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样本条款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开市前无法公布,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券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异常情形时; 11、 港股通的业务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 12、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6 项和第7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6、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当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6、8、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IOPV 计算错误。 6、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份额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 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 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 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9、 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1、 发生继续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2、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3、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或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净值或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所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停市或遇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办理赎回业务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4、 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5、 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在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IOPV 计算错误。 6、 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设置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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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T 日)交易结束后理财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理财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四舍五入。

  • 临时占地 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执行。其他事项的约定: / 。

  •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xdf 国と当社との委託契約に基づき、当該契約を締結するため、契約締結日は国の令和 4 年度予算(暫定予算を含む。)が成立した日以降とする。 また、暫定予算になった場合、全体の契約期間に対する暫定予算の期間分のみの契約とする場合がある。

  • そ の 他 (1) 上記2.に示す資格を有しない者及び入札に関する条件に違反した入札は無効とする。 (2) 落札決定にあたっては、入札書に記載された金額に当該金額の100分の10に相当する額を加算した金額(当該金額に1円未満の端数があるときは、その端数金額を切り捨てた金額)をもって落札価格とするので、入札者は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に係る課税事業者であるか免税事業者であるかを問わず、見積もった契約希望金額の110分の10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