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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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 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 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超过幅度(15%或25%)以外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照第(3)、(4)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 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A、 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 格之差;
1B、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 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C、 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第(3)、(4)条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2(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控制价(清单编制造价)编制的基期价格)和义行服{2019}17号关于发布义乌市现场评分法招标项目参考让利区间的通知规定的让利幅度区间项目 的高值让利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5) 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套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首先套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的除税信息价(不包括供应商报价);如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信息价的,则按《浙江造 价信息》的正刊除税信息价(不包括副刊厂商报价)。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由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审计单位四方询价确定。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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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1)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若有二个及以上相同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相同项目单价);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 (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增加或减少 15%以上的,其增加或减少超过 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综合单价,经监理人、跟踪审计 (如有)审核并报发包方确认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经监理人、跟踪 审计(如有)审核并报发包方确认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不可竞争费后的价格。经签证或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按签证及中标价计算。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5)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条款(1)-(4)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 10.4.1.1 条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项目费,经监理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跟踪审计(如有)审核并报发包方确认调整。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和金额计算。
(1) 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 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项目费,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如有)审核并报发包方确认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不可竞争费后的价格。
10.4.1.3 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承包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期 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 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 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0.4.1.4 计价依据:
(1) 本工程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 (包括变更图纸、变更技术联系单、答疑纪要)等;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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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的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1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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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施工合同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 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的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 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 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 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 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 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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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 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综合单价浮动(中标浮动率)后认定;
(2) 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浮动(中标浮动率)后确定(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浮动(中标浮动率)后确定),并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 当实际分部分项工程量与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时,该部分单价按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中综合单价浮动(中标浮动率)后执行: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4) 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5) 发包人招标时提供的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理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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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施工招标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程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 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的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同专用条款第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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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1)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 当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工程量出现偏差时,该部分单价可选 A(A/B)方式调整:
A.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增加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应予调整;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或工料单价)应予调整。
B. 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量 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应予调整。
(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 *100%(即浮动率为 %),,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不可竞 争费后的价格。
(5)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询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6)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条款(1)-(5)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格。
(7) 重新组价计价依据及规则: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计算规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8-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转发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8﹞601 号)、《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浙建建发﹝2019﹞92 号)、《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甬建发﹝2022﹞34 号)等相关造价管理文件。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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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 30%(含 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 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目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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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1)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若有二个及以上相同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相同项目单价); 武岭桃源康养服务中心设施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增加或减少 15%以上的,其增加或减少超过 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综合单价,经监理人、跟踪审计、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经监理人、跟踪审计、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含税)后的价格。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5)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条款(1)-(4)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 10.4.1.1条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项目费,经监理人、跟踪审计、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调整。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和金额计算。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项目费,经监理人、跟踪审计、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含税)后的价格。
10.4.1.3 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武岭桃源康养服务中心设施设备安装工程施工
(1) 承包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期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 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0.4.1.4 计价依据:详见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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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施工合同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标 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 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 30%(含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 作为结算的依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项目的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 更 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 机 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 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 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目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 包 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 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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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 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的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 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 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 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 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 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 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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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标报价中分 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 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投 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 30%(含 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 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目计算;
(3、 )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5) 工期实际发生拖延的,措施费不予调整。
10.4.1.3 由于材料价格的上涨或下降,产生的差价额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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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标报 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 30%(含 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 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 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业条款 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 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导致措施项目费增加的,若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 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承包人放弃增加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导致措施项目费减少的,若承包人虽事前未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但应视为承包人认可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发包人根据工程变更实际情况减少合同价款中的措施项目费用,承包人应据实确认。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1、 变更程序执行《海恒集团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及《经开建投工程变更管理 办法》管理规定,若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该规定有所调整,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2、 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 更估计申请,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因工程变更减少工程价款的,若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 14 日内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视为承包人认可变更调整,发包人根据工程变更实际情况减少相应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据实确认。
