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嘱咐,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膳食费. 指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购买的个人用品。
膳食费. 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 费。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若一些医疗机构自身不设内部专属的食堂而将病人膳食外包给独立经营的商业餐饮单位、从而膳食费不包含在医疗账单内,受益人提供证明上述情况属实并经本公司证实后,按照膳食费发票金额的 50%作为与医疗相关的膳食费金额进行后续的理赔计算。
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购买的个人用品。
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由作为医院内部专门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但不包括购
膳食费. 膳食费是指根据医生的医嘱且由医院内设的专门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并符合通常惯例的膳食费用。
膳食费. 被保险人住院及入住日间病房期间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正常标准的膳食费用。
膳食费.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足以引致普通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的症状、体征,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指自本附加条款生效之日起 30 日(续保无 30 日规定)。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根据法律合法成立、运营并符合以下标准的医疗机构:
膳食费. 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且该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时提供的为非医疗账单内的膳食费发票,则需要出具医院加盖公章认可的证明,且保险人仅按膳食费发票金额的 60%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膳食费. 指实际发生的、由医院提供的合理的、符合惯常标准的膳食费用。护理费: 指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