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宁海路 88 号房屋装修改造工程(一期)EPC 项目招标公告
xxxxxx 00 x房屋装修改造工程(一期) EPC 项目
招标人:如皋市文定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鸿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24 年 7 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xxxxxx 00 x房屋装修改造工程(一期)EPC 项目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xxxxxx 00 x房屋装修改造工程(一期)EPC 项目已经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如皋市文定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企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xxxxxx 00 x房屋装修改造工程(一期)
EPC 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如皋市
2.1.2 建设规模:xxxxxx 00 x房屋装修改造工程(一期)EPC 项目位于宁海路北侧,外城河南侧,观风路西侧。总占地面积约 42118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42977.61 平方米。一期改造项目建筑面积约 16800 平方米,包含室外地下综合管网改造。涉及场地内 1#外立面、3#、5#、7#、8#、10#外立面改造及室内装修改造,含场地内地下综合管网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改造场地内园林及绿化。
2.1.3 合同估算价:x 41400000 元(其中方案设计费约 1400000 元,搬运及设备拆装费约 500000 元,拆除费约 2000000 元,定额计价部分约 37500000 元)
2.1.4 工期要求:154 日历天。
其中:设计周期:14 日历天,工程施工周期:140 日历天。
工程施工周期:140 日历天,其中应已考虑当地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众假日(包括但不限于元旦、春节假期及周六、周日等)。
开工日期:设计开工日期:2024 年 7 月 30 日;施工开工日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展示区、货量区具体开工日期均以招标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2.2 招标范围:
2.2.1 设计范围:本项目对xxxxxx 00 x范围内 1#外立面进行改造设计,对 3#、 5#、7#、8#、10#楼宇进行整体装修改造提升及红线范围内地下综合管网、配套设施、绿化景观,运动场地的设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设计、方案设计(红线内全部建筑单体及景观)、室外配套设计(管网及景观)、土建施工图设计、建筑平面优化设计、结构改造设计、标识标牌设计、供水(至市政接口)给排水系统改造设计(包含供水材料清单编制)、强弱电系统改造设计、智能化系统改造设计、暖通系统改造设计、各层的精装修设计以及相应的二次机电(含泛光照明)和消防、技防、艺术设计、厨房设计、幕墙设计、5G、三网等深化设计。上述设计范围的成果深度均需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扩大初步设计,达到规划审查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景观、绿化、管道综合设计、装修、海绵城市(如
有)桩基、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消防、智能化、绿色建筑、幕墙(如有)、基坑支护及降水方案(含止水帷幕等)、楼宇亮化及空调详细型号参数等工程的设计。
2.2.2 本次施工范围:本项目对xxxxxx 00 x范围内办公及生活用品进行搬运(3#、 5#、7#、8#、10#一层),1#外立面进行改造,3#、5#、7#、8#、10#楼宇进行拆除(包含不限于地面拆除修补、墙体拆除修补、装修拆除、机电拆除等),室外雨棚、建筑物新扩建、加固改造、机电改造及新建、室内外装修改造工程(含室内装修、水电、弱电、智能化、暖通空调、新风、消防、外墙改造、屋面改造、亮化改造、燃气改造等)、室外配套(包括不限于操场、原有道路(含路面、xx及附属设施等),室外照明设施,智能化设施(含监控、停车管理系统、智慧校园等),停车场,管网改造(雨污水,给排水,强弱电、消防水,化粪池、隔油池)的拆除、弃运、更新及改造恢复;保护部分绿化移植(包含临时找场外场地假植、养护、包成活,并适时移回)所有移植、运输、养护等费用包含在内,原有绿化的原地保护、梳枝修剪,根据方案要求适量增加、更换、重新种植苗木,绿化部分一级养护二年)、标识标牌等工程。
2.2.3 负责设计施工图审查手续及后续服务、协助发包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立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城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煤气、人防、气象等部门的审查报批手续(涉及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具体以招标人的要求为准。承包人须按国家、地方、行业规定、设计文件以及招标人要求组织施工。(注:凡涉及三网合一、自来水、电力和燃气的,施工单位须与主管部门充分对接确定工作界面。)
注:以上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均包含在项目报价中。完成本项目内所有设计、施工、调试、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满足校区验收、结算、维护保修。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3.2 投标人同时满足工程设计资质和工程施工资质:
3.2.1 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
(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2.2 施工资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3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是联合体投标,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不超过 2 家的联合体投标人。联合体成员中施工单位 1 家,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单位。
3.3.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3.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 以上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
3.3.2 设计负责人:具有壹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3.3.3 施工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同时具有有效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
3.3.4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兼施工负责人)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⑴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⑵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
(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⑶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的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若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为一级建造师,则须提供符合建办市(2021)40 号文件要求的电子注册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电子证照换发的公告》〔2023〕第 26 号的规定,二级建造师统一使用新版电子证照,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请各投标人及时更新主体库信息,若因信息更新不及时而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注:若投标人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投标的,总承包项目经理为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同时还需提供一名设计负责人;
3.4 投标人和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3.4.1 企业和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近 2 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2 企业近 1 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
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3 企业近 3 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xx办〔2023〕4 号文中有明确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
前款 3.4.1 中“近 2 年”是指从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 2 年,(如投标截止时间
有变更,以变更日期为准),例如若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是 2024 年 8 月 14 日,则“近 2
年”是指从 2022 年 8 月 15 日以来的 2 年内,以此类推。前款 3.4.2~3.4.3 中所称“近 1
年”、“近 3 个月”的定义与上同。
3.4.4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xx函建管〔2019〕233 号)文件要求,投标人某项被核查为不达标的资质,
不得参加该资质的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3.4.5 按照《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失信被执行人”的认定以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或“信用江苏”网站公布名单为
准。
3.4.6 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4.7 根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xxx安〔2020〕75 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xxx安〔2020〕75 号文的补充通知》(xxx安(2022)198 号)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且被限制承揽新工程并在限制期内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3.4.8 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与投标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
3.5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6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 年 7 月 13 日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 9 时 00 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 电子交易平台;
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 年 8 月 14 日 9 时 0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其中评标阶段采用“综合评估法”,定标阶段采用“票决法”。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招标人:如皋市文定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鸿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 x 0 x 地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戴女士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0
2024 年 07 月 13 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如皋市文定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 x 0 x联系人:戴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鸿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 000 x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如皋市宁海路 88 号房屋装修改造工程(一期)EPC 项目总承包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本项目位于宁海路北侧,外城河南侧,观风路西侧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 ☑国有企业自筹 □其他 |
1.2.2 | 出资比例 | □财政/% ☑国有企业自筹 100% □其他/%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见合同条款。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3.2 | 要求工期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1.5.2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 投标人应承担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等参加本次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招标人对未 中标的投标人设计成果不作经济补偿。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包 |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承包人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不允许分包,资质范围以外需要分包的。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所有分包工程须按照国家资质管理规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相关单位施工,且须报招 标人核定并签订分包合同后方可施工。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
2.1.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详见招标文件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4 年 7 月 25 日 9 时 00 分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4 年 7 月 25 日 15 时 00 分 |
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本项目实行项目总价和下浮费率双重控制,两个限价指标均须作出报价。 1、项目总价最高限价为 41400000 元。报价分四部分。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及四个单项的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1)设计费:最高限价 1400000 元; (2)搬运及设备拆装最高限价 :500000 元; (3)拆除最高限价:2000000 元; (4)定额计价部分建安工程费下浮率不低于 12%(后期作为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投标人所报下浮率低于上述最低下浮率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注:本项目总最高限价(招标控制价)包含项目设计费、施工建安工程费,以及直到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所有发生 的一切费用。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1.技术标 ☑技术标一:方案设计文件(暗标) ☑技术标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暗标) ☑业绩材料 2.经济标 ☑投标函; ☑投标函附录、报价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3.资格审查文件 (1)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若为联合体,则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施工总承包资质单位提供):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建造师证书(总承包项目经理) ☑总承包项目经理劳动合同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2)需提供原件扫描件的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所需其他材料中): ☑诚信承诺书(若为联合体,联合体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均须提供) ☑被联合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如有) ☑被联合单位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如有) ☑被联合单位资质证书(如有) ☑被联合单位诚信承诺书原件(如有)具体格式执行招标文件第六章附件 4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施工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非同一人,则需提供) ☑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 B 证(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非同一人,则需提供) ☑施工负责人劳动合同(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非同一人,则需提供) ☑设计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若投标人同时具备设计、施工资质投标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总承包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专业注册贰级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同时还需提供一名设计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劳动合同 ☑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执行本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5)。 ☑选定品牌表 ☑根据招标公告要求,需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如诚信库材料因系统设置无法链接到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可自行上传至其他材料中) ☑投标人按定标因素递交的相关材料(说明:定标因素相关材料,应将其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其他材料”中,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未在指定上传位置上传或上传不全或未提供原件扫描件的,对应的评审 项将视为“此项无”,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后果。)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总价(设计费、搬运及设备拆装费、拆除费)+固定费率(建安工程费) |
3.2.6-1 | 其他编制要求 | 本工程投标时不需要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需提供使用 CA 系统打印出来的完整投标文件叁份交招标代理机构(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自行招标项目,中标单位则将使用 Ca 打印出来的完整投标文件叁份交建 设单位或招标人处。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1.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转账、电汇、网银、保函,现金、支票、信用承诺函等形式。 2.如采用信用承诺函代替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作出承诺不免除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并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3.各投标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各类缴纳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⑴收款单位名称:如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⑵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如皋支行营业部 ⑶账号:系统中相对应标段随机生成的子账户即保证金账户(备注:从系统中获取的每个投标单位的子账号都不相同)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获取子账号特别说明:投标人下载标书之后,在“业务管理—开标前—建行保证金账号获取”功能下,找到具体标段,点击“生成子账户”按钮获取保证金子账户。例如 32001647236052513300-××××(非常重要:横杠后面是四位阿拉伯数字,务必不能写错)。 ⑷特别提醒:各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投标保证金从提交到入账的时间间隔,留足一定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办理相关事项,以保证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汇入指定账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请各投标人在汇入投标保证金时备注项目名称以便于准确退付。 5.如采用保函形式按以下要求办理: ⑴电子保函按照“一标段一保函”的原则。 ⑵电子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 ⑶具体办理流程详见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推行银行及保险电子保函服务的通知》。 (备注:如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须从电子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中确认是否生效。电子保函服务支撑管理平台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00-000-0000) (4)如采用纸质保函形式,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模块中。 |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1.转账、电汇、网银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代理或招标人,线上办理中标人和未中标人的保证金退还事宜。 2.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按协议执行,无需办理退款手续。 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 2 日内退还;中标人 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 2 日内发起退还手续。 4.若招标人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没有发起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且没有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的,交易系统将自动发起退还指令,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5.如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退还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由招标人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交易中心据此说明在 3 日内将投标保证金 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具体执行投标人须知 3.4.4 款)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6.5 | 暗标编制要求 | 技术标一(方案设计文件)和技术标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采用暗标。 相关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 平台”上传;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自行选择任意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 标人代表 | 远程参加开标,无需亲临开标现场。 |
5.2.1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3.投标人远程解密其投标文件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解密并导入招标文件 5.抽取评标办法及相关系数 6.评标阶段采用“两阶段开评标”。第一阶段按照资格审查→技术标一 (方案设计文件)的顺序进行开评标;第二阶段按照技术标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经济标顺序开评标并公布结果,未通过第一阶段评审的投标人不得参与第二阶段的评审。具体执行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 7.开标结束 |
5.2.2 | 解密时间 | 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后 30 分钟内完成。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语音通知评委系统自动通知,人数为 11 人;定标委员会构成:7 人,依法组建。 |
6.3 | 评标方法 | “评定分离”,其中评标阶段采用“综合因素评审法”,定标阶段采用 “票决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数:5 名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以银行转账、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缴纳或招标人认可的形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人提供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履约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负责收取。 1.若采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应由中标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且保函期限需比计划工期延长6个月; 2.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30 天内退还。 3.如采取其他保函形式的,履约保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 号附件 7 格式开具,不得进行更改。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本附表 2.2.1 款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不见面开标时,则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中的“异议答复”模块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提出。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 部门 | 如皋市数据局 |
10.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特别提醒:方案设计批准通过后,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中标通知书签发后30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中标方案归招标人无偿使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1)中标单位实际施工时,应按经过招标人及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通过的深化设计图施工。招标人 及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及施工中如需要局部修改和完善施工图设计,由中标人负责完成,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 投标人在投标阶段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阶段深化的施工图设计至少必须满足可研批复确定的内容、工艺 流程等,在施工过程中中标人认为需要增减修改的,需经过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2)投标时图纸的设计深度为施工详图(图纸应暗标格式,所有图纸或图表均用电脑绘制); 暗标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3)图纸设计补偿费:无 (4)施工内容:包括深化设计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5)投标人需自行踏勘现场。 (6)本工程不允许转包或违法分包。 | ||
