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之解除 样本条款

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
契約之解除. (一)甲方於簽訂本契約後,未按第四條之約定交付信託財產,經乙方以書面通知仍未於七個營業日內補足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
契約之解除. 一、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第五條及第七條所定期限,逾期達十五日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且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
契約之解除.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十四日內,甲方得以書面向乙方解除契約,乙方應於契約解除日起三十日內,退還甲方已繳付之全部價款。
契約之解除.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期限,逾期達十五日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 除前項因履行遲延而致解除本契約之情形外,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之任何約定,經他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他方得解除本契約,違約之一方尚應賠償他方損害(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 解除本契約後,乙方應將所有屬甲方之文件、設備等於五日內歸還甲方,甲方並得請求乙方返還甲方已付之所有款項。
契約之解除. 甲方如未使用骨灰(骸)存放單位,得以書面向乙方解除契約,乙方應於契約解除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約定辦理:
契約之解除. 一、解除本契約時,如本買賣標的已完成產權移轉登記,甲方應配合乙方之作業,於契約解除日起七日內,將本買賣標的產權移轉登記於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其因此產生之規費及稅捐由違約方負擔。
契約之解除. 本契約簽訂後十四日內且未使用塔位,乙方得解除契約,甲方不得拒絕,並應退還乙方已付之價款。第二十一條
契約之解除. 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之任何約定,經他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他方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違約之一方尚應賠償他方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 除上開情形外,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解除或終止。
契約之解除. 在股份轉換基準日前,甲方或乙方如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解除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