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处理 样本条款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主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主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我们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主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 处理。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如果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内,或者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的,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领取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金领取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人失踪期间,如果有其他应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
宣告死亡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们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作为乘客付费乘坐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我方以判决书载明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被保险人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方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宣告死亡处理. 第二部分 共同条款
宣告死亡处理.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