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 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通过网上招投标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须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 生成两个文件,一个是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另一个即为不加密NJSTF格式文件,刻录到空白光盘上作为备用投标文件(仅在技术人员确认为非投标人原因导致远程解密失败时使用)。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委托代 理人提前进入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登录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请在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扫码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 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限定在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后30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 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6.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浏览器(版本必须为11及11以上),江苏通用驱动5.5 版本(可到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下载)。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 7.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xx,此属正常现象。 8.特别提醒: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新的招投标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发布平台为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工程提供三个品牌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由投标人自行选择投标文件制作工具。 国泰新点投标工具:请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投标人使用 操作遇到问题或者系统交互出现故障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xxx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手机: 15240580971。QQ:1294624537。 广联达投标工具:请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交易指引“系统帮助”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可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刘书丹19536358813,QQ:3051752141或袁志旭 13405712121。 九稳宝投标工具:请在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交易指引“系统帮助”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 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储晶晶13862712918。 9.本项目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该委托代理人负责办理投标、开标事宜。 10.中标人在办理中标通知书时,应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提供了完整的投标文件。 11.投标人须承诺如下:(1)拟任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必须是投标单位正式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具 体执行江苏省住建厅对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管理配备要求),且已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2)中标候选人须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主动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的有效劳动合同、养老保险以及具备相应从业能力的证明资料等,供招标人核实。若中标候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或提供的资料与投标文件中“诚信承诺书”内容不相符,则视为自动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行政管理部门视情可作为不良行为处理。 12.农民工工资支付须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应按照规定,满足施 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13.在施工过程中,须加强绿色建造与环境管理,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减少噪音污染。 14.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招投标相关单位及个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行业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约谈失信主体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处理。 15.中标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中标单位,须在3日内办理中标通知书,7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缴纳相应保 证金并签订施工合同,逾期未办的将视为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招标人有权按照定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16.该工程为周边环境复杂,场地狭小,需认真踏勘现场,考虑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建筑物、交通 等造成的影响与协调。报价时自行考虑基坑围护方案及成本,中标后工程施工前需提供符合住建部37号令及31号文相关要求的基坑围护方案。 17.特别提醒:方案设计批准通过后,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中标通知书签发后30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 合同,中标方案归招标人无偿使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8.设计补偿费:无 19.品牌表相关要求 (1)本工程推荐品牌表格式已与图纸一起打包上传。投标人除选择招标人推荐的品牌外还可以参照或提供相当于同档次及以上品牌,如投标人拟采用“参照或相当于”的品牌时,必须在“澄清答疑”环节中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向招标人提出具体品牌,招标人在“澄清答疑”环节中给予答复。投标人提疑方式及提出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选定品牌表”格式已与设计任务书等资料一起打包上传,请各投标人自行填写。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品牌选定表原件扫描件的,或提供的品牌选定表原件扫描件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投标文件中的选定的品牌如与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不一致并且在“澄清答疑”环节中招标人未确认所修改品牌的;以上都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20.招标人可以在评标活动结束后,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约谈。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
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
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 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本工程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
①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款的要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
③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电汇、网银方式的,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中转出。
④如开标时投标人对本单位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有疑义,投标人应在开标结束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核实保证金缴纳情况。招标人提请银行或保险公司核实出具书面材料后予以答复。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采用信用承诺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1 款的要求足额补缴),并由交易中心直接转入招标人账户;或者由被保险人发起理赔申请: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1.1
款。
①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②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备份文件(如需要)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 5.3.1 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 投标备份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本工程无)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 “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
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
解密的情形。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3)通过“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评标活动,评标结束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按照评标结果的优劣顺序推荐 5 名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6.4.2 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日。
6.4.3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当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人少于 5 人,但不少于 3 名时,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少于 3 名时,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
6.4.4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公示中标候选人。
6.4.5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1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
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8.5.3 异议、投诉的提出以及相关文书格式,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苏建规字〔2016〕4 号)。
8.5.4 凡符合前款“8.5.1”、“8.5.2”情形的,投标人和其他害关系人可以通过 CA锁登陆南通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依法在线上提起异议与投诉。就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投诉人还需上传招标人的异议答复扫描件。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3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项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代为支付代理费用。投标人在报价时,须考虑招标代理服务费,但不得单列。中标后,由中标人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取费参照下表的收费标准计取:注: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中标金额(万元) | 工程招标费率 |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 | 1 万元 |
50 万元-400 万元(含 400 万元) | 1.5% |
400 万元-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 0.8% |
1000 万元-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 | 0.55% |
5000 万元-1 亿元(含 1 亿元) | 0.20% |
1 亿元-10 亿元(含 10 亿元) | 0.05% |
10 亿元-50 亿元(含 50 亿元) | 0.01% |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审)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工程总承包报价表)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 | |
2.1.3 | 两阶段评审法 | 第一阶段:先开启资格审查资料和方案设计文件。 1.对各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对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的方案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2.方案设计文件评分汇总时,取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值后的平均值为该项最终得分(得分根据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3.资格审查合格且方案设计文件评审得分 21 分及以上的投标人中,排名前 5 名的,进入第二阶段(技术标二和商务报价)评审。 4.如技术标一(方案设计文件)得分为 21 分及以上者少于 5 名但大于等于三名的,则全部进入第二阶段。 5.如果超过三分之二的评委认为某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对照设计要点不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则该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二阶段:对技术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和商务标进行评审。 1.对技术二进行评审,评分汇总时,取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值后的平均值为该项最终得分(得分根据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2.对商务标文件进行评审; 3.对技术一、技术二、商务报价各评审阶段得分进行汇总,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2.2 | 资格审查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用手册(本项目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本项目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设计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施工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1.4.2 项规定 | ||
诚信承诺书 | 符合第八章附件 4 的规定 | ||
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 符合第八章附件 5 的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 项规定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无本章评标办法第 3.3.6-3.3.10 款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技术标一(方案设计文件):35 分(暗标) 技术标二(项目管理组织方案):12 分(暗标)工程业绩:3 分 经济标(工程总承包报价):50 分 | ||
序号 | 评审项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1 | 1.1 方案设计文件(35 分) (暗标) | 1、设计说明及技术指标 (4 分) | 设计说明能对项目解读充分,理解深刻,分析准确,构 思新颖、合理;各专业设计说明齐全;项目规划设计各项指 标满足任务书及规划设计要点要求并科学、合理。提出对于 现存主要问题的分析及应对之策(一般 0.1-1.5(含,下同) 分较好 1.5(不含,下同)-3(含,下同)分,优秀 3(不含 下同)-4 分) |
2、总平面布局(4 分) | 对本项目周边自然条件、沿线及现状基本情况、规划概况、空间环境等方面认识的程度,是否充分利用现有土地,与周边环境协调;交通流线组织是否合理,各功能出入口地 选择是否合理;地面停车位布局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满足消 防 要求.(一般 0.1-2 分,较好 2-3 分,优秀 3-4 分) | ||
3、建筑功能 (4 分) | 项目功能要求是否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分区合理,流线顺畅,空间营造富有新意,对项目的设计思路把握是否准确、设计合理。(一般 0.1-2 分,较好 2-3 分,优秀 3-4 分 | ||
4、建筑造型 (4 分) | 建筑立面改造后造型、比例尺度是否尊重原有建筑风格和谐美观,建筑外立面 材料使用是否节约、经济、合理;建筑造型是否与周围 环境相协调。建筑构思创意新颖,空间处理多元,立面造型、 比例尺寸和谐美观,建筑的功能和形式统一,体现地方特色, 与周边环境协调,提供建筑立面图纸立面分析图、材料分 析图,提供不全、空间不符合或仅提供参考图的,本项打分 按“无”处理。(一般 0.1-1.5 分,较 好 1.5-3 分,优秀 3-4 分) | ||
5、结构方案 (3 分) | 对现有建筑结构承载认识是否合理;对现有建筑结构利用及加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改造方案的结构选型是否合理可行;结构方案的设计依据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新增内容是否符合现场情况;是否对现有结构有巨大变动。(一 般 0.1-1 分,较好 1-2 分,优秀 2-3 分) | ||
6、室内方案 (12 分) | 室内设计效果图是否能够表达设计意图;室内设计方案表达是否能够满足成本限额要求;室内设计风格是否符合本项目定位标准并符合运营方的相关标准要求。(一般 0-3 分 较好 4-7 分,优秀 8-12 分) | ||
7、设计深度(4 分) | 各专业方案合理可行、符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具备科学性、 合理性、完整性、可实施性。各专业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 于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智能化、精装修、导 向标识、声光电、消防、绿建等方案设计文件须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内容:①各专业设计说明及经济技术指标;②总平面 布置图;③效果图;④建筑单体(各层示意平面)(0-4分) 若上述资料缺项,则每缺一项扣 0.5 分,本项扣完为 止。 | ||
注:1、暗标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2、特别提醒:本项目为暗标且采用横向评审。各投标人的设计文件(含图 应上传至对应的评审项(即得分点栏),不可直接上传全部图纸。 | |||
1.总体概述 (2 分) |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目标及控制措施、设计与施工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分。(一般 0-0.7 分,较好 0.7-1.4 分,优秀 1.4-2 分) |
2 |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12 分) (暗标) | 2.设计及施工管理方案(2 分) | 对设计执行计划、设计组织实施方案、设计控制措施、设计 收尾等内容进行评分。对施工执行计划、施工费用控制施 工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变更管理 等内容进行评分。(0-2 分)(一般 0-0.7 分,较好 0.7-1.4 分, 优秀 1.4-2 分) |
3.施工进度计划(2 分) | 根据本项目工期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提供相应的 横道图,并明确相关里程碑事件。(0-2 分)(一般 0-0.7 分, 较好 0.7-1.4 分,优秀 1.4-2 分) | ||
4.项目管理机构 (3 分) | 组织架构及对应的管理人员数量。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必须是 投标单位正式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满足江苏省住建 厅对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的管理配备要求),且已缴纳养老保 险和劳动合同。投标时须符合暗标的要求,仅提供职务 不得 出现人员名称。(完全满足的得 3 分,否则不得分) | ||
5.采购管理方案(1 分) | 对采购工作程序、采购执行计划、采买、催交与检验、运输 与交付、采购变更管理、仓储管理等内容进行评分。(0-1分) (一般 0-0.5 分,较好 0.5-0.7 分,优秀 0.8-1 分 | ||
6、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书面陈述(2 分) | 项目经理陈述内容包括:项目经理本人施工经验,结合本工程的特点,谈谈本工程的管理思路重点、难点、目标的实现。(0-2 分)(一般 0.1-0.7(含)分),较好 0.7(不含 -1.4(含)分,优秀 1.4(不含)-2 分。 | ||
暗标要求: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 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 |||
3 | 工程总承包报价(50 分) | 报价评审(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所 有费用)(50 分) | 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 说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投标的投标文件。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进行算术平均,该平均值下浮(3% 3.5%,4%,4.5%,开标现场招标人随机抽取)为评标基准价工程总承包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 50 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6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扣 0.1 分,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评标结束后,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 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4 | 工程业绩(3 分 |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1 分)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承接单项合同金额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本次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只对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方承担过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得分。每有一个得 1 分,本 项最高得 1 分。) (1)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竣 工验收记录)(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2)若所提供的业绩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同时提供经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的中标通知书(或进场交易证明书);直接发包或未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的业绩,需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 (3)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4)项目负责人、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 |
若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显示的内容不一致,则以施工合同为准)。 | |||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业绩 (2 分) |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项目经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 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项目 负责人业绩非投标人承接的不予认可,每有一个得 2 分,本 项最高得 2 分。) (1)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或竣 工验收记录)(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确认)。 (2)若所提供的业绩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同时提供经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的中标通知书(或进场交易证明书);直接发包或未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得的业绩,需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 (3)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4)项目负责人、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为准,若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显示的内容不一致,则以施工合同 为准)。 | ||
定标方法:票决法 | |||
由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对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比较,投票决定。比较的内容为: 1.企业实力(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提供经第三方审计单位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2.企业工程业绩、发包人履约评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承接单项合同金额达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及投标人在承接项目中业主的履行评价等); 3.方案设计文件及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方案设计文件及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评标时综合得分最高的为最优,定标资料里无需上传此项资料) 4.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和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5.价格因素(定标候选人投标报价最接近于平均值的为最优,平均值为:当有效投标文件为 3 家时,所 有的投标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为 4-5 家时,去掉一个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算术平均);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经考察,定标候选人的企业实力企业信誉等弄虚作假,或是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招标人应如实记录并提交定标委员会参考。 | |||
其他说明: 1.定标因素相关材料,投标人应清晰扫描并直接上传于投标文件其他材料中,投标人应提供扫描件为原件扫描,且清晰可辨,真实有效,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扫描件模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2.中标候选人数量为 3 名,按以上条款所述方法排列中标候选人顺序。 3.本次定标活动,招标人将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按得分从高往低推荐前五名作为中标候选人,不排序。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技术标分值高的优先。综合评分且报价均相同时,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在评审过程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定标委
员会按照苏建规字〔2023〕2 号《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中推进“评定分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依法组建。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3 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工程业绩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4 各评审因素的具体分值由招标人参照综合评估法的评分细则制订。
2.1 第一阶段评审
2.1 第一阶段评审
