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开放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除首个开放期外,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在此情形下,开放期以管理人届时公告 (如有)为准。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期为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时长为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每个开放期的结束之日为上一个封闭期开始之日的18个月对日。即本基金任一个封闭期加上其后一个开放期构成的周期总时长原则上为18个月。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约定。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5 至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见下文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基金的开放期.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 5 个工作 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每个封闭期的最后一日(份额折算日),本基金将进行份额折算,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各类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并将各类基金份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招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发售。募集期间,本基金共募集 1,640,845,170.34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25 户。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9 月 11 日,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 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结束之日为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2019 年 9 月 11 日的年度对日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即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2019 年 9 月 1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从该日开始进入首个开放期,假设首个开放期为 10 个工作日,则首个
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即每个封闭期起始之日的下一年年度对日前的倒数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例:假设本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5 月 7 日生效,该生效日所对应的下一年年 度对日为 2015 年 5 月 7 日(周四),该对日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为 2015 年 5 月 5 日(周二),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为 2014 年 5 月 7 日,结束 之日为 2015 年 5 月 5 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的起始之日为 2015 年 5 月 6日(周三)。假设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开放十个工作日,即该开放期的结束之日 2015 年 5 月 19 日(周二),则第二个封闭期的起始之日则为该日次日,即 2015 年 5 月 20 日(周三),相应的,第二个封闭期的结束之日为起始之日对日(2016 年 5 月 20 日(周五))前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