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2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样本条款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2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 因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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