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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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公共交通列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五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公共交通列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险(201308)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 凡乘坐客运列车、客运轮船,且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的旅客,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选择本公司承担下列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一、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列车或客运轮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原因或者意外原因导致的残疾状况;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整容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探险活动、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1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8、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19、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乘坐客运列车、客运轮船所致意外伤害;
20、被保险人由于乘坐超载列车轮船所致意外事故。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x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客运轮船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进入列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止。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x:
1、 投保人证明文件或保险单及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文件或保险单及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或法定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 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释 义
团体 :
客运列车 :
客运轮船 :
意外伤害 :同一身体结构或 :身体功能
潜水 :
探险活动 :
特技 :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 :
毒品 :
现金价值 :
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指从事合法商业营运的客用列车。指从事合法商业营运的客用轮船。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指《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的第二级分类。如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2.2 视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等。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 及其组成部分。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是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分的处方药品。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即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经过期间÷保险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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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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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盛世公共交通航空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五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公共交通航空意外伤害保险(201308)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 凡乘坐民航飞机的旅客,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选择本公司承担下列民航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因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因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
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原因或者意外原因导致的残疾状况;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整容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探险活动、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1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8、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x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乘坐民航飞机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通过民航飞机安全检查后进入候机大厅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x:
1、 投保人证明文件或保险单及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文件或保险单及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或法定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 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释 义
团体 :
民航飞机 :
意外伤害 :
同一身体结构或 :身体功能
探险活动 :
特技 :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 :
毒品 :
现金价值 :
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指从事合法商业营运的民用航空客机。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指《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的第二级分类。如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2.2 视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等。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 及其组成部分。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是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分的处方药品。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即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经过期间÷保险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本页内容结束>
(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养老[2013]意外伤害保险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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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盛世公共交通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五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公共交通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201308)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 凡乘坐客运机动车辆,且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的旅客,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亲属或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根据投保人选择本公司承担下列客运机动车辆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一、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
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原因或者意外原因导致的残疾状况;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整容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2、被保险人进行探险活动、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4、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15、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8、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越交通工具;
19、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因乘坐客运机动车辆所致意外伤
害;
20、被保险人由于乘坐超载车辆所致意外事故。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x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机动车辆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进入客运机动车辆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运机动车辆车厢止。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本合同期满后,本公司有权对提出续保申请的合同重新审核,并做出合理调整。
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x:
1、 投保人证明文件或保险单及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文件或保险单及当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或法定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 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 投保人证明文件。
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释 义
团体 :
客运机动车辆 :
意外伤害 :同一身体结构或 :身体功能
探险活动 :
特技 :
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 :
毒品 :
现金价值 :
指中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指从事合法商业营运的客用汽车。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指《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的第二级分类。如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2.2 视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等。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体 及其组成部分。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是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 分的处方药品。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即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经过期间÷保险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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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养老[2015]意外伤害保险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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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盛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1308)条款
