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3.3.1 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执行。
3.3.2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谈判保证金。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在磋商文件没有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销其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上传响应文件或在洛阳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进行撤回响应文件的操作。
4.3.2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或供应商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采购人收到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后,退回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响应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包装、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相关要求”执行。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6.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竞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
26.2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竞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最终响应文件以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最后一份响应文件为准。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供货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但采购人必须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修改的内容为首次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4.1 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4.2 供应商撤回响应的要求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授权代表签署,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书面材料,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响应文件修改(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在(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4.3 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响应有效期截止前,供应商不得撤销或修改其响应,否则其响应有效期不予退回。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保证金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无需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但应就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