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4956001001
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岚山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项目设计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E3203010319004956001001
招标人: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人(签字或盖章):
2021 年 12 月 3 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人须知 15
评标办法前附表 1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8
第五章 设计任务书和技术文件编制深度 39
第六章 设计有关资料 75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8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岚山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项目设计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岚山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项目已由睢宁县行政审批 局以睢行审投资备【2021】424 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多渠道筹集,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岚山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项目设计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徐州市睢宁县岚山镇境内。
2.1.2 建设规模:改造村庄面积 7641 亩,新建及改建游客服务中心、民宿、配套商业、公共卫生间等建筑面积共计 95630 平方米;建设生态停车场、雨污水管网 280 公里及其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52 座、道路铺设 200 公里及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提升;镇区内相关道路两侧进行特色农业种植及高效设施农业工程。
2.1.3 项目设计费:x 720 万元。
2.1.4 工期要求:20 日历天。按招标人要求完成全部设计任务。
2.1.5 质量要求: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委托方有关技术要求,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编制深度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1.6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一个标段。
2.2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工作: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以上审查不含审查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要的现场技术指导、工程验收及有关行业规定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其他任务,具体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
3.1 申请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乙 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本工程实行电子化招投标,投标申请人及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投标文件递截止时
间前已在“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中备案;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
的。
3.3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4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5 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6 投标人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设计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
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3.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8 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执行苏信用办〔2018〕23 号;
3.9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取得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信用报告(a.经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请查阅 “信用徐州”[ 网址: http://xxx.xxxxxxxxxxxx.xxx.xx/]“征信服务机构”专栏,咨询电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b.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信用报告的时限为 5 个工作日,信用报告有效期为 1 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c.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徐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电话: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3.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 17 时 00 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 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250 元,售后不退。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1 年 12 月 28 日 09 时 3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办法执行xxx字[2017]1 号文件,采用合格制。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xxxx://xxx.xxxx.xxx.xx/xxxx/)、徐州市公 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上发布。
9.1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监管科
9.2 电话:0000-00000000
9.3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在开标过程如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技术支持客服电话,电话为:0000000000。
招 标 人: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睢宁现代农业示范区光华村 106 号 地址:xxxxxxxxxx X xxxxxx
联 系 人:鹿野 联 系 人:xx
电 话: 15396802027 电 话:15298799766/0516-88217789
2021 年 12 月 3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睢宁现代农业示范区光华村 106 号联系人:鹿野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宿迁建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 X xxxxx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岚山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项 目设计 |
1.1.5 | 建设地点 | 徐州市睢宁县岚山镇境内 |
1.2.1 | 资金来源 | 多渠道筹集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详见设计合同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要求工期 | 20 日历天。按招标人要求完成全部设计任务。 |
1.3.3 | 质量要求 | 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 委托方有关技术要求,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编制深度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及“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 格评审标准”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否 |
1.5.2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 (1)中标结果第二名、第三名各补偿xxx且设计成果招标人均有使用权。 (2)其余投标人不补偿。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包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2.1.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设计任务书、答疑澄清(如有); 招标文件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主要依据,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由于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发生的误差、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递交没有对招标文件诸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如果造成投标风险,将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责任。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 2021 年 12 月 9 日 17 时 00 分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1 年 12 月 10 日 17 时 00 分 |
