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使用 样本条款

資產使用. 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委託營運標的物。若前揭約定、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有不一致時,雙方應就乙方因此所受影響協議處理。如無法於15日內達成協議時,依契約爭議處理之規定處理。
資產使用. 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廢棄物清理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本案資產。若前揭約定及相關法令規定有不一致時,雙方應就乙方因此所受影響協議處理。如無法於 30 日內達成協議時,依契約爭議處理之規定處理。
資產使用. 乙方應依本契約約定、都市計畫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使用本計畫資產。若前揭約定、都市計畫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有不一致時,雙方應就乙方因此所受影響協議處理。如無法於 60 日內達成協議時,依契約爭議處理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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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例情况 若自 T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N+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以及由于股权分置改革等发生的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N+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 特别提醒 1. 由于供应商网络接入速率不可控等网络传输风险,建议供应商在网上应答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后,对上传文件进行下载,核对文件完整性,如是否缺页少页、图片是否显示完整、签章是否有效等,并按照《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安装包及使用说明》要求的文件检查方法进行检查,确保响应文件上传准确、有效。 2. 供应商应当按照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使用说明的要求使用电子签章客户端软件。不按本使用说明使用电子签章客户端软件,或使用word等其它软件进行签章工作,将会造成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无法读取签章信息,并导致投标无效。 3. 供应商应保证电子响应文件清晰,便于识别,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 未按规定提交网上应答和上传加盖电子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将被拒绝。 5. 供应商须承诺接受电子的方式,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废标、无效的风险。未按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网上应答和上传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的电子响应文件(以通过天津公共资源电子签章客户端正确读取签章信息为准)的将被拒绝。

  • 付款条件 本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 其他补充说明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投标人:(全称、盖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検針の省略 当社(導管部門)は、お客さまが8なお書、8①ただし書及び8②に規定するガスの使用開始日からその直後の定例検針を行う日までの期間が5日(21(3)に規定する休日を除きます。)以下の場合は、使用開始直後の定例検針を行わないことがあります。

  •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3 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

  •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 期限の利益の喪失 会員資格の取消し・退会等

  • 承保範圍 (1) 工程財物損失。 (2) 第三人意外責任。 (3) 修復本工程所需之拆除清理費用。 (4) 機關提供之施工機具設備。 (5) 其他:(由機關依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