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清算交收 样本条款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本基金新增投资范围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以双方接受的方式商定运作流程。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 《托管人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清算交收. 1、 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清算交收.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程中的结算交收。本基金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并对无充足的资金(或证券)用于清算与交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该等指令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给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并根据投资地市场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可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协助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的利益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似措施以追究责任,前提是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为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得到充分补偿。对于未成功交割的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如果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所做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基金清算交收. 1、 境内投资的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 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因基金管理人误操作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境内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跨境指令,需要在当天 9:30 前发送。对于要 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境内指令,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由于跨境指令会有时间延迟,不能接收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跨境指令。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和交易成交形式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或境外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基金管理人所遭受的直接损 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 2、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境外托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需现金;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的书面通知,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直接从托管账户扣除垫款及相关合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拥有(并有权行使)处置权。 3、 除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享有的任何其它补救外,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托管人可用本协议项下基金对基金托管人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抵销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基金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而不论各项义务的付款地和币种(为此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货币兑换),但基金托管人需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清算交收.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证券交易所证券资金结算 证券经纪商负责本基金场内证券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