2.1.1 先开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部分。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一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三)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3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2.1.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
为评标的依据。
2.1.5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1.6 评标委员会先对设计文件及资格审查资料(实行资格后审的)进行评审。在设计文件评审及资格审查(实行资格后审的)合格(得分 21 分及以上)的投标人中,只有设计文件得分汇总排在前 5 名的,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5 名但大于等于三名的,全部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设计文件评审合格分及择优数量见本章前附表。
2.1.7 设计文件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按照本章前附表规定执行。
2.1.8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2 第二阶段评审
开启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部分后,宣布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入围的投标人。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二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
评标准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评标委员会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进行评审。
3.3 初步评审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⑵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⑶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⑷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⑸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本项目不适用)
⑹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本项目不适用)
⑺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⑻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⑼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本项目不适用)
⑽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或者工程建设费低于招标人设置的最低下浮率的;
⑾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⑿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
一致的;(本项目不适用)
⒀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本项目不适用)
⒁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本项目不适用)
⒂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⒃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⒄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⒅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
情况的;
(21)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
要求的;
(23)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4)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启用电子标书备用光盘时,发现网上电子投标文件和备用光盘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2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品牌选定表原件扫描件的,或提供的品牌选定表原件扫描件
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
(26)投标文件中选定品牌内容与招标文件推荐品牌不一致,且在“澄清答疑”环节(或开评标环节),经招标人确认该选定品牌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27)其他不符合本章“评标须知前附表”第 2.2.1、2.2.2、2.2.3 款评审标准和要求的情形。
3.3.7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
⑴除不可抗力的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
⑵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文件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
⑶企业一年内 4 次在全省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的;
⑷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
3.3.8 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相互串通投标嫌疑。
3.3.8-1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⑵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⑶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⑷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⑸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①根据相互约定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申请文件的;
②根据相互约定撤回投标的;
③按照相互约定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
④按照相互约定制定投标方案的;
⑤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3.3.8-2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⑴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①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电脑(MAC 地址相同);
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者为同一人;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附属设备打印、复印的;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电子文档的。
⑵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
⑷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⑸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 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⑹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3.3.9 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并由监管部门调查其“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嫌疑:
⑴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参加投标的;
⑵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
⑶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⑷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的账户缴纳的;
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3.3.10 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由监管部门调查其“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嫌疑:
⑴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⑵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⑶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⑷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⑸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的;
⑹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4 详细评审
3.4.1 按本章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4.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定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人须知前附表 7.1 款规定,推荐 5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4 定标
4.1 定标委员会组建
4.1.1 定标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 7 人。
4.1.2 定标委员会应当从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数为 7 人,招标人单位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定标。
4.2 定标标准
4.2.1 招标人结合企业实力、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答辩、方案设计文件及项目管理组
织方案、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价格因素等。
4.3 定标方法
4.3.1 采用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标准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价比较后记名票决,并确定得票数最多的为中标人;当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中标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再次票决。
4.4 确定中标人
4.4.1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定标会,定标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地点、定标标准和方法等;采用票决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中标人的理由和投票情况。
4.4.2 定标会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4.4.3 定标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信息和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应当一并存档备查。
4.5 拟定中标人公示
4.5.1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尽快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4.5.2 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推荐中标人的得票情况等信息。
4.6 异议与投诉
4.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
4.6.2 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已经处理过的异议或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在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相同异议或投诉。
4.7 中标人公告
拟定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4.8 重新定标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标准和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公示。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4.9 签订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如皋市宁海路 88 号房屋装修改造工程(一期)EPC 项目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如皋市文定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联合体牵头人(施工单位):
联合体成员(设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如皋市宁海路 88 号房屋装修改造工程(一期)EPC 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如皋市宁海路 88 号房屋装修改造工程(一期)EPC 项目
2.工程地点:如皋市境内。
3.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
4.资金来源: 国有资金 。
5.工程内容及规模: 改造建筑面积约 16800 平方米及室外地下综合管网改造。涉及场地内
1#外立面、3#、5#、7#、8#、10#外立面改造及室内装修改造,包含场地内地下综合管网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改造场地内园林及绿化。
6.工程承包范围:
1.设计范围:根据项目改造要求,拟对如皋市宁海路 88 号范围内 1#外立面进行改造设计,
3#、5#、7#、8#、10#楼宇进行整体装修改造提升及红线范围内地下综合管网、配套设施、绿化 景观,运动场地的设计。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总平面设计、方案设计(红线内全部建筑单体及景观)、室外配套设计(管网及景观)、土建施工图设计、建筑平面优化设计、结构改造设计、标识标牌设计、供水(至市政接口)给排水系统改造设计(包含供水材料清单编制)、强弱电系统改造设计、智能化系统改造设计、暖通系统改造设计、各层的精装修设计以及相应的二次机电
(含泛光照明)和消防、技防、艺术设计、厨房设计、幕墙设计、5G、三网等深化设计。上述设 计范围的成果深度均需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扩大初步设计,达到规划审查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景观、绿化、管道综合设计、装修、海绵城市(如有)桩基、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消防、智能化、绿色建筑、 幕墙(如有)、基坑支护及降水方案(含止水帷幕等)、楼宇亮化及空调详细型号参数等工程的设计。
2.施工范围:拟对如皋市宁海路 88 号范围内办公及生活用品进行搬运(3#、5#、7#、8#、
10#一层),1#外立面进行改造,3#、5#、7#、8#、10#楼宇进行拆除(包含不限于地面拆除修补、 墙体拆除修补、装修拆除、机电拆除等),室外雨棚、建筑物新扩建、加固改造、机电改造及新建、室内外装修改造工程(含室内装修、水电、弱电、智能化、暖通空调、新风、消防、外墙改造、屋面改造、亮化改造、燃气改造等)、室外配套(包括不限于操场、原有道路(含路面、路基及附属设施等),室外照明设施,智能化设施(含监控、停车管理系统、智慧校园等),停车场,管网改造(雨污水,给排水,强弱电、消防水,化粪池、隔油池)的拆除、弃运、更新及改造恢复;保护部分绿化移植(包含临时找场外场地假植、养护、包成活,并适时移回)所有移植、运输、养护等费用包含在内,原有绿化的原地保护、梳枝修剪,根据方案要求适量增加、更换、重新种植苗木,绿化部分一级养护二年)、标识标牌等工程。
3.负责设计施工图审查手续及后续服务、协助发包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立项、财政、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城管、交通、消防、供水、供电、煤气、人防、气象等部门的审查报批
手续(涉及应由建设单位缴纳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具体以招标人的要求为准。承包人须按 国家、地方、行业规定、设计文件以及招标人要求组织施工。(注:凡涉及三网合一、自来水、电力和燃气的,施工单位须与主管部门充分对接确定工作界面。)
注:以上招标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均包含在项目报价中。完成本项目内所有设计、施工、调试、预验收和竣工验收、满足校区验收、结算、维护保修。
二、合同工期
本工程总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07 月 3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总工期日历天:154 天
其中:设计周期:14 日历天。 工程施工周期:140 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合格。满足本招标文件及附件要求,且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江苏省、南通市及如皋市建筑标准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和通过图审中心的审查(如需要)
施工质量标准:合格。施工质量需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满足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要求,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现行标准及规范要求。
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
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6%)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2)施工费(含税 9%)为人民币(大写): /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暂定价)为:万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下浮率为: %(施工费)。
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设备及专用分包工程,计价方式详见专用条款 14.1.1.1 条约定。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7 月 日订立。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 如皋市 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壹拾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肆 份,承包人各执 肆 份。
发包人:如皋市文定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承包人:
(公章)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电 话:
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指由第 1.2.1 项所述的各项文件所构成的整体。
1.1.2 通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 1 条至第 20 条组成。
1.1.3 专用条款,指合同当事人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4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
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
1.1.5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或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
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7 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
1.1.8 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1.1.9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10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11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2 总承包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3 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和(或)临时性工程。
1.1.14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5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
成部分。
1.1.16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其它临时设施。
1.1.17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工程物资、机具
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8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
告(如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原料、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以及设计所需的其它基础资料。
1.1.19 现场障碍资料,指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所需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由承包人自行收集资料。
1.1.20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
1.1.21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将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以及进行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1.1.22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永久性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1.1.23 竣工试验,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应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机械、设备、部件、线缆和管道能性能试验。
1.1.24 变更,指在不改变工程功能和规模的情况下,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25 施工竣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1.1.26 工程接收,指工程和(或)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7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进行的工程的生产和(或)使用功能试验。
1.1.28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
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9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30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
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31 合同期限,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双方在合同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期间。
1.1.32 基准日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 30 日的日期。
1.1.33 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等阶段)或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34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35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6 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7 相对日期,指以公历天数表明的具体期限。
1.1.38 关键路径,指项目进度计划中直接影响到竣工日期的时间计划线路。该关键路径由合同双方在讨论项目进度计划时商定。
1.1.39 日、月、年,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均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1.1.40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它公历日。
1.1.41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考核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42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
整。
1.1.43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结算价格。
1.1.44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45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试验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的服务费以及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等款项。
1.1.46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质量保修相关事宜所签订的协议。
1.1.47 缺陷责任保修金,指按合同约定发包人从工程进度款中暂时扣除的,作为承包人在
施工过程及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责任担保的金额。
1.1.48 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保修责任的期间,一般应为 12 个月。因缺陷责任的延长,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约定。
1.1.4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
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5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1.1.5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形由双方在专用
条款中约定。
1.1.52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需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
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9)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
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根据 16.3 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3 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需要明示的国家和地方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和(或)行业标准规范、和(或)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和(或)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
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除合同价格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 2 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2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关于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实施工作提议、修改和变更,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1.3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4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出暂停通知。其中,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仅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和事项,向承包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总承包项目经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应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利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应提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
2.4 安全保证