3、 单项变更签证单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需由发包人组织专家对技术、 安全、造价等方面进行论证,认证通过后,经发包人签章审批后方为有效签证。
4、 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单必须经现场发包人签字、加盖发包人印章后,方可生效。不符 合该要求的签证,为无效签证,不作为决算或工期顺延的依据。变更签证最终费用以决算审计结果为准。
5、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在审批同意后方可予以实施,未经同意先期实施的工程变更,发生工程量增加的,不予调增,视为优惠;工程量调减的,按实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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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 下列规定调整: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但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高于审定的预算价相应子目的单价的 清单项目, 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 (不含 15%) 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审定的预算价相应子目的单价×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对于分部分项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审定的预算价相应子目的单价30%以 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量 30%时, 超过 30%的(不含 30%)增加部分的单价=审定的预算价相应子目的单价×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 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项的, 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 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 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 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 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 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 专业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 和 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 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 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 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 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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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 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 30%(含 30%)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与投标优惠率同比下浮,确定工程变更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 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 定的费率计算;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 按本合 同专业条款第 10.4.1.1 目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 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5) 工期实际发生拖延的,措施费不予调整。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0.4.1.3 由于材料价格的上涨或下降,产生的差价额按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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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具体详见专用合同条款补充 条款);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或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减超过幅度(15%或 25%)以外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照第(3)、(4)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 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A、 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 场价格之差;
1B、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 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C、 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照本 10.4 款中的第(3)、(4)条重新计 算综合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控制价(清单编制造价)编制的基期价格)和义行服{2019}17 号关于发布义乌市现场评分法招标项目参考让利区间的通知规定的让利幅度区间项目的高值让利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5) 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套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首先套用《义乌建设工 程造价信息》的除税信息价(不包括供应商报价);如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信息价的,则按《浙江造价信息》的正刊除税信息价(不包括副刊厂商报价)。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由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跟审单位等各方询价确定。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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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 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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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采购项目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子目,但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其中,已定规格、型号、厂家、品牌的材料,如材料品种发生更换,则只调整材料价差,其他不变。
(1 +税率%)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报发包人/全咨单位确认后调整。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5) 如果发包人和出资人认为承包人有恶意报价行为(超过市场价格的1.5倍),将要求承 包人对过高综合单价重新申报,承包人应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浮动率=投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作同比例让利提出适当的工程项目单价调整结算,同时发包人和出资人不接纳承包人对过低综合单价的调整请求。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6) 综合单价调整的计算方式:人工工资单价执行苏建函价[2021]379号,材料价格按无锡 市造价部门公布的 2021年第 11期除税信息价,无除税信息价的按施工期间承发包人双方确认的市场参考除税价;套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版)、《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014 年)》及营改增调整内容、江苏省及无锡市关于市政工程取费的有关规定,乘以报价浮动 率计算,并根据11.1条约定的价格风险范围进行材料调差。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7)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由违 约引起的任何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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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施工招标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 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 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 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 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 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 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 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 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 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 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 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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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 2% 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及以上,或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及以上时,增减超过幅度(15% 或 25%)以外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照第(3)、(4)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 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1A、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 格之差;
B、 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 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C、 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第(3)、(4)条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2(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期价格)和义行服(2019) 17 号关于发布义乌市现场评分法招标项目参考让利区间的通知规定的让利幅度区间项目的高值让利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5) 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套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首先套用 2024 年 8 月《义乌建设 工程造价信息》的除税信息价(不包括供应商报价);如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信息价的,则按《浙江造价信息》正刊(2024 年 8 月)除税信息价(不包括副刊厂商报价)。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由监理人、承包人、发包人、审计单位四方询价确定。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6) 投标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1A、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投标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2B、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 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3C、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其他异常情况。
(7) 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A、 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 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第 (3)、(4)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4B、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 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 15%以外部 分工程量,按第(3)、(4)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8)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合同中部分项目取消,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取消内容;对工程量减少 15%以内部分,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根据取消工程资料、计 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期价格)和本项目的中标让利率〔中标让利率=[1-(中标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及非竞争性费用)/(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及非竞争性费用)]*100%〕后确定取消工程项目的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9)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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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原则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某个清单子目合 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超过幅度(15%或25%)以外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照第(3)、(4)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 目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A、 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 格之差;
1B、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 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C、 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第(3)、(4)条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2(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控制价(清单编制造价)编制的基期价格)和义行服管{2019}17号关于发布义乌市现场评分法招标项目参考让利区间(2019年版)的通知规定的让利幅度区间项目的高值让利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 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代建单位四方询价确定。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5) 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套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首先套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的除税信息价(不包括供应商报价);如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信息价的,则按《浙江造价信息》正刊除税信息价(不包括副刊厂商报价)。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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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 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 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 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的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 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 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 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谈判文件 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 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 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 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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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谈判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0.4. 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 下列规定 调整:
