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範圍 样本条款

營運範圍. 6.2.1 甲方委託乙方營運範圍:臺中市大甲鐵砧山旅客服務中心及星光露營區周邊設施(即大甲區劍井段 498、503、504、505、506、 507、508、510、511、517 地號等 10 筆土地)之營運及其環境、設備之維護。 6.2.2 乙方開始營運前應先徵得甲方同意。
營運範圍. 1. 作業技訓工場之營運、管理、維護、更新及增置。 2. 本契約所規範之其他事項。 3. 其他經甲方同意之營運事項。 4. 本案作業技訓工場不得辦理工廠登記。
營運範圍. 民間機構於完成電廠建築興建、地熱井維修及閥門更換、引水管道、回注井、熱交換設施及併聯設施的維修更新、發電設備的安裝組立等相關的建廠工程後,需完成試運轉、取得電業執照,以及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購售電合約後,在獲得主辦機關通知正式營運日起,民間機構即展開正式的營運直至契約規定之終止日。
營運範圍. 興建範圍之營運。
營運範圍. 本計畫之營運及維修。
營運範圍. 乙方之營運範圍,包括下列事項: 7.2.1 旅館: 旅館之營運,乙方應自行營運,但得由協力廠商或其他技術顧問團隊協助營運。 7.2.2 會議廳: 會議廳之營運,乙方應自行營運,但得由協力廠商或其他技術顧問團隊協助營運。 7.2.3 餐飲休閒設施: 餐飲休閒設施,及其他符合本案用地法令許可用途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設施,乙方應自行營運,但得由協力廠 商或其他技術顧問團隊協助營運,或經甲方同意後以出租建築物供承租人之方式經營。
營運範圍. 本案營運範圍包含營運主業及旅館附屬設施。
營運範圍. 本計畫案委外營運標的物為「市長官邸」之座落土地及其地上物(含擴建整建)。
營運範圍. (1) 興建範圍之營運。 (2) 本案用地範圍內之清潔及一般維護、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