2.4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金额:7200000.00 元 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否则为无效标书。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5)资信标; (6)技术标; (7)经济标;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有效期内,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证书; (3)企业开户许可证; (4)项目负责人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1)投标保证金;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企业信用报告;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4)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5)人员证书; (6)投标人奖项; (7)招标文件里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45 日历天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总价合同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银行保函或保险电子保单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采用银行电汇(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汇出)或银行保函(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开出)或保险电子保单(必须从投标申请人法人基本存款账户缴纳保 费)。 账户名称:睢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八一路支行银行账号:0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0 其他要求: 1、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汇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必须确保投标保证金电汇至专用账户,方可参与本工程投标。(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汇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无需换开收据) 2、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或者保险公司电子投标保单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请投标人通过徐州市公共资源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投标申请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时,投标有 效期应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内。投标申请人在办理投标保函时,应向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开户行发起保函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查询通知,查询通知(在交易系统中使用电子投标保函的除外)中应注明保函编号、保函金额、受益人及申请人。(现因疫情防控需要,为减少流动,如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银行保函原件扫描件在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即可。保函的真实性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查实造假,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4、任何以个人或非投标申请人法人单位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都将被拒绝接收。 5、无论任何理由,投标保证金未及时支付均视为资格审 查不合格。 |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1、资格审查不合格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 2、投标人采用电汇时,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电汇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以电汇方式退还至其基本存款账户。投标保证金利息计息日: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次日起,至中标人公告之日止。 3、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时,如投标人未中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代理机构通知其凭保函收据自行取回;如投标人中标,施工合同签订后,代理机构通知其凭保函收据自行取回。 (在交易系统中使用电子投标保函的,上述要求除外)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不允许 |
3.6.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 无 |
3.7.4 | 技术标暗标要求 | 不要求 |
3.7.5 | 其他编制要求 |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1 年 12 月 28 日 9 时 30 分 投标人所有投标文件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 | 1、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JSTF 格式)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 2、投标文件上传完毕后,投标人可通过网上招投标系统获取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3、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徐州市网上招投标系统,视为放弃其投标,网上招投标系统故障除外。 4、设计图纸以电子文档(U盘)形式提供,按要求密封后 ,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邮寄方式递交至睢宁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429办公室,电话:0000-00000000。 5、未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或递交投标文件内容不全的,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6、密封与标记: 1)投标文件(U盘)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人章。 2)投标文件密封袋上还应标明下列字样: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未按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接收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4)投标人承担所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不能打开、展示或因损坏等因素致使无法进行评标的责任。 (5)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造成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 承担。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议。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 法定代表人。 |
5.2.1 | 开标程序 | 网上开标:详见徐州市不见面开标操作文档(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登录页面下载)。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提问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 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 ||
5.2.2 | 解密时间 | 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开标当日主持人宣布系统解密后 30 分 钟内完成(以系统指令为准),非投标人原因解密时间顺延。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
6.1.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7 名(不排序)。符合要求的定标候选人少于 7 名时则全部推荐。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 3名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根据情况进行重新招标。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 |
7.1.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定标方法 | 直接票决定标法 |
7.3.1 | 履约保证金 | ☑否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招标文件异议同 2.2.1 招标文件澄清截止时间前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项目评标/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首先通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 (xxxx://000.0.000.000/xxxxxxx)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招标人通过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予 以答复。 |
8.5.2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睢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投标监管科 电话:0000-00000000 |
10.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1 | 知识产权 | 1、授予合同后,中标方案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中标人只享有署名权、专利权。 2、中标人的知识产权应无条件同意招标人在正规扬合下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使用,否则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因此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中标人予以赔偿,如果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作为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与设计方案,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提交方案的投标人付给使用费后,该方案的发表权、展览权、使用权归招标人和中标人共有。 3、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有权在工程建设中根据需要对选定的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 4、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5、中标人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将中标方案成果整体用 于其他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投标和设计(专利权除外)。 | ||
