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样本条款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别为本合同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9.9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为保险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方式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交日。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3 保险金申请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36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4.3.1 一般医疗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7; (4) 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 认可的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及出院证明、医学诊断书及医疗病历(门诊或住院); (6) 医疗费原始凭证及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7)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意外事故证明和资料。 4.3.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 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 能够证明符合约定重大疾病定义的认可的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书、医疗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证明、医疗病历(门诊或住院),以及其他医学证明文件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 (6) 医疗费原始凭证及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7)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意外事故证明和资料。 4.3.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4.3.4 提供补充材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20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