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将先行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8.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5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投保人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照合同中止期间内的本公司保险单贷款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合同中止期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保险单贷款利率,则按照不同利率对应的期间分别计算并收取应付利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及其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如有)。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贷款、自动垫交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及利息或欠交的保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容变更 8.6
未还款项.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或保险费等款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或未还清款项,本公司会在扣除相应款项后给付。 6.5
未还款项.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4.2 宽限期 9.5 合同内容变更
未还款项.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 5.现金价值权益5.1 现金价值 11.3 合同内容变更11.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八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