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样本条款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已于2021年2月25日披露了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见公司2021-008公告);2021年3月5日公司披露了《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详见公司2021-010公告)。日前,该增资款已汇入山西天然气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天然气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及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2021年3月10日,山西天然气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户 余额(元) 山西天然气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 南内环支行 68040078801700000456 1,002,343,923.25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第五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开立了五个募集资金专户,已同保荐机构中金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华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银行名称 账户名称 账号 截止日余额 (单位:元) 存储方式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财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桃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七台河桃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建行七台河分行”)、七台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台河农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3 月 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基本信息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七台档口桃南支行 0910020729200136443 600,000,0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七台河分行 23001695551050502782 417,101,619.51 七台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 200,000,000.00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是由于存储金额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的规定,金 隅股份及下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北京金隅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隅丽港(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和平里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永安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兴隆大街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一创摩根(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五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营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近日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银行分别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营支行 20000005539400076332456 MRI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44,412.54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110060576013003229623 CT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6,693.80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 010900100010805 DSA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23,339.31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支行 11050138530000001682 DR及DRF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35,648.58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020008051920010860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74,831.706494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瑞银证券”或“丙方”)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 或“乙方”)于 2018 年 3 月 1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六里支行 31050161383600001933 958,728,468.1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121902423510506 1,199,999,969.50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 216190100100126073 1,300,000,000.00 合计 3,458,728,437.67 注:截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总额较募集资金净额 3,456,998,449.22 元有差异的原因是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募投项目“超市门店全渠道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之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近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开立情况:“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账号:33150198443600001491”。该账户仅用于子公司下属门店的全渠道改造,所需资金由公司“超市门店全渠道改造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根 据子公司支付情况划拨。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在上市时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6 年 11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修改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公司及发行保荐人海通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原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第一支行,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 银监会宁波监管局批复后更名。)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以下共同简称为“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由于实施募集资金项目的部分主体为公司之相关子公司,为保持合同签订主体、发票接受主体、款项支付主体三者的一致性,便于每笔款项支付所对应项目投资成本的归集与确认,便于区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区分每笔支付款项所对应的项目,经公司与海通证券、开户行商议,相关合同各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上海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与保荐机构申万宏源、平安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