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合法性要求 样本条款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优先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且具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信托计划,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资金合法性要求. 3.2.1 委托人保证其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2.2 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1) 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2) 遵守并完全符合其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3) 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2.3 委托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其他事项的决定是在其独立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的。
资金合法性要求. 认购方保证交付的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不违反国家反洗钱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优先委托人承诺理财资金为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或同业理财、企业理财。劣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权益持有人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财产。委托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管理并有权支配的财产。优先级资金来源为银行高净值客户理财资金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可支配财产。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会或前银监会)等监管机构有关合格投资者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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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58,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 T+3 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

  • 资金来源限制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税款 根据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产品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由产品管理人根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由此可能会使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请投资者知悉。投 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