2.4.1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2 发包人负责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承包人应在工程现场以标牌明示相关安全规定,或将安全规定发送给发包人。
2.4.3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它人员应遵守 7.8 款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工作的责任主体由专用条款约定。承担现场保安工作的一方负责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5.2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
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 3 条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3.1.1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或)指导竣工后试验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工程的具体承包范围,应依据合同协议书第一项“工程概况”中有关“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
3.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文件、设备、材料、部
件、施工中存在的缺陷、或在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中发现的缺陷。
3.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名称、内容、报告期、提交时间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承包人有权根据 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 17 条不可抗力
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迫知。除此之外,凡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其自负,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应自费赶上。
3.1.5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任何损失、损失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和(或)延长竣工日期。
3.2 总承包项目经理
3.2.1 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是当事人双方所确认的人选。总承包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的员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总承包项
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由此影响工程进度或发生其它问题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常驻项目现场,且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天数。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它项目的项目经理。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项目现场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总承包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更换总承包项目经理时,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继任的总承包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总承包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而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总承包项目经理,应说明更换因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5 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 30 日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 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固、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严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4.3 因承包人未遵守发包人按 2.4.2 款通知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限定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3.4.4 承包人全面负责其施工场地的安全管理,保障所有进入施工场地的人员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
3.5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3.5.1 工程设计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健康防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统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和标准规定。
3.5.2 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
3.6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 4.1 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所需要的各类资源,以及派出有经验的竣工后试验的指导人员,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措施,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
(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
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工作事项(含设计、采购、施工、劳务服务、竣工试验等)进行分包。
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 15 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 15 日批准亦
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分包事项后的第 1 6 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 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发包人。
3.8.3 承包人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对外转包,也不得得以肢解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
包。
3.8.4 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3.8.5 对分包人的付款
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负责编制项目进度计划,项目进度计划中的施工期限(含竣工试验),应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
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根据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
不及时,或未能按 14.3.1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 14.3.2 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 4.3.2 款
约定的设计开工日期延误,或 4.4.2 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根据 4.2.4 款第 2 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根据 4.2.4 款第 3 项的约定,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它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应提交赶工方案,采取赶工措施。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 13.2.4 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 设计进度计划
4.2.1 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 款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设计进度计划。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 设计开工日期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 5.2.1 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 14.3.2 款的预付款
收到后的第 5 日,作为设计开工日期。
4.2.3 设计开工日期延误
因发包人未能按 5.2.1 款的约定提供设计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或未按
14.3.1 款和 14.3.2 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支付时间支付预付款,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设计开工日期和工程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开工日期延误的,按 4.1.2 款的约
定,自费赶上。
4.2.4 设计阶段审查日期的延误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设计文件、或提交的相关设计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设计深度要求时,造成设计审查会议延误的,由承包人依据 4. 1. 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造成关键路径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审核会议准备费用)的,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设计阶段审查会议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政府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
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各自承担。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
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采购进度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2 采购开始日期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 采购进度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现场施工开工 1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 3 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开竣工时间,应符合合同协议书对施工开工和工程竣工日期的约定,并与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协调一致。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和(或)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4.4.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根据下列约定确定延长竣工日期: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支付相应费用。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经双方协商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4.3 竣工日期
(1)承包项目的试验阶段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约定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2)承包项目的实施阶段不含竣工试验阶段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专用条款(9.1 款工程接收)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
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
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3)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预留的施工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误害赔偿责任。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暂停
4.6.1 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发包人原因通知的暂停,应列明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双方应遵守 2.1.5 款和
3.1.4 款的相关约定。
4.6.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
因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暂停时,双方根据 17.1 款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和 17.2 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的约定,安排各自的工作。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
当发生 4.6.1 款发包人的暂停和 4.6.2 款因不可抗力约定的暂停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合同约定负责在暂停期间,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承包人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4.6.4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
根据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在暂停 45 日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不能复
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 13.2.5 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45 日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 180 日,或因不可抗
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 18.2 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 发包人的复工
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非因发包人原因的暂停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双方协商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设计方案
5.1.1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承包人负责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它资料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及其结构设计等负责。
承包人应对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
5.1.2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含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或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对所提供的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发包人的要求,和(或)总体布局、功能分区、建筑造型和主体结构等,或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设计方案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所进行的生产工艺设计和(或)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及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考核责任,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作为发包人根据 10.3.3 款进行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协助承包人收集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5.2.2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自行收集项目的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费用自理,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顺延。对工程场地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等原因导致的费用增加和关键路线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须根据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开展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功能,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对项目的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进行详细审查并现场踏勘,确保资料数据的正确性。
5.2.3 遵守标准、规范
(1)1.5 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和(或)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颁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发包人作为变更处理;对于非强制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用或不采用,决定采用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工程物资采购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 操作维修手册
由承包人指导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维修手册的,发包人应按 5.2.1 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其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和及时性负责,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提交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3.6 设计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造成设计进度延误时,应自费采取措施赶上。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本工程的设计阶段、设计阶段审查会议的组织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设计阶段审查会议,会议费用(含专家评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2 承包人应根据 5.3.1 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
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设计文件,并自费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 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设计审查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设计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 5.2.5 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的组织会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3.5 发包人有权在 5.3.1 款约定的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进行预审和确认,发包人的任何建议、预审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5.4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进行培训的,另行签订无偿培训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5 知识产权
双方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第三方设计单位或设计人)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签订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发包人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包括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文件)的采购,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发包人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缺陷、延误抵达现场,给承包人造成窝工、停工、或导致关键路径延误的,按 13条变更和合同价调整的约定执行。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发包人负资修复或重新订货。如委托承包人修复,作为变更处理。
(3)发包人请承包人参加境外采购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承包人应依据 5.2.3 款第(3)项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性能要求、使
用要求和数量,负责组织工程物资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需用量、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负责。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类别、数量,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因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
(包括建筑构件等),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并作为变更处理。
(3)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和(或)清单。
6.1.3 承包人对供应商的选择
承包人应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相关工程物资的供货商或制造厂。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制造厂,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
6.1.4 工程物资所有权
承包人根据 6.1.2 款约定提供的工程物资,在运抵现场的交货地点并支付了采购进度款,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6.2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报告
(1)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 6.1.2 款约定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竣工后试验物资的强制性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报告。报告内容、报告期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行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 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
(3)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参检人员在参检期间的工资、补贴、差旅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责办理进入相关厂家的许可,并提供方便。
(4)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验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参检的,应在接到承包人邀请函后 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单位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姓名及授予的职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物资的质量责任。
6.2.2 覆盖和包装的后果
发包人已在 6.2.1 款约定的日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参检,并依据约定日期提前或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但加工制造的工程物资未经发包人现场检验已经被覆盖、包装或已运抵启运地点
时,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其运回原地、拆除覆盖、包装,重新进行检查或检验或检测或试验及复原,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3 未能按时参检
发包人未能按 6.2.1 款的约定时间参检,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质检结果视为是真实的。发包人有权在此后,以变更指令通知承包人重新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或增加试验细节或改变试验地点。工程物资经质检合格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物资经质检不合格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1)发包人应在其根据 6.1.1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或包括为发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与承包人(或包括其分包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厂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清单。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物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当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修复缺陷时,另行签订追加合同。因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承包人应在其根据 6.1.2 款约定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运抵现场前 5 日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或包括为承包人提供工程物资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进行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文件资料等,并进行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开箱检验证明。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补齐或自费修复,工程物资在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督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
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接受质量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因上述部门在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意见所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 6.1.1 款或 6.1.2款约定的提供工程物资的责任方来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责任方为发包人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报关、清关和商检
6.3.1 工程物资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和商检,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6.3.2 因工程物资报关、清关和商检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