阅读提示:
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四条。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盛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1308)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正本与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游客,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 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
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xx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或在就近 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详见释义>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 50 元以后按 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xx突发疾病,并自发作之日起 7 日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五、 误工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xx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 30 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
险金、最长以 60 天为限。被保险人无固定全职工作的,本项责任无效。六、 看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xx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确需亲属照顾的,经本公司同意,对其一名亲属的前往异地探望被保险人的食宿费用在意外医疗保险金
x按实际支出的 90%给付看护保险金;每份保单食宿费每天限额 200 元(国内旅游),400 元人民币
(入境、出境旅游),最长不超过 20 天。在同一次住院治疗过程中,享受本项责任的被保险人亲属仅限一人。
七、 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xx本条第一或第四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包括骨灰)遣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在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医疗、误工、看护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支出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投保前存在的由于疾病原因或者意外原因导致的残疾状况;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故意自伤;
6、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或疾病;
9、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10、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11、 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整容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3、 被保险人从事或进行职业运动或任何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如(但不仅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如该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未在此中列明,投保人必须在承保之前告知我们以确定是否承保该风险;
1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15、 被保险人发生猝死;
16、 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1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19、 被保险人违反旅游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0、 被保险人遗体(包括骨灰)绕道遣返中国大陆所发生的额外费用;
21、 当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含公费和劳保)不予结算的医疗费用或正在执行的自费项目和药品部分的费用;
22、 被保险人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二、发生前款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二、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四、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年度多次旅行保险和短期一次旅行保险:
1、 年度多次旅行仅限于国内旅行,保险范围覆盖一年内多次旅程,每次保险旅程不超过 15 天。
2、 对于短期一次旅行保险,保险范围只覆盖具体的一次被保险旅程,每次保险旅程及时间长度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但每次保险旅程不超过 90 天。
五、未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疾病身故保险金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误工保险金、看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x:
1、 投保人证明文件;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文件;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医院或法定残疾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 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文件;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由本条款所载明的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处方、病历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四、 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x:
1、 投保人证明文件;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病理、血液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五、 误工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文件;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指定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及医疗费原始收据;
5、 被保险人的工作证明;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 看护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投保人证明文件;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被保险人的亲属就餐、住宿的发票;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 遗体遣返费用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
x:
1、 投保人证明文件;
2、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原始凭证;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 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合同生效以前,投保人可申请撤销。在撤销投保申请书送达时,已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在本合同生效以后,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一、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满期前提前回国,不退还已交保险费。
二、 对于年度多次旅行保单,投保人自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撤销本合同的,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并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生效以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解 除合同申请书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退还相 应的现金价值。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 列文件和资料,需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合同的原件及保险凭证;
3、 投保人证明文件。
三、 对于短期一次旅行保单,保险合同生效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本公司不退还已交保险费。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合同的原件及保险凭证;
3、 投保人证明文件。
四、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释 义意外伤害
突发疾病
前往异地探望食宿费
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同一次住院治疗
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
潜水
攀岩运动武术比赛
探险活动
特技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保险事故毒品
: 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是指突发的急性心肌梗死、脑出血、肺动脉栓塞、爆发性肝炎或在无意识条件下食入或饮用遭受金属或化学毒物、细菌或细菌毒素或其他微生物污染的食物或饮品引起严重的食物中毒。因自杀导致的食物中毒造成的死亡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 是指前往非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或雇佣地,以探望被保险人病情为唯一目的的活动。
: 是指正常合理的餐饮及住宿费用;境内游餐饮每日限额人民币 50 元,住宿每日限额人民币 150 元;出境、入境游餐饮每日限额人民币 100 元,
住宿每日限额人民币 300 元。
: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按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必须住院治疗两 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住院日期间隔未超过 90 日,本公司视为同一次住院。
: 指《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的第二级分类。如 “1.1 脑膜的结构损伤”、“2.2 视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等。身体结构指身体的解剖部位,如器官、肢
体及其组成部分。身体功能指身体各系统的生理功能。
: 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 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是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现金价值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即指扣除手续费后的保险费×未经过期间
÷保险期间,未经过期间和保险期间以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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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不便组合产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符合投保单所载的年龄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旅行,其旅行行程开始和终止于境内的自然人。任何情形下,x 保险合同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的人员。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x保险为组合式保险,保险责任分为如下十四部分,各个部分可独立投保也可组合投保。
第一部分 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保险人认可的 “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运送和送返费指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费用。运送和送返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负责支付。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该被保险人出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或送返而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 赔偿:
