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样本条款

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本集合计划的建仓期为自产品成立之日起 6 个月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投资 运作期开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资产组合比例的要求。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集合计划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本集合计划建仓期为 6 个月,管理人将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和限制符合上述约定。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管理人将利用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的时间建仓,使集合计划的资产组合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建仓期内,管理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投资运作,但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本计划的建仓期为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或授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 H 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除外。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本计划投资组合的比例应符合以上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 资产管理计划的建仓期为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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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管理费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目前收取标准为 1.3%。

  • □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例:履約標的包括已在一般消費市場銷售之套裝資訊軟體,機關依廠商或第三人之授權契約條款取得永久無償使用權。

  •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8.7.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 1.2 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 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 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 第 5.4 款[竣工文件]与第 5.5 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 5.2 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 5.4 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 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 条款号 内 容 采购人:中国科学院大学 地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 19 号(甲),邮编:100 049 联系人:崔老师,电话:000-0000 0000

  • 机构独立 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各机构均依法独立行使各自职权。公司根据经营需要设置了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各部门进行明确分工,各部门依照规章制度和部门职责行使各自职能,不存在控股股东直接干预本公司经营活动的情况。

  •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明确本合同适用法律规则,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项下的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投资者与管理人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销售机构或管理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决。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继续履行。

  • “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安装与调试 1. 乙方必须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报价文件的承诺,将设备、系统安装并调试至正常运行的最佳状态。

  • 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 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 算术错误将按下列方法更正: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 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2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 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 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 用法律、税及关税、加注星号“(*”)的条款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 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 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补充或撤 销不合要求 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提 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24.5.1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 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 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 3) 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5) 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6) 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 求的; 7)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8)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 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10)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2)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3) 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24.5.2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要 求,或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 支持的; 2)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 3)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5) 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