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義務 样本条款

廠商義務. (1) 廠商保證對其人員(含主持人、協同(共同)主持人、研究人員、專 (兼)任助理、臨時工,下合稱「廠商參與人員」)就本契約所完成之智慧財產權,如性質上屬於著作權,廠商應與廠商參與人員書面約定以廠商為著作人,由廠商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性質上屬於著作權以外其他智慧財產權,廠商保證與廠商參與 人員書面約定由廠商享有智慧財產權。以便廠商得依本契約之約定,使機關享有完整的智慧財產權。如廠商參與人員爭執前述權利歸屬,廠商保證盡一切必要努力協助機關說明及舉證,如仍對機關造成損害,廠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廠商於本契約進行中,有隨時向機關方揭露本契約所完成之智慧財產權之義務。
廠商義務. 4.1 簽約租金總額(土地年租金):每年新臺幣11萬9,350元整。 4.2 廠商應於簽約日起90日內,繳交當年度第一年期租金新臺幣11萬 9,350元整予機關,往後以簽約日所定之日期為起算日,並於起算日後之1個月內繳交當期租金新臺幣11萬9,350元整予機關,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租金者,機關將於履約保證金中扣抵。 4.3 廠商應提供開放空間供機關辦理活動使用,每年至少10日,惟機關應於辦理活動1個月前通知廠商,廠商應予配合。 4.4 權利金部分,詳如投標須知1.4。 4.5 機關因應政策辦理漁港整、修、擴建且對廠商營運有直接影響,且須請協助配合暫時停止營運時,廠商應自機關通知日起停止營運,其相關租金、權利金得按比例扣除或減免。
廠商義務. (一)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期限內,繳交當年度第一期租金新台 幣 元整予機關,並於民國 10○年○○月○○ 日前繳交當年度第二期租金新台幣 元整予機關,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租金者,機關將於履約保證金中 扣抵。 (二) 廠商應配合機關於委託標的物內辦理之各項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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