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 任 样本条款

责 任.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公司总经理负责不定期组织检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更,应及时通告。
责 任.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 任. 10.1 供货商仅对蓄意或严重疏忽负责,客户则对该蓄意或严重疏忽负有举证责任。 10.2 对于间接损失、附随损失、后续损失、拆装费用、召回费用、流水线停工成本、使用损失、缺陷检测费用(包括额外的测试运行、进货检验的材料成本超出通常范围)、额外处理成本(包括运输及差旅费用)、财产损失、营收损失、资本成本及第三方对客户提出的损失诉求,供货商对以上各类损失概不负责。无论何种情况,供货商对于每个损失案例最高赔偿金额限定于5百万欧元。
责 任. 由于中心在法律上独立于教科文组织,因此,后者对中心不负任何法律责任,也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不论是财务方面还是其他方面的义务,但本协定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责 任. 由于中心在法律上独立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因此,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不在法律上对中心负责,不经受任何法律程序,也不对中心承担任何性质的责任(无论是财务责任还是其他方面的责任),但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
责 任. 在合同制定及保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泄密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 任. 您同意对因任何人直接或间接访问UPS分发给您的软件和与该等软件相关的任何数据(例如,数据库资源)而进行的使用或造成的损害独自且完全负责,无论有关访问是否经您授权。
责 任.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责 任. 6.1. 根据有关规定,律所购买了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律师责任 6.2. 在不影响《荷兰民法典》6:89 条的前提下,客户索赔或寻求任何其他法律救济的权利行使期限为客户知悉或应当合理知悉其所受损害及律所对损害应付责任之日起一年,但最长不超过致损原因发生后三年。 6.3. 第三方就律所履行客户委托事项而向律所提出索赔的后果由客户向律所偿付,但偿付额度仅为超出保险公司基于律师责任险就该事项赔付的金额(如有)以及律所基于上述保险就该事项应承担的自付额(eigen risico)之外的金额。上述偿付金额还包括相关费用和开支。“第三方”一词与上文第 3.2 条中所述含义相同。
责 任. 对于因被许可人按照相应的许可使用许可软件 或使用许可软件对他人提供服务或因使用许可 软件导致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 于业务损失、税收罚款或针对行政机关的其他 负债、利润损失、商业关系的损害、数据丢失 或崩溃),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即使本公司被 提前告知许可软件存在造成上述损害的可能性,本公司也同样不承担责任。本公司因本公司的 许可软件向被许可人或任何第三方承担的责任 或任何金额的赔偿均以被许可人向本公司支付 的许可软件的使用许可费为限,并且被许可人 因本公司许可软件的许可以及被许可人对许可 的使用而向本公司提出的损害赔偿应以上述责 任为限。本公司对于因以下事项导致的损失也 不承担责任,这些事项包括: (i) 第三方活动 或第三方提供的服务; (ii) 其他软件的使用; (iii) 对许可软件疏于维护,包括但不限于未安装可用的补丁;以及因本公司授权合作伙伴提供的其他交付软件或服务导致的所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