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的保管 样本条款

信托财产的保管. 在本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委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资金的保管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协议》为准。 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协议》,办理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保管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等资产依据法定或相关合同的约定由相应机构登记、保存。
信托财产的保管. 1、 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 在信托期限内,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信托保管操作备忘录》为准。
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选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并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上海、深圳股东账户,选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指定的证券经纪 商, 签订《证券操作协议》并在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计划专 用证券资金账户。受托人聘任【深圳鑫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 投资顾问,签订《投资顾问合同》。
信托财产的保管. 14.1 受托人聘请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具体职责以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14.2 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14.2.1 按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 14.2.2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4.2.3 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14.2.4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14.2.5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14.2.6 法律、法规规定及信托资金保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托财产的保管. 12.1 受托人为本信托开设信托财产专户,该银行账户为保管账户。 12.2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与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2.3 在本信托期限内,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委托保管人,将信托财产专户设定为保管账户,由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项下的现金货币类财产进行保管。 12.4 具体保管事宜,由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保管合同》进行约定。在本信托存续期间,保管费用如需要调整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确定。
信托财产的保管. 1. 本信托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信托财产的保管. 1、 受托人必须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 2、 在信托期限内,保管人对保管账户内全部信托资金进行保管。具体保管事宜,以受托人和保管人另行签署的《保管协议》为准。 3、 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并签署《保管协议》,办理合同约定的保管业务。保管人与委托人(受益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人对本信托项下资金的保管仅做资金安全承诺,并非对本信托资 金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本信托的投资风险。 4、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的名义开立除信托财产专户外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以外的任何活动。 5、 信托项下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信托财产的保管. 本公益信托项下的资金实行保管制。 保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00 号 信托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11902146710559 开户行:招商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
信托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选任【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作为信托财产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并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保管信托资金。受托人按照有关规定开立上海、深圳股东账户,选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指定的证券经纪商, 签订《操作备忘录》并在证券交易经纪机构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
信托财产的保管. 11.1 保管人的聘用 受托人聘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担任信托计划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为信托财产提供保管服务,保管人的职责由保管协议规定,保管人违反职责时,由受托人向保管人追究违约责任。 11.2 保管人的职责 11.2.1 安全保管信托资金; 11.2.2 对所保管的信托资金单独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资金的独立性; 11.2.3 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的指令,核对信托资金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11.2.4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11.2.5 每周进行信托财产估值并复核受托人的估值结果; 11.2.6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11.2.7 法律法规及保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1.3 保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负责人:王庆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000 号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的需要更换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