过鼻饲管进食
2. 床椅转移 □分 15 分:可以安全地、独立地完成床和轮椅之间的转移 10 分:部分步骤需要他人协助完成,或需要提醒、照看以保障安全
5 分 : 可以独立坐起,但在转移过程中需要他人极大的帮助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页正文完)
(1) 发生在以下特定器官的特定肿瘤:脊髓、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膀胱、输尿管、睾丸、食道、胃、小肠、大肠、乳房;
(2) 手术切除须办理正式的住院手续,门诊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以下疾病或者治疗方法均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
(1) 囊肿、脂肪瘤、血管瘤、皮肤肿瘤;
(2) 组织检测、针吸活检、细胞学检查、抽吸术、栓塞术、刮除术。 (此页正文完) 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共有 60 种。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之一,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