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管理項目.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代為管理項目如下:
一、 屋況與設備點交。
委託管理項目. 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括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款),惟代管業之管理權限係來自於委託人之委任授權,故委託管理事項仍宜由雙方以契約約定,以資明確。(民法第五百三十二條)
七、 違反使用限制之處理
(一) 受託人應督促承租人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遵守住戶規約,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居住安寧。
委託管理項目. 租賃住宅管理業務,包括租賃住宅之屋況與設備點交、收租與押金管理、日常修繕維護、糾紛協調處理及其他與租賃住宅管理有關之事項(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六款),惟代管業之管理權限係來自於委託人之委任授權,故委託管理事項仍宜由雙方以契約約定,以資明確。(民法第五百三十二條)
委託管理項目. 委託管理項目如附件 1、附件 2 所列。
委託管理項目. 委託管理期間,受託人代為管理項目如下:
委託管理項目. 委託管理期間,經委任雙方約定勾選同意由受託人代為辦理項目如下:
委託管理項目. 戶外環境清潔維護、廢棄物處理清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