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估价 样本条款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由承包人按 招标建安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相对招标建安工程造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上述方式编制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20075939元)/招标建安工程造价(22420951元)】,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综合单价,人工、材料、机械按实际施工期台州信息价(正刊)的平均价(有温岭价的按温岭价,无温岭价的按台州价,温岭、台州均无价格的,按发包人签证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变更估价.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由承包人按招标 控制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相对招标控制价下降幅度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照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由承包人按招标 建安工程造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相对招标建安工程造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上述方式编制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 (110938783元)/招标建安工程造价(123224241元)】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 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综合单价,人工、材料、机械按实际施工期台州信息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 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