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磋商. 磋商小组根据需要与供应商在某些方面展开谈判,第二轮磋商结束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最终磋商报价)(系统发出20分钟内须进行最终报价,否则不得进入综合评分)。
第二轮磋商. 磋商小组根据需要与供应商在某些方面展开谈判,第二轮磋商结束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最终磋商报价)(系统发出20分钟内须进行最终报价,否则不得进入综合评分)。
3、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第二轮磋商. 35.1. 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35.2. 第二轮磋商结束后,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超过或不足三家的,按照上一轮磋商程序办理,以此类推。
第二轮磋商. 磋商小组根据需要与供应商在某些方面展开谈判,第二轮磋商结束 ,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最终磋商报价)。
3、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二轮磋商. 20.1 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磋商文件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20.2 第二轮磋商结束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及变动后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超过或不足三家的,按照上一轮磋商程序办理,以此类推。
第二轮磋商. 对第一轮磋商结果不满意,磋商小组可以再次要求参谈单位进行第二轮磋商,磋商内容及要求跟第一轮磋商相同。
第二轮磋商. 磋商小组集中就重新递交的响应材料或磋商小组提出的磋商意见与单一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在线磋商。 磋商后,在询标规定时间内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统一整理的磋商记录要求做出承诺(需盖CA电子签章)。 当磋商小组一致确定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无需再磋商的,磋商小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12.4、12.6程序和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第二轮磋商后竞争性磋商文件仍有实质性变动的或仍需磋商的,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变动或提出磋商意见后进行第三轮磋商。以此类推。
第二轮磋商. 28.1 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磋商文件与磋商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按上一轮磋商程序办理,以此类推。
第二轮磋商. 磋商小组就修正后的响应文件与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和重要磋商内容进行记录。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二轮磋商.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或集中通知的方式通知全部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并要求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
(1)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根据澄清或修正的情况和磋商的需要,可继续进行有关事项和价格的磋商。
(2)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3)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