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条件. 乙方按以下约定发放贷款: ,该贷款将以丙方购楼款的名义存入收款人指定的账户。
1、 本合同由各方签署,并在办妥房产抵押(含预抵押)登记手续后,乙方将贷款金额全数贷予甲方。
2、 本合同由各方签署后,乙方将贷款金额全数贷予甲方。
3、 本合同由各方签署,乙方、丙方及售楼方已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和预售房产抵押登记,取得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回执、凭证,并将该回执、凭证交由乙方收执、保管。之后,乙方将贷款金额全数贷予甲方。
4、 本合同由各方签署,乙方、丙方及售楼方已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办妥上述备案登记手续之后,乙方将贷款金额全数贷予甲方。
5、 本合同由各方签署,乙方、丙方已到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回执、凭证,并将该回执、凭证交由乙方收执、保管。之后,乙方将贷款金额全数贷予甲方。
6、 本合同由各方签署,乙方、丙方已提供契税发票或已过户至丙方名下的房屋权属证明后,乙方将贷款金额全数贷予甲方。
放款条件. 1. 乙方未满足下列任何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款申请,并有权不予发放借 款,但乙方满足下列所有提款条件并不构成甲方必须向乙方发放借款的义务,甲方仍然有权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借款。如甲方决定不发放贷款,甲方无需承担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 乙方已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处开立账户;
(2) 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且甲方认为该资料、文件和信 息的内容符合甲方的放款要求,本条款项下甲方要求提供的材料文件均应为真实、完整及最新的文件;
(3) 乙方未违反或未可能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 若甲方要求的,乙方按甲方要求签订有关借款资金监管的监管协议。
2. 乙方经由上海农商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借据视为借款凭证。贷款从甲方账户划出即视为甲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 款日,甲方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甲方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循环借款额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年进行定期复评。如因监管政策变动、乙方资信下降等原因导致复评额度低于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二所列额 度的,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复评后的额度发放贷款。
放款条件. 1. 乙方未满足下列任何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款申请,并有权不予发放 借款,但乙方满足下列所有提款条件并不构成甲方必须向乙方发放借款的义务,甲方仍然有权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借款。如甲方决定不发放贷款,甲方无需承担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 乙方已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处开立结算账户,且该账户已经开通网上银行专业版;
(2) 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且甲方认为该等资料、文件和信息的内容符合甲方的放款要求,除非明确要求提供原件,本条款项下甲方要求提供的材料文件均应为真实、完整及最新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 乙方未违反或未可能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 乙方当次申请提取的贷款金额加上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的贷款余额之和小于借款额度;
(5) 甲方要求的提供借款的其他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特别约定条款七中规定的条件)。
2.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提款申请(该申请应至少包括提款时间、提款用途及提款金额等信息)及委托支付的交易对象清单 (如有),乙方可以自行选择通过甲方柜台、使用网上银行或其他甲方同意的方式向甲方提交提款申请;若甲方决定向乙方提供借款,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通过转账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直接划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交易对象的账户内,甲方完成上述手续后,即视为已向乙方发放贷款,且视为乙方已经收到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放款条件. 借款偿还和计息、结息
放款条件. 1. 乙方未满足下列任何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提款申请,并有权不予发放借 款,但乙方满足下列所有提款条件并不构成甲方必须向乙方发放借款的义务,甲方仍然有权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借款。如甲方决定不发放贷款,甲方无需承担由此给本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 乙方已按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处开立账户;
(2) 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且甲方认为该资料、文件和信 息的内容符合甲方的放款要求,本条款项下甲方要求提供的材料文件均应为真实、完整及最新的文件;
(3) 乙方未违反或未可能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4) 若甲方要求的,乙方按甲方要求签订有关借款资金监管的监管协议。
2. 乙方经由上海农商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自助提款形成的电子借据视为借款凭证。贷款从甲方账户划出即视为甲方的贷款义务履行完毕,划出日即为实际放 款日,甲方放款时,因贷款资金跨行或异地划付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甲方的过错外,错划、无法划入指定账户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不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循环借款额度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年进行定期复评。如因监管政策变动、乙方资信下降等原因导致复评额度低于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二所列额 度的,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复评后的额度发放贷款。
放款条件. 本合同生效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借款人方可支用借款(贷款人同意豁免的除外):
(1) 借款人有关申请资料已经填写完整。
(2) 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件已经签署。
(3) 借款人的借款资质、信用状况经贷款人和其合作机构调查并分别独立评审通过。
(4) 如本合同项下有其他担保措施的:该等担保已经合法有效设立;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的,申请支用借款时最高额担保没有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不利变化。
(5)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项下不 存在违约,且支取借款也不会导致任何违约的发生。
(6) 本合同相关及贷款人要求的包括批准、登记、备案、保险、公证、见证等手续已全部办妥。
(7) 借款人及/或担保人已支付本合同项下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8) 贷款人合理要求的其他必备条件。
放款条件. (1) 借款人有关申请资料已经填写完整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交了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全部材料;
(2) 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件已经签署;
(3) 借款人的借款资质、信用状况经贷款人和其合作机构调查并分别独立评审通过; ” ) ) , ) ) ; , ) ) ) , 》
(4) 借款人指定且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以下或称为“保险人 (如有)出 具以贷款人及/或其指定的受让人(如有)为被保险人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单(如有 ,为借款人全部借款本息(含罚息复利等 的 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且保单内容和形式为贷款人所接受;保险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如有 ,该等担保已令保险人满意地落实(涉及担保登记的,该等登记已完成并由保险人取得担保权证 同时 由借款人指定且贷款人认可的具备合法融资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以下或称为“担保公司”(如有 为借款人全部借款本息(含罚息复利等 的 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担保承诺函 (具体名称以实际签订的文本所记载的名称为准)已生效;
(5) 如本合同项下有其他担保措施的:该等担保文件已经适当签署;担保涉及登记或备案手续的,该等登记或备案已经完成并取得有关担保登记证明文件;
(6) 借款人借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
(7) 借款人在本合同作出的承诺、保证和声明均是持续真实、有效的;
(8) 借款人不存在已经发生并仍持续的任何违约,且拟提取的借款也不会导致任何违约的发生;
(9) 借款人未有任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发生或情形出现;
(10) 贷款人合理要求的其他必备条件。
放款条件. 乙方发放贷款以下述条件为前提,乙方有权进行审查,但此等审查不构成乙方义务:
(a) 甲方有关借款的申请资料已经填写完整;
(b) 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件已经签署;
(c) 甲方的借款资质、信用状况经乙方调查评审通过;
(d) 对于乙方要求提供担保的(如有),所有担保条件均已满足,即为甲方全部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为免疑义,本合同所称“利息”、“本息”均含罚息、复利等)以及其它应付款项承担保证责任。
放款条件. 7.1 甲方有关申请资料已经填写完整;
7.2 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件已经签署;
7.3 甲方的借款资质、信用状况经乙方调查评审通过;
7.4 对于乙方要求提供保险或担保的(如有),乙方合作保险公司和/或担保公司出具以乙方及其指定的受让人(如有)为被保险人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单和/或担保文书,为甲方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本合同所称“利息”、“本息”均含罚息、复利等所有)及全部费用(如有)承担保证保险和/或担保责 任。
放款条件. 乙方确认,乙方未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甲方有权不发放贷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 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账户。
2. 乙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