10.1.2 | 设计深度要求 | 1、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满足功能使用要求并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年版)和江苏省现行规定。 2、当出现功能及系统设计不完善等问题或业主提出特殊 要求时,必须修改完善、提交修改图纸或方案,并加盖公章。 |
10.1.3 | 其他 | 1、招标代理服务费:本工程按照苏建招办〔2015〕6 号文收费标准收取。 2、本工程的所有设计内容均需经招标人批准后实施。 3、本次招标为全程设计招标,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各专业设计及相关费用,所提交设计文件不得出现“需二次深化”内容。 |
10.2 |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方案 |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 |
10.2.1 | 定标方式 | 1.1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进入睢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定标候选人的投标所用业绩、荣誉等弄虚作假,或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 员会参考。招标人定标前组织考察的,定标会议时间可以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适当推迟。 1.2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1.2.1 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7人。 1.2.2 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1.2.3 招标人建立的定标成员库应报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人数应不少于定标委员会人数的5 倍,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 “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设计类定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1.2.4 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 (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1.2.5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1.2.6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2.7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定标工作。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评审结果未确定前应当保密。 1.3 定标办法 1.3.1 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1.3.2 本次定标采用直接票决定标法,即: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定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 N 分,其次N-1分,依此类推(N 一般不超过5,排名N 以后的得0 分),按总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以此类推,并据此确定全部中标候选人排序, 1.3.3 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1.4 定标因素。设计深度、报价合理性、企业信誉等作为定标因素。 1.4.1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方案评价高、图纸完整、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优于评价不高、图纸不完整的; (2)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的企业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的企业; (3)投标报价合理的优于不合理、不xx报价的; (4)无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轻企业优于不良行为记录重企业; (5)履约评价好的企业优于履约评价差的企业 1.5 定标委员会在完成定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定标报告,并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将定标报告在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中标候选人。 1.6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 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 ||
10.3 | 异议或投诉须按xxx字[2016]4 号文件规定,要求通过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提出,不接受纸质异议和投诉,否则不予受理。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4 | 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2、招标人收到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有关要求答疑文件后,进行归纳汇总,编制答疑纪要,通过徐州市会员申报系统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明确回复。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按招标人要求提供一正两副书面投标文件以及后缀名为.nJSTF 的电子投标文件光盘。后期根据招标人需要,中标人仍需无偿提供。 4、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①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②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制作,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联系电话为:0000000000。软件公司会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 持。 ③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 NJSTF 格式文件,作为备用投标文件(仅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时使用)。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 徐州市不面交易系统 xxxx://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可提前登录徐州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下载不见面开标操作文档学习操作)根据操作手册要求用 CA 锁 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如遇问题请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 CA 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 ④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徐州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提前进入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⑤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按照系 统提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并在系统显示的 30 分钟解密倒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计时时间内完成。评标过程中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间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 醒: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⑥开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 ,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 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⑦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IE11),江苏互联互通驱动 2.0 版本。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件硬件设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⑧远程开标前,投标人务必在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 xxxx://000.0.000.000/xxxxxxx )业务管理- - 上传投标文件- - 上传- -识别加密证书模块中使用模拟解密功能,验证本机远程自助解密环境。(非不见面交易系统开标解密系统) ⑨请各投标人提前购买配置好相关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以保证远程开标 时与开标主会场交互顺畅。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
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
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1.5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评定分离);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设计任务书;
