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缓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其余赎回款项延缓支付,但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依法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及时公告。发生前述延缓支付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份额占当日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份额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延缓支付.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以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