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許 範 圍 和 所 有 政 府 財 產 概 屬 政 府 所 有 , 政 府 代 表 保 留 權 利 可 隨 時 進 行 點算 , 而 承 辦 商 須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協 助 , 以 便 政 府 代 表 進 行 點 算 工 作. 在 整 段 合 約 期 內 , 承 辦 商 根 據 《 佔 用 人 法 律 責 任 條 例 》 ( 第 314 章 ) 被 視 為 特許 範 圍 的 佔 用 人 。 對 於 第 29.2 條 所 述 的 所 有 情 況 , 包 括 因 在 特 許 範 圍 內 發 生 任 何 事 件 , 構 成 承 辦 商 對 特 許 範 圍 的 訪 客 違 反 第 3 1 4 章 第 3 條 所 述 的 一 般 謹慎 責 任 所 致 的 申 索 , 承 辦 商 須 對 政 府 及 政 府 代 表 各 別 作 出 十 足 彌 償 。 在 第 314 章 許 可 的 範 圍 內 , 政 府 或 政 府 代 表 均 不 得 被 視 為 特 許 範 圍 的 業 主 ( 即 第 314 章 第 5 條 所 述 的 業 主 ) , 而 承 辦 商 不 得 被 視 為 特 許 範 圍 的 承 租 人 ( 即 第 314 章 第 5 條 所 述 的 承 租 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