(一) 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 器官疾病、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三)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四)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五)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六)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七) 运送和送返过程中医护人员的出诊费或护理费; (八)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九)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十)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 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一)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十二)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三)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赔偿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 费中的费用。
第二部分 旅行慰问探望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七天以上(不含七天),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或身故,保险人不承担 任何赔偿责任:
(一) 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 官疾病、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三)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四)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五)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六)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七)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八)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九)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 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十一)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二)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赔偿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 费中的费用。
第三部分 未成年人旅行送返费用补偿
保险责任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而发生如下情况,导致与该被保险人同行的且被保险人对其负有照管义务的一名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照顾,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该未成年人返回其在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所在市级行政区域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
(一) 被保险人身故;
(二) 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七天以上(不含七天),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
但是若在上述情况发生前,该同行未成年人已购买返程机票,则保险人将(1)仅补偿改签机票所产生的费用或因改签而需额外支付的票价差额,如果该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经过改签后仍可以使用;或者(2)支付重新购买返程经济舱位机票的费用,但如果该返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可以退票,则将扣除退票所得的金额。
责任免除
第十条 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或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或身故,保险人不承担 任何赔偿责任:
(一) 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 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 器官疾病、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三)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四)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五)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六)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七)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八)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九)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 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十一)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二)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赔偿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 收费中的费用。
第四部分 身故遗体送返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
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经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至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或安排就地丧葬。
(一) 遗体送返保险金: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上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实际费用超过该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负责支付。
(二) 丧葬保险金: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赔偿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上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丧葬保险金额为限。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倘若在紧急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出于某种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 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 因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药物过敏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 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三)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四)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手术、牙齿修复、植种或牙齿整形;
(五)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六)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七) 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八)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其并发症;
(九)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 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十一)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十四)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赔偿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 费中的费用。
第五部分 旅行者随身财产
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承运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意外损坏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且此行李或物品须为被保险人所合法拥有,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后,支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的费用,支付的费用将不超过以下
金额中的较少者:
(一)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二) 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三) 保险单所载的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段所述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财产灭失,赔偿金额按该随身财产在损失发生时的重新购置价计算,但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在前述情况下,保险人做出赔偿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保险人。
当按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计算应付的赔偿数额时,保险人将根据损坏物品的使用时间和磨损情况进行折旧处理。折旧数额将以财产的全部使用年限为基础,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折旧计算表如下:
项目 | 扣除比例 |
衣物 | 每年30% |
鞋类 | 每年30% |
化妆品 | 每年50% |
体育用品 | 每年30% |
箱包、背包和旅行包 | 每年20% |
音频设备、视频设备、电脑、笔记本电脑及 其它电子设备和配件 | 每年30%,或者同一型号产品当时的实际价 格(以价格较低者为准) |
如果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可以从承运人或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责任免除
第十四条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 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二) 因海关或其他管理当局的延误、没收或拘留引起的遗失;
(三) 图章、文件的遗失或损坏;
(四) 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五) 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六) 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 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七) 遗失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包括信用卡);
(八)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九) 非于该次旅行时托运的行李、邮寄或船运的xxx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十)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或神秘失踪;
(十一) 动物、植物或食物;
(十二) 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十三) 物品因放置于无人看管的车辆而遭偷窃,但有明显暴力痕迹者除外;
(十四) 家具、古董; (十五) 租赁的设备;
(十六) 走私、违法的运输或贸易;
(十七)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第六部分 旅行行李延误
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若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由该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保管及随行托运的行李未在保险单所载时间内送抵,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但若该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旅行者随身财产》且因同一原因于《旅行者随身财产》责 任项下获得赔偿的,则保险人不再赔偿本保险项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十六条 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xxxx,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 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后未将xxxx一事通知有关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及 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三) 非该次旅行时托运之行李或物品;
(四) 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五) 被保险人旅行出发前已经发生或宣布的罢工或工人抗议性活动,从而导致公共交 通不能正常运营,未能采取其它合理可行的旅行安排方案导致的行李延误;
