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样本条款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1、 总体职责和持续督导期 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1、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 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 1、 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 2、 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 3、 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4、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 回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2、 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 1、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务充分了解; 2、 关注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是否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关注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性;关注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情况;关注主要产品研发进展;关注核心竞争力的保持情况及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情况; 3、 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权被质押、冻结情况; 4、 核实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 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1、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2、 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若存在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 市公司按照交易所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 4、 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 1、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 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1、 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1、 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 2、 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各项义务; 3、 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 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4、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对信息 披露、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事项 安排 (一) 持续督导事项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2 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协助发行人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 2、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协助发行人 完善有关制度,并督导发行人有效实施。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发行上市当年以及其后两年。 3、 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 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对重大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 意见。 4、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列席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查阅募集资金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变 更发表意见。 5、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发行人向本机构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的其他文件并审阅。 6、 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有关规定,并独立地对相关事项发表 意见。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持续督导事项 具体安排 1、 总体职责和持续督导期 1、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2、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并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3、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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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実施方法 仕様書の内容を確認し、実施方法を記述。以下の各項目も同様

  •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 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 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

  • 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1)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市场监控中心格式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市场监控中心格式制作的显示本产品期货保证金账户权益状况的交易结算报告。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交易结算数据。

  • 売買物件 売買物件は、末尾記載のとおりとする。

  • 一般的損害) 工事目的物の引渡し前に、工事目的物又は工事材料について生じた損害その他工事の施工に関して生じた損害(次条第1項若しくは第2項又は第30条第1項に規定する損害を除く。)については、受注者がその費用を負担する。ただし、その損害(第58条第1項の規定により付された保険等によりてん補された部分を除く。)のうち発注者の責めに帰すべき事由により生じたものについては、発注者が負担する。 (第三者に及ぼした損害)

  •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期间与日期 (1) 工作日:指银行对公业务开门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因节假日调整而营业的除外)。 (2) 募集期:指理财产品成立前,理财产品管理人接受理财产品认购的时间。

  • 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