(6)设计有关资料;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 设计费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 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价格 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技术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 5.3.1 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1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制作。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
“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1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开标程序详见前附表 5.2.1。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
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定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
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
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符合本章附件 7“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表”规定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2.2.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2.1 | 技术标 | 定量评审(80 分) | |
1.2.2 | 资信标 | 定量评审(20 分) | |
1.2.3 | 经济标 | 定性评审 | |
2.3.4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 1、评标方式:定量+定性评审 2、评审因素: (1)技术标: a. 方案设计文件 (2)资信标: a. 类似业绩 b. 项目团队人员 (3)经济标: a.投标报价 3、评审顺序:技术标、资信标、经济标。 | |
2.3.5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 | 1.技术标评审:采用定量评审 1.1 技术标评审采用定量评审。 | |
2. |
3.6 | 法 | 1.2 先评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部分,对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按本章技术标(方案设计文件)评标方案中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总得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前 7 名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进入下一步评审。技术标得分相同且影响判定第 7 名的,可由评标委员会对影响判定第 7 名的得分相同的投标人进行投票确定排名,并据此确定前 7 名投标人排序。如进入技术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7 名,则所有有效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全部进入下一步评审。 2.资信标评审:采用定量评审 2.1 详见资信标定量评审表。 2.2 评标委员会按《资信标定量评审表》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得分。 资信标得分前 7 名的投标人进入下一步评审,得分相同且 影响第 7 名判断的,以技术标得分高者优先,仍相同的由评 标委员会投票决定;不足 7 家,全部进入下一步评审。 3.经济标评审:采用定性评审 3.1 详见经济标定性评审表,评审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投标下浮率必须≥10%,否则评审不合格。 3.2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 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xx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3.3 评标委员会认定各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投标人自身的个别成本)报价竞标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严格地对各投标价进行复核,检查投标人有无漏项或发生计算错误。认为有涉嫌哄抬标价或串通投标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可暂停评 标,并提请招投标监督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4.经济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推荐为定标候选人,定标候选人不排序。无论在任何评审阶段,当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少于 3名时, 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根据情况进行重新 招标。 |
2.3.5 | ☑优选法:优选数量 7 名。 | |
2.3.6 | 评审标准 | 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
2.5.2 | 竞争性判断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是☑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 |
附件 1
技术标(方案设计文件)评标方案
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1 | 设计说明 | 10 | 1.设计说明能对项目解读充分,理解深刻,分析准确,构思新颖。 2.项目规划设计各项指标满足任务书及规划设计要点并科学、合理。 3.技术指标满足任务书要求,符合规划要求。 4.设计理念、各专业工程设计说明。 | |
2 | 总平面布局 | 15 | 1.功能介绍、规划构思与布局新颖、合理。 2.总平面设计结合自然环境和地域文脉,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日照、通风、防火、卫生、交通及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总体布局,使其满足使用功能、规划要求。 3.停车位布局合理可行。 4.总平面设计技术安全、经济合理性、节能、节地、 节水、节材等。 | |
3 | 建筑设计 | 15 | 1.建筑设计各项内容完整合理并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 2.建筑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划要求。 3.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招标人功能需求。 | |
4 | 建筑造型 | 15 | 1.建筑创意、空间处理是否合理。 2.立面造型、比例尺度和谐美观,建筑的功能和形式统一。 3.功能与形式统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能够很好 的体现建筑风格。 | |
5 | 结构方案 | 10 | 1.结构方案的选型合理可行、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 2.结构方案的设计依据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 | |
6 | 设计深度 | 15 | 1.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2.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 |
合计 | 80 | |||
以上某项无具体内容的,该项不得分。 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设计类)评分中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投标人得分不应低于 60%。(如出现此情况,评标委员会 |
所有成员应统一认定,并作出说明。
投标人各项内容评审,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打分,评委所打投标人之间同项分值相差过大的,评委应说明评审及打分理由。
附件 2
资信标定量评审表(20 分)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 号 | 评审内容 | 投标人是否提供相关材料 数量 | 得分 |
1 | 类似业绩 (12 分) |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大于 430 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厂房除外)设计项目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 10000 万元(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厂房除外)的设计,业绩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合同(直接发包项目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以上材料必须同时具备;每项得 3 分,最多得 12 分; 同一合同只予认可为一项业绩,不重复计算; 类似业绩从“徐州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截图或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 传。 | |
2 | 项目团队人员 (8 分) | 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一级建筑师资格且为高级工程师,得 3 分;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负责人同时具备国家级注册资格证书和中级工程师(含)以上的,每增加 1 个得 1 分, 最多得 5 分。 相关证件原件扫描件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模块内上传。 | |
合计 |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期: 年 月 日注:投标人需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若出现弄虚造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 3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一、投标总价概况 | 招标控制价 (万元) | 投标总价(万元) | 投标总价与招标控 制价的差额(万元) | 投标总价下浮率(%) =差额/招标控制价 |
二、异常报价分析 | 是否低于成本 | |||
报价组成是否存在不合理 | ||||
是否存在需要注意的不xx 报价 | ||||
三、其他 | 投标文件经济标还存在 (如漏报)等其他报价问题,并对合同签订、 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提出如下警示: 。 | |||
四、评审结论 | □合格 □不合格评标专家: 年 月 日 |
说明:
1、评审结论仅分为合格或不合格两个等级,不合格仅限于符合招标文件废标、无效标情形。
2、本表适用于各专家独立评审或评标委员会汇总意见时使用。
3、投标下浮率(%)必须≥10%,否则评审不合格。
附件 4
