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性投资 样本条款

财务性投资. (1) 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的财务性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 账面价值 财务性投资 金额 财务性投资占归属母公 司所有者净资产比例 1 其他应收款 4,367.81 0 0.00% 2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 资产 205.10 0 0.00% 3 其他流动资产 7,462.26 0 0.00% 4 长期应收款 1,835.88 0 0.00% 5 长期股权投资 4,188.48 0 0.00% 6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99,863.61 0 0.00% 综上所述,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亦不存在类金融业务,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 2022 年 3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2021 年 9 月 4 日)至今,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财务性投资. 根据深交所于 2020 年 6 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财务性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规定: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 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财务性投资. 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类金融业务;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等。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者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拆借资金、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类金融公司的,适用本条要求;经营类金融业务的不适用本条,经营类金融业务是指将类金融业务收入纳入合并报表。 基于历史原因,通过发起设立、政策性重组等形成且短期难以清退的财务性投资,不纳入财务性投资计算口径。
财务性投资.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的规定, (1) 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3) 金额较大指的是,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不包括对类金融业务的投资金额)。期限较长指的是,投资期限或预计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以及虽未超过一年但长期滚存。
财务性投资. (1) 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 自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公司不存在实施或拟实施设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的情形。
财务性投资.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问题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答 10,财务性投资的界定如下: (1) 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 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财务性投资. (1) 发行监管问答》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发布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2) 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财务性投资. A. 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为 2,827.93 万元,系持有的达诺 尔股权,属于财务性投资,相关投资已于 2020 年 6 月完成。 B.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情况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余额 2,526.21 万元,为财务性投资,系发行人持有的川流基金投资份额。 2018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拟以自有资金投资川流基金,并于同日签署《分宜川流长枫新材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1,500.00 万元认缴投资份额,截至 2020 年 11月已完成全部出资。 综上,截至 2022 年 9 月末,发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为 5,354.14 万元,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01%,未超过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