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 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葡萄胎. 3.2.11 严重骨髓异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是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2008 年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 常增生综合 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1)、难治性贫血细胞减少伴原始细胞增多-2 征 (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 (2)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3)被保险人已持续接受 30 天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
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葡萄胎. 7.2.40 严重哮喘(25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 周岁前理赔)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7.2.41 严重自身免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 疫性肝炎 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 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 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7.2.42 特发性慢性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 肾上腺皮质 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功能减退 (一)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1)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2) 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 皮质功能减退症; (3)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症。 (二)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 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保障范围内。 7.2.43 多发性骨髓 多发性骨髓瘤是浆细胞异常增生的肿瘤。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瘤 (1)组织学活检证实为浆细胞瘤; (2)骨髓浆细胞增多≥30%; (3)过量 M 蛋白存在: ①IgG>3.5 g/dL(血清) ②IgA >2 g/dL(血清) ③轻链 (本周氏蛋白)≥1 g/24 小时 (4)血红蛋白<85g/L。
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 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葡萄胎. 58. Ⅲ度房室传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 导阻滞 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 脏起搏器。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