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费用. (一) 本项目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代理费用.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69号)规定,经双方协商,乙方依照下表的收费标准,以项目(各包组)中标金额或以项目服务期内总预算金额(多年服务期服务类、资格项目适用)为基数计算,项目分包的,按分包预算金额分别计算各包组服务费。 本项目向甲方收取交易服务费共计不超过 0元。甲方应在项目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乙方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甲方委托乙方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相关费用包含在上款交易服务费中;乙方承担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所需的其他全部费用。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至本项目采购合同签订之日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代理费用. 26.1 本项目代理费用的收取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
代理费用. 集中采购机构提供谈判文件免费下载或获取,且不收取成交服务费。
代理费用. 不收取任何费用。
代理费用. 乙方向中标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2002]1980 号)、2003(857)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及 《广州市招标代理服务费计费规则》(穗招代理协[2017]3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下浮 20%收取。
代理费用. (一) 乙方参照广东省物价局粤价函〔2013〕1233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中标商(成交商)收取中标(成交)服务费。
代理费用. 代理期内,乙方推介的客户,经甲方确认后,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并缴纳足额租赁保证金、预付租金等首期费用并开业1个月后,视为成交,由甲方按照以下方式为乙方计提代理费: 乙方推介的客户,在代理期内经甲方确认成交的,甲方按相当于该物业首月租金的壹倍(不含物业管理费)向乙方计提代理费。 乙方有权向客户收取代理费,其代理费不计入甲方所计提的代理费用中。
代理费用. 收费对象:¨采购人 þ成交供应商 (2)收取方式:转账/电汇 (3)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含在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中,不得单列。每包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为基数 ,100万元及以上按取费标准的80%计算,100万元以下不下浮,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不足3000元按3000元固定收取。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前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
代理费用. (一) 参照《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的标准按规定的计算方法和相关费率计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标(成交)供应商一次性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19000 元(其中,采购(招标)咨询服务费占比 30%,即 57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