(六) 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公共交通工具导致的xxxx;
(七) 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时发生的xxxx;
(八)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的延误。
第七部分 旅行个人钱财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保险人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在扣除免赔额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一) 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并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
(二) 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被盗窃或被抢劫,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 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一) 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二) 任何信用卡或代币卡;
(三) 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四) 任何在发现遗失后 24 小时内未向酒店管理部门或当地警方报告及未能提供有关报告的任何损失。
第八部分 旅行证件遗失
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若被保险人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被保险人遗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须重置的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 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一)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尚未向当地警方报告且无警方书面证明;
(二) 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三) 旅行证件不明原因的失踪;
(四) 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五) 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
(六) 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七) 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八)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 始凭证;
(九) 发生于原出发地的旅行证件丢失;
(十)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遗失。
第九部分 旅行延误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原计划搭乘的商业航班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或恐怖分子行为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除商业航班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延误的时间计算以下列两者较长者为准:1)自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开出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开出时间为止; 或 2)自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原订到达时间开始计算,直至被保险人搭乘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抵达原计划目的地为止。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旅行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一)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二) 被保险人未能按预定行程办理登记手续,或被保险人未能从原计划乘搭的公共 交通工具承运人处取得旅程延误时数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三) 被保险人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未能准时登乘原计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 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未能准时登乘除外);
(四) 被保险人未能登乘最早便利的替代公共交通工具;
(五)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延误的情况 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以及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第十部分 旅程变更
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到境外旅行前或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
(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而需要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须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
(四)旅行出发地、途径地或目的地突发暴动、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雇员罢工;或突发恶劣天气、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传染病,
则:
在旅行出发前 7 个自然日内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须取消行程,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在旅行出发后,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须提早结束行程,且直接返回出发地,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约定,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
(一) 任何可以在其他保险计划项下,或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 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二)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和/或公共交通工具承运 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三)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四) 违法犯罪行为;
(五)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旅行;
(六)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七) 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且已存在的可
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 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八) 任何培训、会议、研究课程或任何类似活动的费用押金;
(九) 旅行社因人数不足而无法组团成行;
(十) 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医生书面证明的受伤或患病;
(十一) 直接或间接由于传染病症或流行疫病爆发而无法成行或改变行程;
(十二) 直接或间接由于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被隔离;
(十三)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或未向保险人声明并由保险人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 往身体状况。
第十一部分 旅行个人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向第三方(不包括与被保险人有抚养、扶养及赡养关系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该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款所述之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 10%。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累计赔偿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承担的任何个人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 的责任:
(一) 根据有关合同承担的责任赔偿;
(二) 被保险人拥有的,或者由被保险人看管、控制的动物或财产发生损失;
(三)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恶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导致财产损失或 人身伤害;
(四) 开展商务活动、业务或专业活动期间发生的损失;
(五) 因占有或使用(不包括旅行途中的暂时居住)不动产发生的损失;
(六) 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所有、占有、使用动物、车辆、航空器、空 中装置、船舶或其它机械推进交通工具(无论是否持有运营许可证)而引起的损失;
(七) 参加赛马、赛车、使用手枪或其它武器、或者参与其它危险活动而引起的损失;
(八) 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九) 法定强制保险合同、法定强制保险赔偿计划或基金、员工赔偿法律、行业裁决 或协议或者意外事故赔偿法律等已经规定承保或应当承保的一切损失、损害或费用;
(十) 由被保险人传染的疾病;
(十一) 除金钱以外的其它救济或补偿;
(十二) 被保险人或他人在被保险人的指使下故意对第三方实施了袭击或殴打; 或被保险人、其他由被保险人指使、同意或默许的人员实施了企图导致他人受伤、财产损失或疏忽大意引起有关后果的行为;
(十三) 精神损害赔偿;
(十四) 被保险人的雇主或雇员受伤或其财产遭受损失;
(十五) 被保险人履行雇主或合同约定责任或贸易、商业或职业行为所导致的损 失、费用和责任;
(十六) 罚款、罚金或者加重的、惩罚性的、惩戒性的赔偿;
(十七) 被保险人由于直接或间接对第三方实施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 的责任。
(十八) 对于其他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 人在本保险项下仅负责赔偿超过其他保险合同承保的损失部分。
第十二部分 旅行家居保障
保险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由于下列承保风险造成其在境内经常居住地的家庭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二) 火灾;
(三) 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洪水;
(四) 经常居住地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五) 盗窃或抢劫。
保险人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向该被保险人赔付重新购置价或修补费用。保险人赔付的重新购置价或修补费用将不超过以下金额中的较少者:
(一) 损失发生当时的全部修补费用;
(二) 损失发生当时的重新购置价;
(三) 保险单所载的本保险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
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被损坏且无法合理、经济地修复,则视为该物品灭失。在此种情形下,赔偿金额以该物品的重新购置价为基础计算,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以在赔偿时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做出适当扣减或进行修复。
如果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损失可以从任何第三方获得赔偿的,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 部分。
责任免除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下列财产、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 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一)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弧花、漏电、自身 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 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恶意或纵容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三) 由于管理当局没收、征用、扣押、合法或非法占用全部或部分保险标的(不论是
暂时性或永久性)而引起的损失;
(四) 金银、珠宝首饰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五) 古董或饰物、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六) 现金、有价证券、邮票、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旅行证件、代币卡
(包括信用卡);
(七) 图章、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的遗失或损坏;
(八) 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九) 动物、植物或食物;
(十) 汽车(及其附件)、摩托车、船、自行车、其它机动或非机动交通运输工具;