采购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竣工日期给予相应延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4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超限工程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该超限物资的运输费用及其运输途中的特殊措施、拆迁、赔偿等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运输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6.5 重新订货及后果
6.5.1 依据 6.1.1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发包人组织修复仍不合格的,由发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导致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6.5.2 依据 6.1.2 款及 6.3.1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根据 6.1.1 款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6.1.2 款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约定并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数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保管、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管维护方案应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管、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管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管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6.6.2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
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含承包人负责采购提供的工程物资并受到了采购进度款,及发包人委托保管的工程物资),在竣工试验完成后,剩余部分由承包人无偿移交给发包人,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1 基准坐标资料
承包人因放线需请发包人与相关单位联系的事项,发包人有义务协助。
7.1.2 审查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根据 7.2.2 款约定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在接到总体施
工组织设计后 20 日内提出建议和要求。发包人的建议和要求,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
合同责任。发包人未能在 20 日内提出任何建议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按提交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 7.2.3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约定进场条件,确定进场日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的进场时间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4 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承包人自行考虑,费用自理。实施方案须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7.1.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由承包人负责办理,需要发包人缴纳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7.1.6 施工过程中须由发包人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根据 7.2.6 款的约定,由承包人申请办理,发包人配合。
7.1.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发包人协助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的约定,已经提供的可不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由承包人自行勘察现场核对,费用自理,发包人不予承担。
7.1.8 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按照 7.2.8 款的约定发出的通知,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新发现的施工障碍,承包人可依据 13.2.3 款施工变更范围第(3)项的约定提交变更申请,对于承包人的合理请求发包人应予以批准。施工障碍导致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1.9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确认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 7.8 款约定提交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计划后 20日内对之进行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实施情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7.1.10 其它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7.2 承包人的义务
7.2.1 放线。
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 15 日前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
随着施工进展向发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以下临时占用资料,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根据 6.6.1 款保管工程物资所需的库房、堆场、道路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需要由发包人租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2)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并须单列要求发包人租地的坐标
位置、面积、占用时间和用途说明;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上述资料,导致 7.1.3 款约定的进场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2.4 临时用水、用电等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日期 30 日前自行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约如期办理,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2.5 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 20 日前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7.2.6 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 10 日批准手续,费用自理。
因承包人未能按时办理批准手续,造成窝工、停工和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2.7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 20 日前自行勘察施工范围内地下和地下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坐标位置、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因承包人未能履行义务,造成的损失、损害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7.2.8 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 13.2.3 款的施工变更约定办理。
7.2.9 施工资源
承包人应保证其人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消耗材料、周转材料及其它施工资源,满足实施工程的需求。
7.2.10 设计文件的说明和解释
承包人应在施工开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及时解
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2.11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
承包人应在开工之日起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单项工程之日止,负责工程或单项工程的照管、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或单项工程除不可抗力外,不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7.2.12 清理现场
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行清理、分类堆放,将残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将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7.2.13 其它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相关义务。
7.3 施工技术方法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法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质量标准。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方法后的 5 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计划应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计划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并自费赶上进度。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时间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7.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计划符合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报告期,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计划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通知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供相关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质量与检验
7.5.1 质量与检验
(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人所进行的安全、质量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类监督、检查提供方便。
(2)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电话或现场口头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承包人应遵守施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图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安全程序交底和质量标准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承包人应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标准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写施工试验和检测方案,对工程物资(包括建筑构配件)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或)更换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经承包人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发包人应自费修复和(或)更换,因此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5)承包人的施工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部位,承包人应自费修复、返工、更换等。因此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和(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的部位、检查标准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将按上述约定,经其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通知参检方的参检。承包人自行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合格的,按 7.5.2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质检部位和参检方,通知相关参检单位在 24 小时内参加检查。参检方未能按时参加的,承包人应将自检合格的结果于其后的 24 小时内送交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签字。此后 3 日内,承包人可发出视为发包人和(或)览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通知。
7.5.4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应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时,发包人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拆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7.5.5 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按 7.5.3 款的约定,经质量检查合格的工程部位,发包人有权在不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条件下,重新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不予延长;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5.6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标准、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6.2 验收通知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应在隐蔽工程或
中间验收前的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通知应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覆盖、进行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竣工资料以及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经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通知 24 小时内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发包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因应发包人和(或)监理人要求所进行延期验收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7.6.4 再检验。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均有权要求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拆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隐蔽工程经重新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关键路径的延误,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7.6.5 工作日以外,发包人不接受验收申请,不安排验收检验。
7.7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7.7.1 双方对施工质量结果有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1)遵守有关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它时间内,将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提交给发包人。该计划的管理、实施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 15 日内提出建议,并于以确认。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提交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在承包人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实施计划的过程中,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更新计划、补充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具有经验,能够胜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承包人应遵守所有与实施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
护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办理相关手续。
(6)承包人应为现场开工部分的工程建立职业健康保障条件、搭设安全设施并采取环保措施等,为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许可的批准推迟,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工程师或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职工职业健康、安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应对其分包人的行为负责。
(8)承包人应随时接受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监理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检查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健康管理
(1)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
(2)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安全生产设施。
(3)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相关作业的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交底、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承包人应在有毒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承包人允许、未配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承包人应对有毒有害岗位进行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时整改,消除危害职业健康的隐患。
(6)承包人应采取卫生防疫措施,配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健康。
7.8.3 现场安全管理
(1)发包人、监理人应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用品,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令承包人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及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反安全施工、安全操作、竣工试验和(或)竣工后试验的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双方人员应遵守有关禁止通行的须知,包括禁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
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造成伤害、损坏和损失的,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应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部分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安全、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单位)应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应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安全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应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交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7)承包人实施爆破、放射性、带电、毒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作业
(含运输、储存、保管)时,应在施工前 1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实施。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认可,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8)安全防护检查。承包人应在作业开始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或)监理人对其提交的安全措施方案,及现场安全设施搭设、安全通道、安全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安全可能带来的隐患等进行检查,并根据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和(或)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
(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8.5 事故处理
(1)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死亡、伤害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和(或)救援单位,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通知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设备保证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毒及职业健康事件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应在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竣工试验开始前,完成相应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对施工作业部位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根据 7.6 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竣工资料。
(3)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须完
成 5.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竣工试验前提交 5.2.4 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承包人应在达到竣工试验条件 20 日前,将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自费对竣工试验方案进行修正。竣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竣工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试验方案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竣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标准、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安全程序、安全措施及防护设施;
8)竣工试验的进度计划、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计划安排;
9)其它。
竣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承包人的竣工试验包括根据 6.1.2 款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及
根据 8.1.2 款第(3)项发包人委托给承包人进行工程物资的竣工试验。
(6)承包人按照试验条件、试验程序,及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完成竣工试验。
(7)承包人承担竣工试验的相关费用。
8.2 竣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8.2.1 承包人应根据 5.2.3 款第(3)项约定的标准、规范、数据,及 8.1.1 款第(4)项竣工试验方案的第 5)子项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2.2 承包人应在竣工试验开始前,依据 8.1.1 款的约定,对各方提供的试验条件进行检查落实,条件满足的,双方人员应签字确认。因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试验条件的延误,给承包人带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负责。导致竣工试验进度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时落实竣工试验条件,使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2.3 承包人应在某项竣工试验开始 36 小时前,向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包括试验的项目、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试验合格后,双方应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正,并通知发包人和(或)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
8.2.5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均有权责令重新试验。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重新试验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所增加的费用,造成竣工试验进度延误时,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如重新试验合格,承包人自行承担增加的费用。
8.2.6 竣工试验验收日期的约定
(1)某项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该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项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2)单项工程竣工试验的验收日期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3)工程的竣工试验日期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和时间,作为整个工程竣工试验验收的日期和时间。
8.3 竣工试验的安全和检查
8.3.1 承包人应按 7.8 款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约定,并结合竣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竣工试验的安全程序、安全制度、防火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安全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费对方案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实施。发包人的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8.3.2 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培训,并对竣工试验的安全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交底。
8.3.3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的安全规程、安全
制度、安全措施等,对其管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行竣工试验的安全教育,提供参加监督、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3.4 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在竣工试验安全方案中列出的工作及落实情况,有权提出安全整改及发出整顿指令。承包人有义务按照指令进行整改、整顿,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遵照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3.5 按 8.1.3 款竣工试验领导机构的决定,双方密切配合开展竣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竣工试验进度
计划延误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8.4 延误的竣工试验
8.4.1 因承包人的原因使某项、某单项工程落后于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按 4.1.2
款的约定自费采取措施,赶上竣工试验进度计划。
