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之承諾. 4.6.1 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外,不得轉讓、出租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就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乙方之承諾. 5.5.1 本契約乙方之權利義務均不得轉讓,乙方因辦理本案興建營運之必要,需由專業第三人協助執行全部營運時,承諾自行辦理下列事項:
乙方之承諾. 1. 乙方承諾依「投資執行計畫書」執行本計畫,並實現及遵守在商業上、技術上之其他重要承諾事項。
乙方之承諾. 5.5.1 除有促參法第 52 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 53 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乙方之承諾. 乙方同意就本案提供下列之承諾事項:
乙方之承諾. 5.4.1 乙方承諾本案共同負擔比率最高不得超過○%,並依該比率保障公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及權利變換關係人最少應分回權利價值,且應保障權益分配不低於申請須知附件 7 所列之數額。
乙方之承諾. 除有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者外,乙方承諾履行下列事項。
乙方之承諾. 3.2.1 乙方承諾依「經營執行計畫書」執行本計畫,並實現及遵守在商業上、技術上之其他重要承諾事項。
乙方之承諾. 4.4.1 乙方承諾本案共同負擔比率最高不得超過○○.○
乙方之承諾. 3.4.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契約權利(義務)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