推荐的定标候选人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方法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序 号 | 投标人名称 | 优点 | 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 澄清事项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 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备注: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会签名;
附件 5
票决定标选票(第 轮)
招标项目名称:
名次 | 支持的投标人 | 支持理由 |
第一名 | ||
第二名 | ||
… |
定标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6
票决定标选票(第 轮)计票汇总表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人 | 投票情况 | x轮 得分 | 排名 | ||||
第 1 名 | 第 2 名 | 第 3 名 | … | ||||
1 | |||||||
2 | |||||||
3 | |||||||
… |
计票人签名: 监票人签名: 时间:
附件 7
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标准表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投标申请人具备 的条件或说明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有效期内,参照招标公告 3.1 | 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 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
2 | 企业资质等级 | 有效期内,参照招标公告 3.1 | 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
3 | 项目负责人 | 有效期内,参照招标公告 3.2 | 投标文件“投标人及建造师业绩公示一览表”中勾选 |
4 | 信用报告 | 参照招标公告 3.9 | 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
6 | 投标保证金 | 参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条 | 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
8 | 联合惩戒 | 详见招标公告 3.8 条 | 以“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和 “信用江苏” (xxxx://xxx.xxxxxxxx.xxx. cn)公布的信息为准 |
承诺书 |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 “投标保证金”模块内 | |
10 | 其他 | 符合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 |
注:资格审查合格条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中,勾选的扫描件和原件的扫描件,其中不清晰或缺项漏项均作无效标处理。
评标方案
x次评标采用“定性+定量评审法”。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评标程序
2.1.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分工:评标委员会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
2.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2.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3.1 采用定性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2 采用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3 采用定性+定量评审评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部分定量评审项,在合格基
础上评价其优良程度,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3.4 评审顺序一般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经济标,最后评审商务标,招标人也可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评审顺序,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5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的方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相应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法见本章前附表。
2.3.6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定标候选人。
2.5.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4.2 规定的定标候选人数量时,如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2.5.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5—0209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房屋建筑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发包人(全称):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岚山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项目 设计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岚山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项目设计。
2.工程地点:徐州市睢宁县岚山镇境内 。
3.规划占地面积:x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x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 x。
4.建筑功能: 、 、 等。
5.投资估算:x 64000 万元人民币。
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1.工程设计范围: 。
2.工程设计阶段: 。
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1。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1.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 ;
2.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发包人代表: 。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2)通用合同条款;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发包人要求;
(6)技术标准;
(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x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x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发包人: (xx) 设计人: (xx)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
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
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6)发包人要求;
(7)技术标准;
(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
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 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 可、核准或备案。
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
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4.3 设计分包管理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2 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
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 15 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
确认。
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
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7 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 5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
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10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
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5 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 14.2 款〔设
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 15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中约定。
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 15 天。
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 11 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 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设计人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 7 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
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 14.2 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 20%。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7 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 5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 10 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5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
