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的类型 样本条款

信托计划的类型. ‌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信托计划的类型. ‌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之前,自行负责对投资建议权人以及标的股票、差额补足义务人等进行独立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豁免受托人的尽职调查 责任。全体委托人在自主确定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 模、信托期限、投资范围、标的股票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 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 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但受托人存在故意 或过失的,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委托人自行负责尽职调查,并 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管理 等事宜。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 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 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仅作为通道功能主体并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投资于股权、永续债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的权 益类产品,受托人将按照上述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 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4 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包括优 先信托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3,000 万元和次级信托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7,000 万元。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资金的具体金额,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比例不得高于 1.95:1。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期限预计为 24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信托成立满 12个月后经一般委托人申请且受托人同意可以提前终止,一般委托人至少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如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或延期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或延期终止。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设立的鹏华资产百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封闭运作,不允许委托人申购、赎回。仅允许 B 类委托人或信用增级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或取回增强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为( R3 )风险等级的产品,适合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经受托人风险适应性调查对风险识别及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稳健型)级及以上的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认购。
信托计划的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分类要求,本信托产品为权益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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