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样本条款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本契約而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規範未約定事項,悉依中華民國法令為依據處理。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一、 因本信託契約所生之爭議,如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同意書及本約定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一切訴訟應以中華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甲方不論為本國人、外國人或外國法人而與乙方發生各種債之關係者,其法律行為均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9. 1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如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爭議而涉訟時,委託人及受託人同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9. 2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收款信託業務應注意事項及國內外金融慣例辦理。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及依本約定書所為各項交易均應依中華民國法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就本約定書及該等交易所生之一切訴訟,均得由台北地方法院或 本行選定之其他法院為非專屬管轄。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3.1. 針對任何在臺灣提供予客戶之任何服務,服務協議之準據法為臺灣法,無須考量任何法律衝突原則。 3.2. 客戶同意因服務協議所開啟之任何法律程序,由臺灣法院取得非專屬管轄權。 3.3. 如大華集團銀行就其與客戶間之事件、請求或爭議已經準備向臺灣法院開啟法律程序,則客戶不能對該銀行就該事件、請求或爭議在臺灣以外之地區開啟或繼續任何法律程序。客戶在臺灣以外之地區開啟法律程序前,應先取得大華集團銀行同意客戶於該地區開啟法律程序之書面同意。 3.4. 在臺灣法院開啟之程序,其程序及文件送達應依不定期修訂或增補之臺灣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