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6 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15 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 15 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 15 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15 天内按本合同第 16 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3 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
人支付赔偿金。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 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 30 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180 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 14.1.1 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14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
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变更通知等文件;2、中标 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及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原有图纸;8、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01 年版 GB50222- 1995)及江苏省、徐州市现行的相关设计管理条例、规定。
1.4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及江苏省、徐州市现行的相关设计管理条例、规 定。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补充协议;3 中标通知书;4、 本合同专用条款;5、招标文件;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条款;8、会议纪要、变更、签证、标准、规范等有关技术文件;9、原有图纸;10、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1.6 联络
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保密期限: 50 年 。
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无 。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主持开展设计任 务的全面工作。设计中有关文件的会签;对设计质量、进度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并解决有关设计变更的问题;设计成果文件的签收;支付设计费的审核;凡需发包人确认的内容均须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3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2.3 发包人决定
2.3.2 发包人应在 7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3.1.1 设计人 需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方案设计文件通过批准后按发包人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施工 图设计、建筑配套专业设计,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过程中各类问题的处理、必要的现场技术指导、工程验收及有关行业规定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其他任务。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 同约定承担负责人的一切任务。
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 损失均由设计人负责。
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7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认为设计人委派的项目负责 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设计人应尽快撤回项目负责人,并重新委派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的项目、负责人,委派人员应书面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存档备查,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的 2% 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签定合同后 7 天。
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若发包人认为设计人委派的 人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设计人应尽快撤回上述人员,并重新委派具备相应工作能力及业务水平的称职人员,委派人员应书面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存档备查,否则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的 2% 作为设计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并可单方解除合同。
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禁止分包。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并在分包前应取得招标人的认可。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不同意采用联合体。
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国家、江苏省及徐州市现行标准。
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详见设计任务书。
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 版)》及国 家、江苏省、徐州市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 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签定合同后 7 天内。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满足各阶段审查要求。
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
形后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
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设计电子文档提供 4 份(U 盘 1 份,光盘 3 份)。电子文档要包含所有设计成果内容的电子文件,内容应与方案设计文本内容一致。电子文档要求:整套打印版方案设计文本为 PDF 版;设计图纸(全套建筑设计图纸)为 dwg 格式并且可编辑;效果图、分析图单独整理成一个文档,格式为 JPG 格式;设计说明等文字描述部分整理成一个文档,格式为 word 版;其他发包人要求的内容。
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15 天。
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委托第三方审图机构进行审查,具体时间安排发包人 另行通知。
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无 。
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10.2 合同价格形式:(2)
(1)单价合同
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设计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 合同履行期间的所有风险由设计人全部承担。如遇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设计任务明显减
少,设计费用双方约定按比例减少。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形式:/。
10.3 定金或预付款
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定金的比例 / 或预付款的比例 / 。
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天前支付。
10.4 设计费支付:详见附表。
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12.2 设计人 需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 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 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双方有于媒体发表之权利;设计人享有在成果文件上署名权与修改权。设计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在公开成果时注明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受委托人,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最终成果用于学术研究、发表论文或著作,以受委托人的身份利用发包人已公开的成果对外宣传的权利,并可享有与发包人共同获得与本合同项目成果相关的荣誉证书和奖励的权利。
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使用于本工程。
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设计人承担。
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 。
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 。
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并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此违 约金由发包人在应付设计费中扣减。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不限定。
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合同价款的 2% 。
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改设计文件直至符合发包人的要求,并且按照每违反一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设计 人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设计人负责。
