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意见 样本条款

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关联方海航实业提供担保事项在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为关联方担保额度内。本次担保海航实业已提供反担保,海航实业旗下持有部 分上市公司股权,随着流动性风险的逐步化解,债务偿还能力逐步增加。故公司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董事会意见. 公司经营情况、资产情况、信用状况均较为良好,公司董事会认为子公司荣耀置业、银亿置业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本次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稳健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求。本次担保事项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 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相关规定。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经过认真研究, 认为公司与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签署《贷款互保协议》可保证公司顺利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银行贷款;同时,山东滨州亚光毛巾有限公司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一致同意为该公司提供担保,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董事会意见. 由于公司所处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对流动资金的需求量也增大,仅靠自身积累无法保证经营的正常,因此,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出发,有必要与具有一定实力的公司建立起相互提供信用担保的长期合作关系。 弘欣热电公司作为平湖市支柱工业企业,自成立以来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良好。该公司也是本公司生产所用蒸汽的供应商,双方有着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续签互保协议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常需求,有利于公司巩固并提高现有的融资能力。公司与弘欣热电公司互相担保数年,从未出现过违约情况,且弘欣热电公司稳定的经营情况和赢利能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具有实际债务偿还能力,不会对公司在担保期内的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就销售开发的“茂业豪园”项目产品,为购房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属于日常经营活动。本次担保为阶段性担保,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商业惯例,有利于加快相关开发项目销售和资金回笼速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0 年 7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项目合作协议>暨为购房客户公积金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公司同意为“茂业豪园”项目的购房客户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提供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阶段性担保。
董事会意见. 哈菲尔运输公司是沙特最大的运输公司,与安凯客车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本次安凯客车提供偿债准备金作为担保,有利于合同的顺利履行,有效扩 大销售规模,提升品牌影响力。本次交易拟由中信保承保,并由第三方提供担保措施,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意见. 2021 年 4 月 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康泰医学产业园项目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董事会意见. 本次与控股股东签署关联交易框架协议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协议是双方本着 平等原则,经友好协商而签订。交易定价依据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继续与谷丰源签订互保协议,可以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 资金保障。公司对谷丰源的担保余额逐年降低,本次为谷丰源存量贷款展期提供担保不会增加公司对谷丰源的累计担保余额。公司为谷丰源提供担保的同时,谷丰源控股股东朱丙臣及其配偶吕阳、朱丙臣之子朱培丰及其配偶王静、朱培丰控股的山东佰安瑞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也同时为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将密切关注谷丰源的信用及经营情况,并将采取逐步降低对谷丰源担保金额等措施,进一步降低公司担保风险。本次与谷丰源签订互保协议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养护集团以增资方式吸纳新股东,旨在整合多方资源协同发展,增强养护集团资金实力及竞争力,加速养护集团业务扩张,同时有利于改善股东结构,促进养护集团未来发展。综合考虑自身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出资权。 本次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评估值作为作价基础,比较同行业公司价值等情况,董事会认为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后,未改变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主营业务和持续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关于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高速投资发展公 司的议案》及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后,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