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21.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1.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响应文件应按本章第 18、19、 20 项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21.3 供应商按本章 21.1 款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 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4 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有效期内不得修改、撤销其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最终版电子响应文件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5.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哈希值进行撤回,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再次固化后,重新上传哈希值,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上传的哈希值为准。
15.2 在协商通知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电子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应商在谈判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6.1 提交响应文件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的要求,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接受。
16.2 供应商补充、修改的书面要求被采购代理机构接受的,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3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要求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6.1 供应商在本章第1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通知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该通知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6.2 在本章第12.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响应文件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2.1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供应商需要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时,应当以电子形式通知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2.2 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协商有效期期满期间,供应商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
12.3 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评审结束后,无论成交与否都不退还。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7.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