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的承运 样本条款

孕妇的承运. (1) 怀孕不足 32 周(含)的孕妇旅客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川航将作为一般旅客承运。 (2) 怀孕超过 32 周但不足 36 周的孕妇乘机,应在乘机前 72 小时内填开诊断证明书,并有县、市级(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医疗单位盖章和该院医生签字方能生效, (3) 怀孕超过 36 周(含)的孕妇,或预产期在 4 周(含)以内,或预产期 不确定但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或产后不足 7 天者,或有先兆流产反应的孕妇,川航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