14.2.6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没能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损失赔偿金:设计人负责整改直至通过 施工图审查,每有一条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按 10000 元/条向发包人支付,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按 1000 元/条向发包人支付,费用在设计费中扣减。
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
16. 合同解除
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天内。
17.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其他事项的约定: 。
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17.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x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8.1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按国家、江苏省、徐州市的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18.2 设计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保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后 12 小时内到场,以便快速处理问题、解决问题。
附件
附件 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附件 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附件 1:
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工作:项目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以上审查不含审查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要的现场技术指导、工程验收及有关行业规定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其他任务,具体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
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三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1.方案设计阶段
(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
(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4)配合发包人进行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5)负责完成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
2.施工图设计阶段
(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道路、雨污管网、景观绿化、亮化、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3.施工配合阶段
(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附件 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 各 1 | 方案开始 3 天前 | |
2 | 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 求) | 1 | 方案开始 3 天前 | |
3 | 工程勘察报告 | 2 | 方案设计开始前 3 天提供初步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提供详细勘察报告 | |
4 | 方案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
5 | 土地利用现状图 | 1 | 施工图设计开始 3 天前 | |
6 | 其它设计资料 | 1 | 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 3 天前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附件 3 :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方案设计文件 | 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 天 | |
2 | 施工图设计文件 | 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 天 | |
3 | 工程设计概算书 | 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 | 天 |
特别约定:
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附件 4 :
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注册执业资格 | 承担过的主要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项目组成员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 副负责人 | ||||
建筑专业负责人 | ||||
结构专业负责人 | ||||
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 | ||||
...... | ||||
附件 5:
设计进度表
(另行协商)
附件 6:
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一、设计费总额:
二、设计费总额构成:包括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内设计内容所产生的设计费用、设计人员赴 工地现场的旅差费(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为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三、设计费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方案设计文件审核通过后三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10%;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提交发包方纸质版蓝图后三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 额的 50%;
3.工程竣工验收后三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30%;
4.工程结算完成后三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江苏佳盛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岚山特色田园乡村建设项目设计
(二)项目位置
徐州市睢宁县岚山镇境内
(三)项目主要目的
岚山镇要以争创“省市特色田园乡村”为目标,高标准规划设计。要充分体现镇域乡村旅游、自然景观、生态效益等特色,做到因地制宜、无处不美。让“色彩山村”更“出彩”。要在旧村改造中保留原始风貌,让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二、项目进度和设计质量要求
(一)设计周期:20 日历天。按招标人要求完成全部设计任务。
(二)设计质量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委托方有关技术要求,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编制深度要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三、投资估算
x 64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设计费 720 万元人民币
第二部分 项目建设背景介绍
一、工程概况
改造村庄面积 7641 亩,新建及改建游客服务中心、民宿、配套商业、公共卫生间等建筑面
积共计 95630 平方米;建设生态停车场、雨污水管网 280 公里及其配套污水处理设施 52 座、道
路铺设 200 公里及公共配套基础设施提升;镇区内相关道路两侧进行特色农业种植及高效设施农业工程。
二、地理位置
x项目以徐州九顶山动植物园为核心,观岚线西路、岚吉线、xx路-土陈线-观岚线西路东路等道路为轴线,鸡宝村、土山村及丁山村分别位于徐州市徐州九顶山动植物园的北侧、南侧和东侧,是通往野生动物园的必由之路,实施地点紧邻xx高速、徐连高速、G104 国道、观岚路、岚吉线,交通便捷。
三、自然环境及水文地质情况
(一)自然气候
睢宁县具有亚热带和北温带过渡区的气候特征,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光照充足,四季分明。冬季干冷,夏季湿热,年平均气温14.3℃,年平均降水量902.6mm,6~9月份雨量集
中,降水量占全年的70%,年日照2393.3小时,年无霜期214天。常年主导风向为东南及东北风。
(二)地质
①工程地质
睢宁县内地表土自上而下分为三层,为粘土、亚粘土、沙土等相间组成的第四季沉积物覆盖,厚度变化小,层位比较稳定。基岩为震旦系xx砂岩和石灰岩组成,埋深160m左右,地基承载力一般在10~15t/m2以上。
表层土:厚度一般0~1m,黄色,松散,疏密不均,物理力学性质变化大,有的地段含碎石。
上层土:厚度5.5~7.5m,为第四世纪全新世地层,系轻亚粘土和粘土层,承载力一般为
10~15tm2以上。
下层土:一般自地表以下7m左右,为第四世纪晚更新世地层,系粘土和亚粘土层,在15m范围内承载力最大达31t/m2。
②水文地质
睢宁县的水文地质条件较好,属淮北堆积平原区,广泛分布着较厚的第四纪松散堆积物,有利于地下水补给和储存,地下水比较丰富,大部为沙粒含水层富水区。据钻探资料表明大体分三个含水层。
第一含水层层位埋深25~30m之间,砂层厚度一般5~8m;第二含水层层位埋深60~70m之间,砂层厚度一般5~10m;
第三含水层层位埋深 90~120m 之间,砂层厚度一般 5~10m。
(三)抗震设防
睢宁县城处于徐蚌隆起的东北部,北距废黄河断裂带7km,东距郯庐断裂带10km,受三条大断裂带影响属于地震高烈度区,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基本烈度为8度区。
(四)地形地貌
睢宁县总的地势是从西北向东南徐缓倾斜,境内除西北部、西部、西南部零星分布的低山残丘外,其余均属黄泛冲积平原。低山残丘主要分布在姚集、古邳镇西部、岚山及官山等地,除炬山最高峰为204.2m外,其余高程均在200m以下,面积44.15km2,占总面积的2.5%。地面高程一般在21.4-23.1m。(现位基准面高程)。
第三部分 设计要求
一、设计依据
1.国家现行的与本设计相关的规范、标准;
2.招标人提供的与本设计相关的资料等。
二、设计原则
1. 设计要有前瞻性和超前性,要满足推进全域“美丽宜居村”,打造乡村振兴“岚山样板” 的功能要求,并通过建筑本身空间组合、形态特征、色彩搭配及材料运用等体现特色乡村所具有的特色,展示学校风采,折射学校文化,体现要充分体现镇域乡村旅游、自然景观、生态效益等特色,做到因地制宜、无处不美。让“色彩山村”更“出彩”。要在旧村改造中保留原始风貌,让群众“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
2. 设计要充分尊重现有环境,营造一种人与自然、建筑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人文气氛。