11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 于分部分 项工程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 项目工程数量 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不含 15%) 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 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的单价投标报价降幅 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 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 (不含 15%) 的,超过 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
2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 似项目的单价。
23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 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以 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34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 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 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 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 项目的单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 结算价以审计为准; 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 整措施项 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 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 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 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1 、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定的费 率计算;
22 、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 专用条款 第 10.4. 1. 1 条计算;
33 、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按总价 (或系数) 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 承包人投 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4 、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 不引起措 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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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 招标控制价 (预算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按招标控制价 (预算价)中该项目综合单价,并结合中标让利率执行;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某个清单子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减超过幅度(15%或25%)以外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照第(3)、 (4)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2) 招标控制价 (预算价)中无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但有类似工程项目的,可参照预算书中该项目综合单价,并结合中标让利率执行: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A、 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之差;
B、 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C、 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第(3)、(4)条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3) 招标控制价 (预算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准价格)和义行服{2019}17号关于发布义乌市现场评分法招标项目参考让利区间的通知规定的让利幅度区间项目的高值让利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 招标控制价 (预算价)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 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套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首先套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除税信息价(不包括供应商报价);如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信息价的,则按《浙江造价信息》的正刊除税信息价(不包括副刊厂商报价)。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询价确定。
(6) 招标控制价 (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遇下列情况,应对其异常性进行判定:
1A、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招标控制价 (预算价)中的综合单价与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算的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上;
B、 虽然综合单价正常,但组成综合单价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与按合同约定计价依据计算的人、材、机消耗量或单价相比偏差±30%以上;
C、 其他异常情况。
2(7) 综合单价异常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A、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计算;增加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第(3)、(4)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
B、 工程量减少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按第(3)、(4)款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合价后,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8)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合同中部分项目取消,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取消内容;对工程量减少15%以内部分,按原综合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减少超过15%以外部分工程量,根据取消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基期价格)和本项目的中标让利率【中标让利率=[1-(中标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及非竞争性费用)/(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及非竞争性费用)]*100%】后确定取消工程项目的单价,在该项目合价中扣除。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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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 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 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 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 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 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 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 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 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 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施工费按省、市规定费率计取。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第 1 条的规定确定单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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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1)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若有二个及以 上相同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相同项目单价);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3) 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增加或减少 15%以上的,其增加或减少超过 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综合单价,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如有)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4)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如有)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含税)后的价格。其中无价材料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及跟踪审计单位(如有)签证确认的材料价不作浮动。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5)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条款(1)-(4)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其中采用综合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根据第 10.4.1.1 条约定原则计算的单价提出措施项目费,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如有)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调整。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根据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项目和金额计算。
(1) 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项目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 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承包人根据实际措施项目内容、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后提出措施项目费,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如有) 审核并报发包人确认调整。浮动率=(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100%,中标价及招标控制价均指剔除了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含税)后的价格。
10.4.1.3 关于其他项目费变更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承包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期中结算、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具备工程计价资格的人员核对,并详细、明确签署相应意见,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0.4.1.4 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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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标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程项目的单价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 数量 15%(不含 15%)的,超过 15%的增加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于分部分项的单价投标报价降幅低于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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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投 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的清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 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按照费率计算的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招标文件规 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 业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目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 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 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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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Construction Contract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 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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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竞争性磋商文件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变更估价原则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综合单价的,按原综合单价;某个清单子目合 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工程量15%及以上,或某个清单子 目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增 减超过幅度(15%或25%)以外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按照第(3)、(4)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但有类似的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工程项目 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10.4.1.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按下列规定调 整:A、 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市场价格 之差;
1B、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对于分部分项工 的单价30%以上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少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超过15% 的减少部分工程量的单价按控制价相应子目的单价与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清单项目组合内容中某一个(或多个)定额子目发生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仅 调整发生变化的定额子目价格;
C、 如该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异常,则不宜参照,按第(3)、(4)条重新计算综合单价。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 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 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 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招标控制价(清单编制造价)编制的基期价格)和 义行服管{2019}17号关于发布义乌市现场评分法招标项目参考让利区间(2019年版)的通知规定的让利幅度 区间项目的高值让利后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当期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 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价规范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 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5) 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套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首先套用2024年8月《义乌建设工程 造价信息》的除税信息价(不包括供应商报价);如在《义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信息价的,则按《浙 江造价信息》正刊(2024年8月)除税信息价(不包括副刊厂商报价)。没有信息价的材料设备由监理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 的信息价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招标时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 法依据的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总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核为准;以上主材价格不下浮承包人、发包人、审计单位(若有)四方询价确定。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原磋商文件规定的费率计算;
2、 按照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 同专用条款第 10.4.1.1 条计算;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总 价降幅同比下浮标准,提出新的措施项目费,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如果承包人未事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 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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