(十一) 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物品或样品;
(十二) 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正常的磨损、折旧、虫蛀、 发霉、腐烂、侵蚀、逐渐退化、光线作用、或在加热、弄干、清洁、染色、更换或维修过程中、或因刮损、出现凹痕、机械或电力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使用有问题物料而引致的损失或损坏;
(十三) 施工致使的管道(含暖气片)破裂造成的损失;
(十四) 因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致使管道破裂溢水造成的损失;
(十五) 任何因被保险人的亲属、服务人员、承租人或任何其他在经常居住地合 法居住或停留的人员所实施的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十六) 被保险人境内的经常居住地于旅行开始前 30 天或 30 天以上未有任何人居住;
(十七) 任何间接损失或损坏。
第十三部分 旅行银行卡盗刷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由于其名下的有效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导致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以本保险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四十八小时内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资金损失。
(一)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
(二)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责任免除
第三十二条 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
(二)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1.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
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 交易的机构;
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三)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4.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及未付或拖欠造成的利息及惩罚性费用;
5.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
6.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四)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 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五)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 失或失窃;
(六)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七)经销商的欺诈行为;
(八)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十四部分 旅行绑架及非法拘禁慰问
保险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单上本保险所载明的绑架或非法拘禁慰问金额,按被保险人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金日数以30日为限。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应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责任免除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下列情形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 当地警方报告;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通用部分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三十八条 x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以北京时间为准。
除旅程变更保险责任外,本保险合同其余保险责任自保险单上载明的生效日或该被保险人离境时刻(离开海关)的后者开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日期中先到者为准:
1、 被保险人保险单所载的到期日 24 时;
2、 被保险人返回境内时(通过边关检查站);第三十九条 保险期间的延长
如被保险人于本保险合同有效期xx不可抗力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的天气情况、自然灾害)、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院并因此而导致其旅程延长,,而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已届满的,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可以按照被保险人的合理需要免费延长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可以延长至该被保险人的本次旅程结束之时。
保险人义务
第四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四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第四十七条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
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四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对保险费交清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四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四十九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 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五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通知书;
(二)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如适用);
(五) 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如适用);
(六)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五十一条 理赔时,如需由外币转换为人民币支付,则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时所适用的汇率以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第五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五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三) 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亦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如以邮寄方式通知解除保险合同的,以邮寄证明作为已通知的有效证明。
释义第五十七条 在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年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或其分公司。
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境外: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经常居住地:是指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开始该次旅行时已连续居住了三个月以上的住所。有效证件:是指被保险人持有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
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或离退休干部证明,
1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学生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流行疫病:是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大规模流行疫病:是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1-3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医院:是指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 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 非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因罹患疾病而于境内入住医院治疗,医院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二级以上(含二级)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院。
医生:是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该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护士:是指通过正规专业护理课程,获得专业资格证书,并在当地医院供职的专业护理
人士。
突发性疾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但不包括本保险合同保险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门诊或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原出发地: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住院治疗: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遭受身体伤害,经医师诊断必须在医院接受持续的治
疗,且正式办理入院手续。若被保险人因非治疗需要而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则视为自动
出院。保险人仅对离院当日以前的住院津贴承担保险责任。手提电脑:是指手提电脑或笔记本型电脑。
重新购置价:是指随身财产遭受损失或损毁时的市场价格,但须扣除损耗及折旧费用。托运行李:指被保险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妥行
李票的行李,但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物。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
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凡上述 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旅行证件:指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备之文件或其他旅行所需身份证明。但不包括支票、其他有价证券及现金。
旅行票据:是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商业航班:指领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飞机(包含直升飞机)。(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 途,均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替代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除上述公共交通工具以外,还包括领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不包括四轮以下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恐怖分子行为:是指声称或未声称其以取得经济、种族、民族主义的、政治、人种或宗教利益为目的,无论是否宣布该利益,而对任何自然人,财产或政府实施的任何实际或威胁使用武力或暴力直接造成或导致其损害、伤害、危害或破坏,或危及人类生命或财产的行为。
抢劫或其他主要为私人利益的犯罪行为,或任何主要起因于受害者与加害者之间先前的私人关系的犯罪行为应不被视为恐怖行为。恐怖分子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分子行为的任何行动。
家庭财产,指以下财产:
(1)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材料;
(2) 存放于室内的衣着用品、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资料。
绑架: 是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羁押或扣留被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非法拘禁:是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持续达到24小时或以上,每满24小时为一日, 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以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是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或者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停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
银行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发行机构依法发行给被保险人的有效银行卡(包含但不限于信用卡、签账卡、借记卡或现金卡)。
挂失:指首次向有关机构报案丢失或失窃银行卡。受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机构。丢失或失窃:指(1)由于被保险人疏忽导致丢失;或(2)被第三方窃取,但不得获得被保
险人协助、同意或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