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 样本条款

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管人应该: (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 (b)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所有证券的实益 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基金托管人应该: (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 (b)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指示为基金的实际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 7、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或市场惯例; 2、 基金托管人应该: (1)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述与基金的证券;且, (2) 要求和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各自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这些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资产,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如果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其自身应当并应当要求和确保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资产、任何其他人的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3、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示为基金实益持有人之利益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4、 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登记; 5、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应基金管理人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管理变化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之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证券登记. 1、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确保集合计划管理人所管理的集合计划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集合计划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该: (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集合计划的 (b)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集合计划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集合计划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 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集合计划的实益所有人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 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 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集合计划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若集合计划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集合计划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证券登记. (1) 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分布在因托管资产投资涉及的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市场的次托管人为其次托管网络,保管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证券登记应符合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许可下,乙方应该: (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甲方的证券,并且 (b)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在自己的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属于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客户,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3) 除非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致,乙方将不保证其或境外托管代理人所接收托管资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4)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指示为甲方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5) 乙方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为理财产品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操作备忘录》约定登记。 (6) 乙方应就其为甲方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甲方。若甲方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许可下,乙方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并按甲乙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
证券登记. (1) 乙方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境外托管代理人为其境外托管网络,保管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证券登记应符合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许可下,乙方应该: (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甲方的证券,并且 (b)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在自己的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属于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客户,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3) 除非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致,乙方将不保证其或境外托管代理人所接收托管资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合法形式转让)。 (4)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指示为甲方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5) 乙方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为理财产品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 (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操作备忘录》约定登记。 (6) 乙方自身,并确保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就其为甲方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的重大改变通知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将这些市场发生的事件或惯例变化通知甲方。若甲方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许可下,乙方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并按甲乙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
证券登记. (1) 乙方可以选择一个或多个分布在世界各地的境外托管代理人为其境外托管网络,保管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证券登记应符合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 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惯例许可下,乙方应该: (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甲方的证券,并且 (b)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代理人在自己的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属于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客户,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 (3) 除非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所引致,乙方将不保证其或境外托管代理人所接收托管资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4) 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应按照乙方、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指示为甲方持有,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证券登记. 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a) 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 (b) 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 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证券登记. 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簿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