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样本条款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 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限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1) 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发布临时公告,告知投资者。 (2)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产品管理人对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估值方法、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产品展期等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大变更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发布临时公告,调整后的要素以产品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为准(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设置临时赎回期,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不接受变更的,有权按照届时公告约定选择退出;如投资者逾期未赎回的,则视同其认可产品管理人所变更的事项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3) 如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认购期的,将在原约定的认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 4. 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将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 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如果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产品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 本理财产品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产品管理人将披露产品到期公告。 6. 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合同进行修订的,将提前通过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投资者知悉并同意,修订后的理财产品合同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计划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计划不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 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浦发银行自结构性存款产品成立后,对于浦发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浦发银行将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浦发银行网站及浦发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对信息披露另有约定的,按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执行。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浦发银行自理财产品成立后,对于浦发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浦发银行将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浦发银行网站及浦发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对信息披露另有约定的,按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执行。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若发生认购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导致本理财产品不成立,或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成立或正常运作的情况,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4.2.1 定期报告 (1) 受托人在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季度管理报告;并应在每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年度管理报告。 (2)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每周在其网站(www.yntrust.com)公布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14.2.2 临时重大信息 (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严重影响受托的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保管人面临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受托人认为有可能使信托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2) 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理财计划不能成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 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招银理财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计划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 C、 如管理人根据理财计划募集情况决定延长或提前终止认购期的,将在原约定的认购期内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 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计划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并在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 2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 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 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本理财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监管机构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 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 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中国光大银行自结构性存款产品成立后,对于中国光大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中国光大银行将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营业网点、中国光大银行网站及中国光大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对信息披露另有约定的,按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执行。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23.2.1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 5 个交易日内,受托人应当就本信托计划下的信托资金规模及信托合同份数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 23.2.2 本信托计划封闭期结束后,原则上每个估值日之次日在受托人网站公布该估值日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和休息日结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布。如果受到信托计划所投资金融产品的估值公布时间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受托人可适当推迟 “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布时间,但最迟不超过三个交易日。 23.2.3 受托人将在信托成立日起每个公历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编制完成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季度报告,并披露于受益人。 23.2.4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季度报告将在受托人网址(xxx.xxxxxx.xxx)上公告。同时委托人和受益人可向 受托人查询。 23.2.5 本信托计划在运行中如果出现一些未约定的其他重大变故时,受托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信息披露,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召开信托受益人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