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样本条款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9.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6.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5. 乙方不聽從甲方監工人員指揮,而釀成糾紛情節重大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 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五、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六、犯第 87 條至第 92 條之罪,經 第 1 審為有罪判決者。 七、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五)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三)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機關未依前款規定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廠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廠商接獲終止或解除契約通知後,應即將該部分工程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將有關之機具設備及到場合格器材等就地點交機關使用;對於已施作完成之工作項目及數量,應會同監造單位辦理結算,並拍照存證,廠商不會同辦理時,機關得逕行辦理結算;必要時,得洽請公正、專業之鑑定機構協助辦理。廠商並應負責維護工程至機關接管為止,如有損壞或短缺概由廠商負責。機具設備器材至機關不再需用時,機關得通知廠商限期拆走,如廠商逾限未照辦,機關得將之予以變賣並遷出工地,將變賣所得扣除一切必需費用及賠償金額後退還廠商,而不負責任何損害或損失。 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廠商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機關有損失者亦同。 機關得自通知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日起,扣發廠商應得之工程款,包括尚未領取之工程估驗款、全部保留款等,並不發還廠商之履約保證金。至本契約經機關自行或洽請其他廠商完成後,如扣除機關為完成本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或損失、損害後有剩餘者,機關應將該差額給付廠商。如有不足者,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應將該項差額賠償機關。 契約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但不包含所失利益。 依前款規定終止契約者,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之履約標的,依契約價金給付;僅部分完成尚未能使用之履約標的,機關得擇下列方式之一洽廠商為之: 繼續予以完成,依契約價金給付。 停止製造、供應或施作。但給付廠商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 非因政策變更且非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而有終止或解除契約必要者,準用前2款規定。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機關得隨時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正後方准恢復履約。廠商不得就暫停執行請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增加契約價金。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機關通知廠商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得補償廠商因此而增加之必要費用,並應視情形酌予延長履約期限。但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6個月(機關得於招標時載明其他期間)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因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機關有延遲付款之情形,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加計年息3%之遲延利息。延遲付款達3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廠商不得對機關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雙方並互負保密義務。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甲方未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 契約經依第1款規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乙方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及損失,由乙方負擔。無洽其他廠商完成之必要者,得扣減或追償契約價金,不發還保證金。甲方有損失者亦同。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四)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五)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8. 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9.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10.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11. 廠商未依契約約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次日起10日內或 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 12. 違反環境保護或勞工安全衛生等有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13. 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 14. 違反法令或其他契約約定之情形,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