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亲属 样本条款

直系亲属. 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外)孙子女。
直系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被保险人的其他合法监护人。
直系亲属. 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直系亲属. 指被保险人配偶、被保险人配偶的直系血亲、被保险人本人的直系血亲。
直系亲属. 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28. 元: 如无特别指明,指人民币元。
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发审委委员回避 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己+亲属:任发行人、保荐人董监高】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自己+亲属+自己的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自己+单位:2 年为发 行人提供服务】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自 己+亲属:任发行人、保荐人竞争对手的董监高,经认定可能影响】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不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 1、主板发审委委员为 2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 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 5 名,中国证 监会以外的人员 20 名。【5+20】 2、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 35 名,部分发审委委员 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 5 名,中国 证监会以外的人员 30 名。【5+30】 3、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4、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 3 届【1 年,<=3 届】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不包括配偶的兄弟姐 妹】 并购重组委回避 第十六条 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当及时提出回避: (一)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并购重组当事人或者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己+亲属:当事人 +专业机构董监高】 (二)委员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内为并购重组当事人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的;【自己+单位:2 年为当事人 提供服务】 (三)委员本人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机构与并购重组当事人有商业竞争关系的;【自己+亲属:当时人竞争对手的董监 高】 (四)委员与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的; (五)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持有与并购重组申请事项相关的公司证券或股份的;【自 己+亲属:持有相关当时人的证券,不包括单位】 1、人数不多于 35 名,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不 多于 7 名。【<=35,<=7】 2、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 2 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 4 年。【2 年,<=4 年】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直系亲属. 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 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直系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本附加险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险条款所附属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 意外附加旅行险潜水特约 利宝(备-意外)[2014]附 15 号
直系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被保险人的其他合法监护人。 (此页内容结束) 延长承保治疗期间以及修改复诊费用限额及责任批单 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本附加合同《团体附加境外旅行疾病医疗费用保险条款》延长承保治疗期间并修改复诊费用限额及责任: 对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以及疾病医疗费用,我们承保的治疗期间由 90 天延长至 180天。即,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而在境外接受治疗,则对于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或罹患疾病之日起 180 天内在境外医疗机构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将以保险单上所载的该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进行赔偿。 若被保险人在受保旅程开始后于境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须在境内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则我们承保的治疗期间按以下规定:
直系亲属. 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本附加险条款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险条款所附属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