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2.5.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规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时,如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2.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3.6.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定标 候选人数量时,如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是否授 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推荐定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款规定,推荐 5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推荐定标候选人.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综合各投标人所有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择优推荐7名定标候选人(若少于7名则全部入围)。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推荐定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投诉或质疑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三家不影响后续定标。当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不足三家时,定标委员会可以继续定标,也可以作出重新招标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