8.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根据 4.5 款误期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误期赔偿责任。
8.4.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竣工试验领导机构决定的竣工试验进度计划进行某项竣工试验,且在收到试验领导机构发出的通知后的 10 日内仍未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时,造成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责任。且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5 重新试验和验收
8.5.1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竣工试验,可依据 8.1.1 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行此项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5.2 不论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是否参加竣工试验和验收,承包人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发包人均有权通知承包人再次按 8.1.1 款第(6)项的约定进行此项竣工试验,并按 8.2 款的约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6 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8.6.1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该项竣工试验允许再进行,但再进行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的,相关费用、竣工日期及相关事项,下述约定处理:
(1)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实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
(2)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单项工程未产生实质性操作和使用影响,发包人可相应扣减该单项工程的合同价款,承包人负责修复;若使竣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3)该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实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并进行竣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竣工日期延误时,承包人
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
(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部分丧失了生产、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更换相关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因此增加费用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5)未能通过的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和(或)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指令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部分,承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包括发包人的费用);竣工日期延误的,并应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发包人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
出索赔,或根据 18.1.2 款第(7)项的约定,解除合同。
8.7 竣工试验结果的争议
8.7.1 协商解决。双方对竣工试验结果有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8.7.2 委托鉴定机构。双方经协商,对竣工试验结果仍有争议的,共同委托一个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经检测鉴定后,责任方为承包人时,所需的鉴定费用及因此造成发包人增加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8.7.3 当双方对检测机构的鉴定结果有争议,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按单项工程和(或)按工程进行接收。
(1)根据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收工程的时间安排。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接收工程的日期或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
(2)对不存在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接收和竣工验收。
9.1.2 接收工程时承包人提交的资料。除按 8.1.1 款(1)至(3)项约定已经提交的资料外,
需提交竣工试验完成的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2 接收证书
9.2.1 承包人应在工程和(或)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 2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应在接到申请后的 20 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以以缺陷责任期满经复验合格,作为接收日期。
工程的接收以以缺陷责任期满经复验合格,作为接收日期。
9.3 接收工程的责任
9.3.1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双方共同
确认交接。
9.3.2 照管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管责任,双方共同确认交接。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但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9.3.3 投保责任。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满前工程的应投保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投保并将保险期限保持到 9.2.1 款约定的发包人接收工程的日期。该日期之后由发包人负责对工程投保。
9.4 未能接收工程
9.4.1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按约定提交单项工程和(或)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符合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拒绝接收单项工程和(或)工程。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0.1 权利与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人有权对第 10.1.2 款第(2)项约定的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编制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2)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由发包人组建,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依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进行分工、组织完成竣工后试验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0.1.2 款第(4)项提出的建议,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不接受或接受的通知。
发包人未能接受承包人的上述建议,承包人有义务扔按本款第(2)项的组织安排执行。
(4)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的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时间和签名。
(5)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令,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如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令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发出口头指令后 12 小时内,将该口头指令再以书面送达承包人的总承包项目经理。
(6)发包人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竣工后试验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指导竣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期间开现场,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批准。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竣工后试验的特点,协助发包人编制竣工后试验方案,
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编制完成。竣工后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计划等。竣工后试验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实施。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3)因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令和通知,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
(4)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令和通知提出建议,并说明因由。
(5)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令承包人进行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应立即执行。承包人应对此项指令做好记录,并做好实施的记录。发包人应在 12 小时内,将上述口头指令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6)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或)行业规定,在竣工后试验阶段的其它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1 发包人应根据联合协调领导机构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原材料、辅助材料、消耗材料以及其它试验条件,并组织安排其管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它各项准备工作。
10.2.2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它临时辅助设备、设施、工具和器具,及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其它准备工作。
10.2.3 发包人应根据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部分、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竣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竣工后试验。
10.2.4 联合协调领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部分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安全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和(或)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期后的 15
日内通知承包人开始竣工后试验的日期。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时除外。
10.3 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10.3.1 按照批准的竣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行试验,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的生产功能和(或)使用功能。
10.3.2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竣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应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姓名及约定的其它内容。
10.3.3 试运行考核
(1)根据 5.1.1 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
保证工程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1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2)根据 5.1.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的,承包人应
保证在试运行考核周期内达到 5.1.2 款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程相关部分的考
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
(3)试运行考核的时间周期由双方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期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试运行考核通过后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应共同整理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并编写评价报告。报告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发包人并应根据 10.7 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10.3.4 产品和(或)服务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竣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期间的任何产品收益和(或)服务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竣工后试验的延误
10.4.1 根据 10.2.5 款竣工后试验日期通知的约定,非因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未能在发出竣工后试验通知后的 90 日内开始竣工后试验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视为通过了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
10.4.2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竣工后试验延误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竣工后试验。当延误造成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4.3 按 10.3.3 款第(3)项试运行考核时间周期的约定,在试运行考核期间,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考核中断或停止,且中断或停止的累计天数超过第 10.3.3 款第(3)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试运行考核周期时,试运行考核应在中断或停止后的 60 日内重新开始,超过此期限视为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已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10.5 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
10.5.1 根据 5.1.1 款或 5.1.2 款及其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自费修补其缺陷,由发包人依据第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组织进行此项试验。
10.5.2 承包人根据 10.5.1 款重新进行试验,仍未能通过该项试验时,承包人应自费继续修补缺陷,并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按 10.2.3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再次进行此项试验。
10.5.3 因承包人原因,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时,发包人有权根据 16.2.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0.6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生产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在根据
5.1.1 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书,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金额、或赔偿计算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发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时,承包人根据 5.1.2款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在本项专用条款对相关责任约定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计算的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赔偿金额后,视为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
(2)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若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接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期限,发包人应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 10.6 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10.7 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1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和(或)按单项工程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10.7.2 发包人根据 10.3 款、10.4 款、10.5.1 款、10.5.2 款及 10.6 款的约定对通过或视为 通过竣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的,应按 10.7.1 款颁发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该证 书中写明的试运行考核通过的日期和时间,为实际完成考核或视为通过试运行考核的日期和时间。
10.8 丧失了生产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和(或)单项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并扣罚已提交的履约保函。
第 11 条质量保修责任
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双方应按法律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期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是承包人单项工程保修责任开始的日期,也是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日期。
11.1.2 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即使合同已约定延期支付利息。
如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期付款利息,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应从接到该责任书的第 11 日起承担竣工结算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
11.2 缺陷责任保修金
11.2.1 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
11.2.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2.3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应依据第 14.5.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支付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缺陷责任保修金。
第 12 条工程竣工验收
12.1 竣工验收报告及完整的竣工资料
12.1.1 工程符合竣工验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发包人已按 10.7 款的约定颁发了竣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且承包人完成了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经发包人或监理人验收后,承包人应依据 8.1.1 款(1)、(2)、(3)项、8.2 款竣工试验的检验与验收、10.3.3 款第(4)项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结果等资料,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约定。
12.1.2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后 45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确认,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对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资料进行修改。45 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确认。
12.1.3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工程,按 12.1.1 款及 12.1.2 款的约定办理。
12.2 竣工验收
12.2.1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根据 12.1.2 款的约定被确认后的 6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12.2.2 延后组织的竣工验收
发包人未能根据 12.2.1 款的约定,在 60 日内组织竣工验收时,按照 14.12.1 至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
在 12.2.1 款约定的时间之后,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在验收
后的 30 日内,对承包人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资料提出的进一步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意见自费修改。
12.2.3 分期竣工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或分期使用的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按 12.1.3 款、12.2.1 款的约定,分期组织竣工验收。
第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
13.1 变更权
13.1.1 变更权
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
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 13.2 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
13.1.2 变更
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应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13.1.3 变更建议权
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
13.2 变更范围
13.2.1 采购变更范围
(1)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3)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竣工后试验物资的采购数量;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2 施工变更范围
(1)根据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2)根据 5.2.1 款第(1)项、第(2)项之外,经发包人确认新增加的施工障碍处理;
(3)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4)现场其他签证;
(5)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13.2.4 发包人的赶工指令。承包人接受了发包人的书面指示,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它任何部分的进度时,承包人为实施该赶工指令需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变更处理。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计划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上述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 4.1.2 款的约
定,自费赶上;竣工日期延误时,按 4.5 款的约定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13.2.5 其它变更。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3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
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2)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
办理。
13.4 紧急性变更程序
13.4.1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须在 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并送交承包人总承包项目经理。
13.4.2 承包人应在紧急性变更指令执行完成后的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资源消耗和估算。因执行此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可提出竣工日期延长要求,但应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项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 10 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估算、和(或)延长竣工日期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4.2 款提交的书面资料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被批准的合理估算,和(或)给予竣工日期的合理延长。
承包人对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费用、竣工日期的延长存有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程序解决。
13.5 变更价款确定
变更价款按以下方法确定:
13.5.1 合同中已有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合同中已有的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
13.5.2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的,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
13.5.3 合同中无相应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亦无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变更价款。
13 .5.4 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方法。
第 14 条合同付款
14.1 合同付款
14.1.1 付款
(1)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由发包人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发包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 担保
14.2.1 履约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履约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支付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函。支付保函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3 预付款保函
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时,预付款保函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3.2 预付款支付按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 工程进度款
14.4.1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付的其它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14.5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扣与支付
