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和保密. 14.1 本协议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14.2 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任何要求,未经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无正当理由,其他各方不得拒绝或者延迟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规定和提到的交易、安排或者任何其他附属事项,或对其他各方的信息作出披露。
14.3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一方就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专业人士(但应保证该等专业人士同样负有保密义务)进行的披露,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非是因一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信息披露和保密. 6.1 双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6.2 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其他有权之政府机构提出要求,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无正当理由,该方不得拒绝或者延迟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规定和提到的交易、安排或者任何其他附属事项,或对协议其他方的信息作出披露。
6.3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一方就本次交易而向其有知悉需求的关联方的董事及雇员、聘请的专业机构及/或人士(但应保证该等关联方的董事及雇员、专业机构及/或人士同样负有保密义务)进行的披露,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非是因一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6.4 双方同意在下述范围内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
(1) 双方在订立本协议前,和在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基本资料、交易结构和商业条件(意图)、谈判过程和内容等(以下统称“信息”)。
(2) 任何文件、材料、数据、合同、财务报告等与本协议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以下统称“文件”)。
(3) 一旦被泄密或披露将引致市场传闻、价格波动等异常状况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4) 双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对其知悉或了解的信息和文件进行保管并限制在从事本协议事项的相关人员范围之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规定,不将有关信息和文件泄露给无关人员。
6.5 下列情形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信息和文件:
(1) 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在披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
(2) 应法院或仲裁庭的判决、裁定或裁决;或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决定、命令或要求;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规定而进行地披露。
(3) 为订立及履行本协议为目的,在聘请各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审计师、评估师和律师)之前和/或之后,向各中介机构进行披露。
(4)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和保密. 本合约项下的信息披露通过乙方网站、移动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进行,甲方可通过以上渠道查询。乙方增加其他信息披露途径的,亦将通过上述途径通知甲方。
信息披露和保密. 2.6.1 双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2.6.2 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其他有权之政府机构提出要求,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无正当理由,该方不得拒绝或者延迟同
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 甲方应对乙方领用和使用外币借记卡的所有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乙方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信息披露和保密.
15.1 本协议有关各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15.2 除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披露外, 在未获得信息提供方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将本条款书的内容及有关保密信息向任何第三方(各方的股东、法律顾问、财务顾问因完成本次投资之需要除外)披露,亦不得应用于除本次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上述保密信息包括在洽商投资事宜期间各方从其他方获得的有关各方及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和财务数据、合作伙伴、商业运作模式及其他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
15.3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一方就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专业人士(但应保证该等专业人士同样负有保密义务)进行的披露,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非是因一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
信息披露和保密. 16 15 不可抗力 16
信息披露和保密. 1、 协议签署后,正式合同签署前,各方应当严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并不得对外披露本次投资,除非应当按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2、 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各方的股东、财务顾问及相关中介机构因完成本次投资之需要除外,各方应要求股东及相关中介机构签署保密承诺书,对本协议和未来的交易保守秘密。如因泄漏秘密引发股价波动而导致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甚至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泄露者应对给其他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3、 本协议签署时,各方知情人均应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信息披露和保密. 1、 本协议各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2、 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正当理由,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延迟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规定和提到的交易、安排或者任何其他附属事项,或对其他各方的信息作出披露。
3、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一方就本次交易而聘请的专业人士(但应保证该等专业人士同样负有保密义务)进行的披露,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非是因一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亦不包括任何一方或其控股公司按任何交易所之上市规则的要求所进行的披露。
4、 上述条款不因本协议的提前终止、无效或撤销而无效。
信息披露和保密. 6.1 本协议各方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与本协议相关的各项信息披露义务。
6.2 除非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提出要求,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披露本协议或者本协议规定和提到的交易、安排或者任何其他附属事项,或对协议其他方的信息做出披露。
6.3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各方就本次交易而向其聘请的专业人士(但应保证该等专业人士同样负有保密义务)进行的披露,同时亦不适用于已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除非是因某方违反本条保密义务而进入公众领域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