3.根据民宿区、商业街区、生态停车场均利用庄体现有空余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或利用空关房、危房等无法居住的村民住宅进行改造后再利用。生态停车场兼顾农作物晾晒、文体活动场地以及村民免费停放车辆使用。要求设计合理,功能划分明确,满足美丽宜居村的使用要求及相关标准。
4、设计必须要满足施工实际的需要,尽量详尽、准确。在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明确设计要求;设计交底要听取发包人、监理及承包人的意见,完善设计,使项目尽善尽美。满足功能合理、配套齐全的原则。做好施工配合工作。
5、设计应对全部设计基础数据和资料进行检查、验证,并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6、设计优化,使本设计既满足发包人的功能要求,又符合设计的合理性、经济性和可靠性要求。
7、设计应与发包人沟通建立设计变更程序,并在实施中认真履行,有效控制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
8、投标人设计应满足项目招标工程质量目标及相关质量标准,并满足质量方针与质量管理体系各项要求,同时应明确项目费用控制指标、限额设计指标;
9、及时与图审单位沟通,完善和修改施工图,尽早通过图审,获得施工图审批机构意见并取得合格证书或审图报告。
三、建设内容及设计范围
(一)建设内容
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全域“美丽宜居村”,打造乡村振兴“岚山样板”。以镇带村全面推进全域美丽宜居村建设工程。涉及丁山村、土山村、吉宝 村、高集村、xx村、河湾村、王门村、袁楼村、老新庄村、葛庄村、侯庙村、胡集村、胡庄
村等 20 个行政村,户数 16430 户。大力实施“户户通”道路铺设工程 112.1 公里;“村村亮”
路灯安装 1246 盏;“庄庄绿”村庄绿化 15.2 万平方米;“厕厕洁”建设水冲公厕 122 座、改
造户厕 1992 户;“家家净”外立面改造 28.22 万平方米;“沟沟清”水塘沟渠治理 257 处;
“人人乐”建设 600 平方米以上游园 96 个、建设景观节点 148 处;改造游客中心 600 处;建设
停车场 190 处。在污水处理方面,以“实用、适用”为基础,实行百分百收集处理为原则,共
实施污水管网 260 公里,建设污水处理站 52 座和提升泵站点,涉及镇区、胡庄、胡集、王门、
葛庄、侯庙、河湾、老新庄 7 个行政村。
(二)设计范围
设计范围包括项目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包含庄体内道路及主干道、13 个村及镇区污水收集管网及污水处理厂设计、雨水管网、公厕、户厕改造、外立面改造、景观绿化、铺装、亮化等内容)、施工图审查等(以上审查不含审查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要的现场技术指导、工程验收及有关行业规定应由设计单位承担的其他任务。其中施工图设计仅包含丁山村、土山村和吉宝村三个村相关设计。
第四部分 设计方案深度及设计成果要求
一、设计方案深度要求
方案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并满足设计任务书。
二、方案设计成果要求
1.方案说明
投标人应对其设计思想、技术手段、设计特色及招标文件要求的他内容作出充分说明,特别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应对建设用地的总体规划、景观规划、每一功能分区的规划做出文字说明,提出技术处理措施。包括主题或特点的确立、具体功能、建筑艺术处理、交通路线的布置等。
(2)标志性景观的位置、具体功能、形式、实现手段、技术措施。
(3)植物种类设计说明:包括立地条件分析,植物配置的形式、风格、树种选择的原则。 (4)照明设计的概念设计(其中包括:主要设计思想、处理手法、技术措施及预期效果)。 2.图纸
(1)区位关系图 (比例自定)
应清晰表明该项目的xx环境、景观及节点的关系等内容。
(2)规划总平面 (比例自定)1 张
应清晰表明功能区总体布局,各功能区相对关系。建筑、标志性景观的位置、庄体内道路及主干路、生态停车场、商业街区、广场、民宿、村部、公厕等各项内容。
(3)景观规划总平面 (比例自定)1 张
应清晰表明景观总体布局,标志性景观的位置、道路、停车、广场、园林小品、植物种植类型等各项内容。
(4)植物种植规划图 (比例自定)1 张
应清晰表明树木、树丛、孤树或成片花卉位置,确定主要树种。重点树木要标出与建筑、道路或水体的相对关系。
(5)交通系统规划图 (比例自定)1 张
清晰表明用地内及扩大研究范围的路网系统。
清晰表明停车场位置及其他交通服务设施的位置及范围。
(6)室外管网及设施规划图 (比例自定)1 张
应清晰表明 13 个村及镇区污水收集管网及污水处理厂设计、雨水管网等各种室外管线布置情况。
(7)透视效果图(应包括重要节点、景观绿化、铺装、主要单体及亮化等设计,数量自定)
三、建筑单体方案设计成果要求
1.设计文本(中标后提交)
设计文本应装订成册,提交 A3 规格 4 套。设计文本主要包括:
(1)设计说明,包括专业设计说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以及工程设计概算书;
(2)总平面规划图、鸟瞰图、建筑单体的主立面效果图;
(3)建筑单体的图纸,设计独特具有独创性的节点位置示意图; (4)经济技术指标。
(5)其他招标人要求的设计图纸。
2.总平面规划电子模型(建议 1:200)
3.电子文件(投标时提交)
提交所有设计成果的电子文件 1 份,文字部分为 WORD 格式,图形为.DWG 和. JPG 格式.
四、其他
1、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各投标单位应充分考虑施工地点的地质情况,根据勘察出的地质情况综合考虑投标报价。
(本工程投标人投标时所需资料请投标人自行收集,对此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
投标函
:
(一)根据已获取的本工程招标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后,愿以人民币(大写 ) 的总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我单位保证在收到贵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立即开工,立即开始设计,并保证在 日历天内完成设计。
(三)我单位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四)贵单位的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
同。
投标人(法人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函中质量仅需填写合格。
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内容 | 承诺或约定内容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2 | 设计周期 | 日历天。按招标人要求完成全部设计任务。 |
3 | 设计质量目标 | 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委托方有关技术要 求,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编制深度要 求,确保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
4 | 拖期损失赔偿金 | 每逾期一日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此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
5 |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 国家及地方现行法规、规范、规程及技术标准。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保证金”模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单位性质: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请各投标人更新住址,有效期等应为最新信息(旧版身份证明请勿使用)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请各投标人更新住址,有效期等应为最新信息(旧版授权请勿使用)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项目负责人证号 | 专 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 ||||
项目负责人简历 | |||||
建设单位 (业主) | |
工程名称 | |
建设规模 | |
设计完成日期 (年/月/日) | |
主要设计人员情况 | |
......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xx)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注:
1、投标人应随此表附上相关的业绩证明(如合同、获奖证书的原件扫描件)。
2、如有多个已完成项目,每个项目填一张此表,附后。
3、境外投标人应提供相应资料的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致:(招标人)、睢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方xxxx: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城市守信的原则,参加本次远程开标会议,是我方真实意思的表达。
一、不出借、买卖、伪造、涂改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资格业绩、印章以及其他资信证明文件,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我公司的名义投
标。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不隐瞒真实情况, 不弄虚作假,不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三、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采取违法、违规或不正当手段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五、遵守指令、不擅离职守。开标评标过程中,我方将坚持全程参加开标会议,积极响应招标人的指令和操作要求,不擅离职守,始终保持通讯顺畅,因我方原因导致 10 分钟内无法与管理端建立起联系的,即视为放弃交互的权利,我方认可招标人任意处置决定,接受包括终止投标资格在内的任何处理结果。
六、确保设施、设备工况良好。我方将提前检查电力供应、网络环境和远程开标会议有关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我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投标或者不能进行现场实时交互的,均由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七、不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或相关人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八、我方将在法律、法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就有关评审过程中的事项向管理人员提出咨询或疑问,如需要提出现场异议的,将在开标现场提出,不在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投诉。开标结束后不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我方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招投标资格、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xx):授权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或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如有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