14.5.1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暂时扣减。发包人可根据 1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保修金金额和 11.2.2 款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缺陷责任保修金。
14.5.2 缺陷责任保修金的支付按专用条款中约定。
14.6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14.6.1 付款条件
按专用条款中约定。
14.7 税务与关税
14.7.1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与进口工程物资相关的各项纳税义务。
14.7.2 发包人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增值税和关税减免时,承包人有义务就办理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14.8 竣工结算
14.8.1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在根据 12.1 款的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发包人确定后的 60日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的格式、内容和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8.2 最终竣工结算资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的 90 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就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正,提交最终的竣工结算报告和最终的结算资料,并由承包人自行按照如皋市审计局规定送审,费用自理。
14.8.3 结清竣工结算的款项按专用条款约定。
14.8.4 未能按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 60 日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时结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启用工程时,承包人应进行启用;发包人未要求启用工程时,承包人须承担保管、维护和保养的费用和责任,不包括根据第 9 条工程接收的约定已被发包人使用、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分。
14.8.5 承包人未能支付竣工结算的款项
(1)承包人未能按 14.12.3 款的约定,结清应付给发包人的竣工结算中的款项余额时,发
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根据 14.2.1 款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减该款项的余额。
履约保函的金额不足以抵偿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之后的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2)合同未约定履约保函时,承包人应从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第 31 日起,支付拖欠的竣工结算款项的余额,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如承包人在最终竣工结算资料提交后的 90 日内仍未支付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5 条保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按适用法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范围、投保金额、保险期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适用法律规定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承包人应依据工程实施阶段的需要按期投保;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的适用法律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性保险,根据 13 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保险单对联合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时,保险赔偿对每个联合被保险人分别施用。承包
人应代表自己的被保险人,保证其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15.1.3 承包人从保险人收到的理赔款项,应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15.1.4 承包人应在投保项目及其投保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
印件和保险单生效的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上述证明文件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投保,发包人可以自己名义投保相应保险,由此引起的费用及理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论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应将本合同的另一方、本合同项下分包商、供货商、服务商同时列为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具体的应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保险的其它规定
15.3.1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时除外。
15.3.2 保险事项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15.3.3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保险费用由各自承担。
第 16 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6.1 违约责任
16.1.1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6.2 款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7.5 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16.2 索赔
16.2.1 发包人的索赔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尽快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并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 6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的理由和证据;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 30 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于答复、或未向发
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4)当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发包人应尽快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索赔程序与本款第(1)项至第(3)项的约定相同。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细节及因由。在上述书面通知发
出之日起的 60 日内,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
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行调解;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仍存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事项。
16.3.2 争议不应影响履约
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实施。除非出现下列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实施,
(1)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止实施;
(2)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停止实施。
16.3.3 停止实施的工程保护
根据 16.3.2 款约定,停止实施的工程或部分工程,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保护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图纸、已完工程,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
第 17 条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17.1.1 通知义务
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管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应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止。
17.1.2 通报义务
工程现场发生不可抗力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48 小时内,承包人(如为工程现场的照管方)须向发包人通报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应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报告受害情况。对报告周期另有约定时除外。
17.2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竣工日期,按如下约定处理:
(1)永久性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的损失、损害,由按各自责任承担;
(2)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发包人通知恢复建设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0 日内、或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计划安排的资料和报告。恢复建设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第 18 条合同解除
18.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8.1.1 通知改正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18.1.2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
(1)承包人未能遵守 14.2.1 款履约保函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执行 18.1.1 款通知改正的约定;
(3)承包人未能遵守 3.8.1 款至 3.8.4 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
(5)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 30 日以上;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根据 8.6.2 款第(4)项(或)和 10.8 款的约定,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
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它承包人实施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违反
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解除合同通知后停止和进行的工作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解除合同 30 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
(2)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
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5)向发包人提交全部分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含在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通知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合同中的部分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部分工作;
(8)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和(或)拆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18.1.4 解除日期的结算
根据 18.1.2 款的约定,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部分工作的通知后,发包人应立即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合同款项,包括 14.3 款的预付款、14.4 款的工程进度款、13.7 款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暂扣的款项、16.2.款的索赔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约定的任何应增减的款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资料。
18.1.5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1.4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双方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
(2)如合同解除时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应根据14.3.3 预付款抵扣的约定扣除,并在此后将约定提交的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发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时,有权从 14.2.1 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
约保函中扣减。
(4)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扣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5)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8.1.6 承包人的撤离
(1)全部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有权按 18.1.5 款第(4)项的约定,承将未被因抵偿扣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行撤离现场。并承担撤离和拆除临时设施的费用。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2)部分合同解除的撤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发出撤离现场的通知后,将其多余的机具、设备、设施等自费拆除并自费撤离现场(不包括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被抵偿的机具等)。发包人为此提供必要条件。
18.1.7 解除合同后继续实施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委托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它承包人使用已移交的永久性工程的物资,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文件及资料,以及使用根据 18.1.5 款第(4)项约定扣留抵偿的设施、机具和设备。
18.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基于下列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15 日前告知发包人:
(1)出现第17 条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2)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有权停止和必须进行的工作如下: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
(2)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管的、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3)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5)在承包人自留文件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
根据 18.2.1 款的约定,发包人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与承包人商定已发生的工程款项,包括:14.3 款预付款、14.4 款工程进度款、13.7 款合同价格调整的款项、14.5 款保修金暂扣与支付的款项、16.2 款索赔的款项、本合同补充协议的款项,及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增减款项(当出现 18.2.1 款第(1)项不可抗力的情况,撤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款项,作为解除日期的结算依据。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双方应根据 18.2.3 款解除合同日期的结算资料,结清解除合同时双方的应收应付款项的余额。
(2)如合同解除时发包人仍有未被扣减完的预付款,发包人可根据 14.3.3 款预付款抵扣的
约定扣除,此后,应将预付款保函返还给承包人。
(3)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承包人可从 14.2.2 款约定的发包人提交的支付保函中扣减,此后,应将支付保函返还给发包人。
(4)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其它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而合同未约定发包人按 14.2.2
款提交支付保函时,发包人应根据 18.2.3 款的约定,经协商一致的解除合同日期结算资料后支
付拖欠的余额。发包人在此后的 365 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第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5)如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尚有未能付给发包人的付款余额,发包人有权根据 18.1.5 款约定的解除合同后的结算中的第(2)项至第(4)项进行结算。
18.2.5 承包人的撤离。在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将除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它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18.3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8.3.1 付款约定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8.3.2 解除合同的争议
合同双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期的结算有争议的,应采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接受友好协商时,根据 16.3 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9 条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合同生效。
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19.2 合同份数
合同正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合同双方应持的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3 后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应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 20 条补充条款
双方对本通用条款内容的具体约定、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
第 1 条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1.1.51 双方约定的视为不可抗力时间处理的其它情形如下:
(1)战争、叛乱、恐怖主义、骚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自然灾害等以及《民法典》中不可抗力定义的内容。
(2)本地区发生列度Ⅶ度以上(含Ⅶ度)的地震。
(3)以上情形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1.1.52 双方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它定义: 双方另行协商 。
1.2 合同文件
1.2.1 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洽商、变理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书面纪要和备忘录;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7)合同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10)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4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13 号)、七部委第 12 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第 89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七部委第 30 号令、2013 年九
部委第 23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 279 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
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1.5 标准、规范
1.5.1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规范(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强 制性条款及省、市有关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相关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当标准互相矛盾时,以最新和最严格的为准。
1.5.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
1.5.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 以现场业主代表及教育局有关领导要求为准。发包人的技术要求及提交时间: 以现场业主代表及教育局有关领导要求为准 。
承包人提交实施方法的时间: 以现场业主代表及教育局有关领导要求为准 。
1.6 保密事项
双方签订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执行通用条款 ,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执行通用条款 ,作为本合同附件。第 2 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1 在施工过程中,对大宗材料及重要设备进行认质认价、监督审核承包人相关招标事宜。
2.1.2 配合承包人完成本项目消防、供电等专项验收。
2.1.3 配合承包人完成总体竣工验收。
2.1.4 发包人对承包人按形象进度节点上报的计量(计价)报审表进行审核,并在 7 日内进行确认,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5 召开工程协调会:发包人负责及时召开工程协调会,协调有关工程事宜。
2.1.6 竣工资料归档入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由发包人负责。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其他人员(见本项目代建合同中代建人项目部管理成员);发包人代表的职务:业主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权利,全面负责本 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2.3 监理人
2.3.1 监理单位名称: ;工程总监理姓名: ;
监理的范围:按照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就本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约定的
监理范围执行。
监理的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就本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约定的
监理范围执行。
监理的权限:1.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监督、见证与管理; 2.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3.对工程实施过程中事故处理、工程变更、工程调整、经济索赔、工程款拨付等事项进行签证审核。
2.5 保安责任
2.5.1 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在以下两者中选择其一,作为合同双方对现场保安责任的约定:
□发包人负责保安的归口管理
☑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并与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开工后编制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
2.5.2 保安区域责任划分及双方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施 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充分关注所有在场人员及行人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承包人施工区域内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非施工
人员不得进入现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第 3 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3.1.1 承包人配备有街村工作经验或有矛盾协调能力的专职人员协调施工期间日常群众矛盾,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各类手续(含发包人相关的)。
3.1.2 承包人负责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项目开工行政许可文件。
3.1.3 负责项目范围内的所有设备、材料和相应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消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保管、管理及剩余材料和备品备件的移交工作。
3.1.4 负责本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优化方案设计(含估算)、初步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含预算)、竣工图绘制、相关勘察及施工过程的现场配合等后续设计服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施工、采购、竣工验收、保修、项目移交及缺陷责任修复等工作,具体以招标人的要求为准。
3.1.5 负责验收及其相关的协调工作。
3.1.6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的工程量(计价)报审表、当月工作简报及下月进度计划四份。
3.1.7 承包人按照批准的临时设施总平面布置图及相关生活配套设施,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及维护。
3.1.8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人的指令,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告、测量报告、
试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
3.1.9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施工现场所有的设备、监时建筑等防火安全,配备足够的防火设备。
3.1.10 承包人安全责任: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
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6)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求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8)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职责:代表公司实施项目管理,是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建立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管理体系、项目的文明工地建设及施工人员的精神文明建设;组
织制定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管理目标;履行公司与业主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及与分包商签订的 分包合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代表承包方全权行使工程管理中承包人职责。
因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职其它项目经理的违约约定:原则
