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指令的执行 样本条款

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无误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在投资指令上加盖印章,将投资指令及划款凭证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投资指令的执行. 托管人确认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投资指令进行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传真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相符,指令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托管人应及时与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管理人撤销指令,管理人应书面告知托管人作废,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若基金托管人发现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可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中国证监会。 投资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基金 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投资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投资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投资指令。若投资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引起的责任由管理人负责承担。
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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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申购新股等时效性要求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必须及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为托管人预留充足的指令处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投资组合报告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中标人确定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

  • 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 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 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 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 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取引方法 表記信用金庫(以下「金庫」という)のカードローン契約(以下「この契約」という)における取引(以下「この取引」という)は、当座貸越取引のみとし、小切手、手形の振出あるいは引受、公共料金等の自動支払は行わないものとします。

  • 投资协议书 是规定投资协议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涉及投资协议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投资协议书有冲突,均以投资协议书为准。投资协议书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投资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包括产品管理人、产品托管人和产品份额持有人。理财产品投资人自依本投资协议书取得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和本投资协议书的当事人,其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投资协议书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