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的募集资金预计总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0.9 亿元(以实际募集情况为准)。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包括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 】元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 】元。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 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和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金额,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1】,且优先级杠杆比例不超过 40%。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预定募集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整( 小写: ¥【300,000,000.00】元)。本信托计划各募集期拟募集的信托单位类型见《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所列类型,各期信托受益权的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的金额为准。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即只有一个募集期的情形)或分期募集(存在两个以上募集期的情形)。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对于每一期而言,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的情况决定分多次进行募集。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预定募集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伍亿】元整(小写: ¥【500,000,000.00】元)。本信托计划最低募集规模(即第一期最低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00】元),但受托人认可的除外,最终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各募集期拟募集的信托单位类型见《资金信托合同》之《信息填写及签字页》所列类型,各期信托受益权的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的金额为准。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一次性募集(即只有一个募集期的情形)或分期募集(存在两个以上募集期的情形)。其中,分期募集的,第一期的募集规模不得低于本信托计划的最低募集规模,但受托人认可的除外,具体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对于每一期而言,受托人有权根据募集的情况决定分多次进行募集。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设立时的规模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小写)¥6,000.00万元(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其中,优先信托资金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00万元,具体以优先级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一般信托资金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叁仟万元整;(小写)¥3,000.00万元,具体以一般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信托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为准,但信托计划成立之时及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得高于 1:1。优先信托资金认购的信托单位,可以自主决定赎回。不同的受益权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顺序参与信托利益的分配。 优先委托人和一般委托人各自交付的信托资金自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之日 (含)至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期间按活期存款计息,归属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追加资金义务人应直接向信托财产专户中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账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追加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不享有本信托计划取得的任何收益,不改变信托受益权的类别,不增加一般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追加资金义务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前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
信托计划的规模. 5、 本信托计划投资规模不超过人民币(大写):贰亿伍仟万元整,(小写): ¥250,000,000.00,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具体情况调整前述投资规模上限。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行决定信托计划发行规模及各类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规模。
6、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的具体份数以实际发行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准。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小写:【50,000,000】元),具体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
信托计划的规模.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开放式运行,委托人可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申购、赎回。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本信托计划规模无上限限制,以实际规模为准。非现场交易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募集规模为人民币【壹亿贰千万】元整(小写:【120000000】元)。其中,优先信托资金最高募集金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小写:【60000000】元)(“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一般信托资金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小写:【60000000】元)(“一般级最低募集金额”)。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优先级最高募集金额和/或一般最低募集金额,并通过信托合同确定的披露方式向委托人进行披露。但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1:1】。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设立时的一般资金规模预计为: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以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准)。 信托计划设立时的优先信托资金预计为: 不超过(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具体以优先委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信托资金以委托人实际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为准,但优先信托资金不超过元,且优先信托资金和一般信托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不同 的受益权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顺序参与信托利益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