上不允许更换。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上述人员时,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 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一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并且发包人有权为此解除本合同,并向承包人追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未达到合同约定天数的,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000 元。
承包人确认本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班子成员纳入发包人的考勤管理,工程总承包项 目经理每周不少于 5 天、每天至少 8 小时在本项目工程现场开展工作,且应根据发包人的需要参加每周召开的例会(有事须提前向发包人告假,并征得同意),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违反上述约定,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1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项目部班子成员每周不少于 5 天,每天至少 8 小时在本项目工程现场开展工作,且参加每周召开的相关例会(有事须提前向发包人告假,并征得同意),如项目部班子成员违反上述约定, 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 5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3.2.5 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设计项目负责人职责:
(1)领会设计意图,掌握设计标准,做好合同范围内工程的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专项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解决工程设计中的相关技术问题。参与重大工程技术问题的决策。
(2)代表公司接受发包人的管理和指令,参与与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工作。
(3)主持制定本项目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计划、进度计划及总体计划。
(4)深入施工现场,处理矛盾,解决问题。加强与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协作与沟通。
(5)监督各专业设计进度与设计质量,保证设计团队的人员配备到位。
(6)做好项目的设计管理工作,保证设计成果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项目设计负责人权限:承担本项目合同范围内工程设计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
3.2.6 施工项目负责人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施工项目负责人职责:负责本工程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施工组织、进度协调等工作。施工项目负责人权限:以开工前承包人提供的授权书为准。
3.8 分包
3.3.1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本工程中所有项目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分包。属依法分包的,则应把 分包的工程内容及分包的单位提前书面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在得到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认可
后,方可分包,否则,视作发包人不同意分包。若发包人查实承包人擅自分包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时整改并可以终止合同,由此造成一切责任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管理人员, 承担与施 工总包之间的管理和协调任务。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
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商履约行为负总责。
第 4 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中的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根据开工时间和工程总工期,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审核后,由发包人确定。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 14 日内提交不少于 4 份,工 程总监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7 日内应确认。
4.3 采购进度计划
4.3.1 采购进度计划提交的份数和日期:随项目进度按监理人的要求执行并应与承包人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时间安排相协调。
4.3.2 采购开始日期:随项目进度按监理人的要求执行并应与承包人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时 间安排相协调。
4.4 施工进度计划
4.4.1 施工进度计划(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单项工程开工 前 7 天,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份数满足需要。
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 分部分
项工程开工前 3 天,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份数满足需要。
4.5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 1 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万 分之四;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3%。
第 5 条技术与设计
5.1 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5.1.1 承包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根据工程考核特点,在以下类型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的约定。
☑ 按工程量考核,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
□ 按单项工程考核,各单项工程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达到阶段完工标准。
5.1.2 发包人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
其中,发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见设计任务书、招标文件其他条款及附件、答疑文件
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和(或)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和(或)使用功能说明如下:无。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发包人协助承包人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5.2.2 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自行收集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资料及时核查其准确性由承包人负责,费用自理。承包人不得以资料不全、不实等为由提出索赔等。
本项目为限额设计,若因承包人设计的原因导致发包人工程投资额超过投资控制额,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本工程安全使用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或过度设计的发生。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设计职业道德,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收集、核实各类原始数据,按照行业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不能造成浪费。尤其不得出现利用未经证实的或虚假资料进行设计,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
承包人须全过程参与和组织施工图中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专项方案评审。
承包人应配专职设计组常驻施工现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包括设计交底、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协助审查材料样品、配合进行施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设计、处理现场设计变更、竣工试验及竣工验收等。
承包人按发包人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减收本合同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各阶段设计成果经评审或审
查需要设计调整的,承包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调整后的设计成果,并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损失部位进行评估,评估费由承包人承担。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满足相关规范。
承包人按本合同及发包人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
承包人的所有设计须得到发包人认可,未达到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改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承包人的方案深化设计无法通过发包人认可,发包人有权与其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设计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不得随意调整。在过程中因发包人提出设计变更等因素而增加的服务,设计费均不作调整。
5.2.4 操作维修手册
发包人提交的操作指南、分析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与发包人另行约定 。
承包人提交的操作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最终提交期限:与发包人另行约定 。
5.2.5 设计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
规划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随项目进度计划执行。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随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
技术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随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的份数和提交时间:随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5.3 设计阶段审查
5.3.1 设计审查阶段及审查会议时间
本工程的设计(含勘察)阶段(名称):初步设计、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承包范围内的专
项设计。
设计审查阶段及其审查会议的时间安排: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安排并满足发包人的工期要求,具体要求以现场业主代表及教育局相关领导要求为准。。
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
②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承包人应积极采纳,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议、审查和确认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③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等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④设计缺陷的修复。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 6 条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6.1.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承包人应考虑本次改造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 结合现场情况予以利用,并保证整个项目所有建筑物、设施设备等满足使用功能。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承包人应考虑本次改造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结合现场情况予以利用。
6.1.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物资
(1)工程物资的类别、估算数量:工程物资的质量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要求自行采购。
(2)工程物资的采购前确认:承包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品
牌范围,不得擅自替代。在采购工程物资的主材前,必须履行确认程序,即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 供主材书面采购清单和样品(采购清单包括不限于数量、主要参数、品牌),监理单位对照投标
文件和招标文件对采购清单内容和样品进行确认,签署意见后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对采购清单和样品出具书面意见后,承包人亦无异议进行采购。
(3)现场设置样品间,在主要材料和设备事先选样后,由设计方项目负责人、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的代表签字确认留存封样。
(4)监理单位和发包单位的确认时间不得超过 4 个工作日。
(5)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满足工程竣 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改造及原有建筑物设施设备等)。材料必须现场取样,经发包方、监理共同见证后送至发包人确定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承包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按规范
或法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2 检验
6.2.1 工程检验与报告
(1)报告提交日记、报告内容和提交份数:按各项工程实际需要提供 。
6.3 进口工程物资的采购、
6.3.1 采购责任方及采购方式:无 。
6.6 工程物资保管与剩余
6.6.1 工程物资保管
委托承包人保管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与发包人另行约定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与发包人另行约定。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以现场交付双方确认为准,但不提供临时设施。第 7 条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7.1.3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期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畅通。承包人的进场日期:以监理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7.1.4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用水、用电等类别、取费单价:按现行市场价
7.1.10 由发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无。
7.2 对承包人的义务
7.2.1 承包人自行引入水、电接驳点,水 、电负荷和质量由承包人自行考虑,须满足工程现场生产生活需求,费用自理。
7.2.2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三份、开工前 7 天内。
需要提交的主要单项工程、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名称、份数和时间:三份、开 工前 7 天内。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三份、开工前 7 天内
7.2.4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高峰量和使用时间:合同签定后 7 天内。
发包人能够满足施工临时用水、电等类别和数量:发包人对现场不增加任何投入,承包人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水电等节点位置资料的提交时间:约定开工日期前 10 内提交。
7.2.12 清理现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不另计。
7.2.13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它义务:
(1)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发包人和监理办公用房 2 间,并配备 空调及桌椅及电子、文具等办公用品,所需费用(包括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含在合同价内,不另计费用。
(2)已完工程成品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工程部分成品保护由承包人免费负责, 已交付部分成品保护由发包人负责,施工期间谁损坏谁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不仅包括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内容,还应包括发包人或分包人已支付总包管理及配合费的各种分包工程,以及发包人认为属于承包人应进行成品保护的内容。对于发生污染、损坏、失窃的,承包人应自行予
以修复或自行督促相关责任人修复,交付前发生的精保洁或多次精保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要求及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如因施工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及时维修到位并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
(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省级文明工地标准做好现场布置和管理,作业区、生活
区、办公区及施工大门两侧各 150 米范围的场地,每天安排相应的人负责清理和打扫,并保证 在每天上午 8:00 前完成保洁工作(有特殊要求须满足要求)。必须按照市相关规定做好扬尘管控措施,满足所有市对于文明工地的环保要求。
(5)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地下管线数据仅为相关部门所能提供的数据,因承包人的责
任而造成的一切问题均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人的施工管理区及施工场地应设有临时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施工排水设施,生活、 施工垃圾等应及时清运,施工材料如涂料、化学品等应妥善存放,并设防雨、防风、防雷、防火等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7)承包人全权负责其劳务及职员的雇佣、工资的支付、房屋、膳食及运输的安排。承包 人在任何时候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职员发生任何违法的、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施工人员及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8)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整个施工期间现场的安全管理,及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安全措施落实、和安全事故处理等问题。
(9)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材料进场时间和顺序,合理布置和利用现场空间,不 得杂乱无序,影响施工和通行。进场材料按规定履行见证取样、送检工作,不合格的及时退场。
(10)承包人及时向市、如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开工前期必要手续(质量监督、
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环保报监、消防审查、人防审查、城建档案馆、城管、绿化手续等等所 有相关手续)以确保按期开工;在手续办理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费用。其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1)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的档案管理,竣工数据的检查、汇总及各分包人的资料汇总。整
理汇总全部符合城建档案馆、发包人以及工程竣工交付移交给发包人指定的接收单位所要求的竣 工数据及竣工图,并及时完成移交,包括符合要求的电子档案数据和工程影像数据,发包人对于竣工数据的整理、汇总及移交不额外支付工作酬金,承包人应积极配合。
(12)承包人必须自行处理协调好与周边居民、小区、单位和其它参建单位的关系,确保工
程顺利完成。因相邻关系(但不包括因发包人征地拆迁遗留问题)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 自行承担,因此引起对现场施工的影响,不计窝工、误工损失,也不顺延工期。本工程所有因施工原因造成的与本工程所有住户发生的矛盾,发生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13)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移交的水表、电表进行保护,并按合同约定按时缴交水电费用。
(14)施工中所需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夜间施工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 费用。
(15)在满足发包人有关市政、园林景观、其它配套工程等进场施工要求下,承包人运至现 场的各种设备、材料应及时清理让出场地,因施工时临时硬化的场地、设备基础、应按要求拆除并修复场地、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
(16)承包人对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各个节点时间进行承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节点时 间或中间交工时间不能实现,除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外,对因延迟交付而引起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7)承包人所有文件必须由授权委托书中明确的被授权人办理,对其他人员代签的,监理
人或发包人可以视为无效文件,有权拒收,被授权人不得变化,被授权人无权再授权。
(18)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道路、管线、围墙等的二次或多次移位、翻运、修复、 碾压、硬化、维护和临时道路或设备基础砼的破除和外运工作,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行签证。
(19)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好检测单位进行工程材料和现场的检测工作,所有产生的配合检测单位检测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承包人需充分对现有物业条件所有区域设备情况进行保护,施工期间不得影响各种设 备的正常运转,造成影响的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对于区域内现场前期施工的各种设备和管线,应
做好对接和利用,减少不必要的返工和浪费。保证项目完成后的水、电、气全部到位,设备正常 运行,满足最大的运行荷载。所有的水电气配套接入、水电气增容、验收手续也由承包人一并办
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未能合理使用原有设备和管线造成的增加费用也由承包人承担。
(21)装修时不得破坏原有建筑和结构,不得擅自凿除楼板和墙体及柱。如不得已必须要进 行局部破除,需要提供方案经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书面同意,并先进
行加固到位后才可以实施,相关费用包含再合同总价内;原结构设计荷载不得超出。对于局部荷 载超过规定的或集中荷载较大的区域,要求提交加固方案并结构验算书给原设计单位复核,复核合格后才可以加固。
(22)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积极做好廉政建设工作,配合发包人做好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23)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成品保护工作,现有所有设备的的现状维保、检测、维修。若使 用现场设备,需要取得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书面同意。各项设备工程竣工后正常运行且手续完备方交付业主,此类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24)施工过程中对发包人招标进场的其它单位提供配合服务和管理工作,其它单位包括但
不限于供电施工单位,配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电源、水源接驳点。预留施工运输通道、运输 地面保护措施、预留套管、孔洞封堵等配合工作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5)临时电的接驳点由总包自行考虑,施工过程中正式电进场施工期间临电切断后的施工 用电等均自行考虑,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使用临时发电机组等,施工单位应自备发电机组,连续
停电 48 小时以上的开机费用签证后进行结算,停电造成工期延误及其他费用,发包人不予签证。
7.4 人力和机具资源
7.4.1 人力资源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内容包括主要人员的姓名、职 务、职称、承担工作、联系电话、主要资历、经验、承担过的项目等,三份,人员进场时;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表格形式一式三份。
7.4.2 主要机具计划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内容包括生产(设计)机具名 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生产能力等,3 份,约定开工日期前提交。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报告期:三份,机械进场时。
7.5 质量与检验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标准执行最新相关文件;表格形式执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表格格式。
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标准执行最新相关文件;表格形式执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表格格式。
第三方检查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第三方一方参检的部位;标准执行最新相关文件;表
格形式执行第三方检查单位提供的表格格式。
承包人自检的部位、标准及表格形式: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标准执行最新相关文件;表格形式执行施工单位的表格格式。
7.6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7.6.1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隐蔽验收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请 监理或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就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按照专用条款第 7.4.2 条进行处罚处理。
7.8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
7.8.1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
(2)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计划的份数和时间:
3 份,约定开工日期前。第 8 条竣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阶段。
8.1 竣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竣工试验方案
提交竣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与发包人另行约定第 9 条工程接收
9.1 工程接收
9.1.1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
在以下两种情况中选择其一,作为双方对工程接受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指导发包人进行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
☑由发包人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竣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核责任的,接收单项工程的先后顺序及时间安排,或接受工程的时间安排如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移交给发包人。
9.1.2 接收工程提交的资料
提交竣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本条不适用 。第 10 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包含承包人竣工后试验。
10.1 权利和义务
10.1.1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它义务和工作: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2)竣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完成时间:另行协商。
(7)其它义务和工作:另行协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10.2 竣工后试验程序
10.2.5 竣工后试验日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