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一部分。本次招标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见投标资料表,如果允许联合体投 标,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 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 致其投标被否决。
13.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本须知第 2.2 条款定义的合格来源国/地区。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 如果投标人所投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制造商同意其在本 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见格式IV-9-4);
2) 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 证明投标人满足投标资料表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4) 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投标资料表。
13.4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 标人。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满意。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8.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主体方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否则,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18.2 投标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满足本须知定义的合格投标人。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0.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第 10.1 款中的要求提交证明其资质、资格和履约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本次招标对联合体的规定见投标资料表第 10.2 款中的要求。
10.3 对转让、转包的要求:不允许将中标项目和采购合同转让、转包给他人。对分包的要求:经采购人允许,可以进行分包;否则不允许分包。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0.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需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0.1 中要求。
10.2 对投标人的其它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10.2。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格式 (见第七章)。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附件格式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本次招标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果允许联合体投标,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投标协议并注明联合体主体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投标无效。
14.2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即
1) 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服务能力;
2) 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
3) 投标人应提供 2016、2017、2018 年或 2017、2018、2019 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成立不足 3 年的新公司,提供经审计的相应年度财务报告)。自然人投标的除外。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拟签订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采购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是在其中标后有能力履行拟签订合同的证明文件并应使采购方满意,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前后或签署合同前后对于采购机构提出的质疑能够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于采购机构满意合理的解释。
13.4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随时检查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包括开标、评标、宣布中标后或签署合同后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投标人在投标资料中使用有虚假的证明材料且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足以 使采购方满意的合法的证明资料,经采购人同意后,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中标通知无效;采购人有权解除已与投标人签署的合同,并要求投标人赔偿采购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采购方还将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检举投标人的上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